OFCA - Tariffs of Fixed Network Operators2001

OFCA - Tariffs of Fixed Network Operators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二十五期憲報

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牌照

電訊條例(第一○六章)

根據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牌照服務總則第二十條的規定,香港電話有限公司、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香港電訊CAS有限公司﹝統稱「公司」﹞謹此公佈下列經修訂之電訊服務收費率,以提供下列服務,並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住宅信元中繼服務 (CRS) 的收費表

(見註1)

項目

服務詳情

每條線路收費金額

服務條款

CRS CA

1.1

以用量計之租用費:

(a) 為住宅/學校用戶提供的CRS CA服務A
(見註2, 3.1, 4)

每月220元 (見註5)

附錄I.A, I.B1及III.A

(b) 為住宅用戶提供的CRS CA服務A+
(見註2, 3.1, 6)

每月460元 (見註7)

附錄I.A, I.B1及III.A

(c) 為住宅/學校用戶提供的CRS CA服務C
(見註2, 3.1, 4)

適用於ATM25, 10BaseT 及USB界面:
每月160元

適用於DMT/G.Lite界面*:
每月130元 (見註5)

附錄I.A, I.B1及III.A

1.2

免UBR用量費之租用費:

(a) 為住宅/學校用戶提供的CRS CA服務A
(見註2, 3.2, 4)

附錄I.A, I.B1及III.A

(i) UBR下傳速度為1.5Mbps

每月235元 (見註5)

(ii) UBR下傳速度為3Mbps

每月243元 (見註5)

(b) 為住宅用戶提供的CRS CA服務A+
(見註2, 3.2, 6)

附錄I.A, I.B1及III.A

(i) UBR下傳速度為1.5Mbps

每月475元 (見註7)

(ii) UBR下傳速度為3Mbps

每月483元 (見註7)

(c) 為住宅/學校用戶提供的CRS CA服務C
(見註2, 3.2, 4)

附錄I.A, I.B1及III.A

(i) UBR下傳速度為1.5Mbps

適用於ATM25, 10BaseT 及USB界面:
每月175元

適用於DMT/G.Lite界面*:
每月145元 (見註5)

(ii) UBR下傳速度為3Mbps

適用於ATM25, 10BaseT 及USB界面:
每月183元

2.

項目1的其他有關費用:

附錄I.A, I.B1及III.A

(a) 安裝 (見註9)

適用於ATM25, 10BaseT, USB 及 DMT/G.Lite* (需上門安裝)界面:530元

適用於DMT/G.Lite(無需上門安裝)界面*:200元

(b) 搬遷

適用於ATM25, 10BaseT, USB及 DMT/G.Lite*(需上門安裝)界面:530元

適用於DMT/G.Lite(無需上門安裝)界面*:200元

(c) 使用費(超過CRS CA的每月基本使用量時)

(i) CBR - 僅適用於服務A或服務A+
(見註3)

每分鐘5.15分(繁忙時間)

每分鐘4.15分(非繁忙時間)
(見註9)

(ii) UBR - 適用於以SVC模式運行的所有CRS CA服務
(見註3)

每兆信元19.62分(繁忙時間)

每兆信元15.75分(非繁忙時間)
(見註10)

(ii) 及 (iii) 僅適用於以用量計的CRSCA服務

(iii) UBR- 適用於以PPP/PVC運行的所有 CRS CA服務
(見註3)

每兆字節0.409分(繁忙時間)

每兆字節0.329分(非繁忙時間)
(見註10)

(d) 安裝或拆除內部分機插座

每個分機插座300元

(e) 更改服務

200元 (見註8.2)

CRS 155 CRS SP

3.

租用費:

(a) 為服務提供機構提供的CRS 155服務或CRS SP服務(見註12)

附錄I.A, I.B1及III.A

(i) 首15公里
(見註13)

每月15,000元

(ii) 以後每20公里
(見註13)

每月7,000元

(iii) 連接其他據點地區的附加收費
(見註13)

每月7,000元

4.

項目3的其他有關費用:

附錄I.A, I.B1及III.A

(a) 安裝

32,000元

(b) 搬遷

32,000元

(c) 使用費 (超過CRS 155或CRS SP的每月基本使用量時)

(i) CBR - 僅適用於CRS 155
(見註11, 12)

每分鐘5.15分(繁忙時間)

每分鐘4.15分(非繁忙時間)
(見註9)

(ii) UBR- 適用於以SVC模式運行的CRS 155 或 CRS SP
(見註11,12)

每兆信元19.62分(繁忙時間)

每兆信元15.75分(非繁忙時間)
(見註10)

(ii) 及 (iii) 僅適用於接駁至以用量計的CRSCA服務

(iii) UBR- 適用於以PPP/PVC運行的 CRS SP
(見註11, 12)

每兆字節0.409分(繁忙時間)

每兆字節0.329分(非繁忙時間)
(見註10)

UBR: 非固定比特速度

CBR: 固定比特速度

SVC: 交換虛擬線路

PPP/PVC: 點對點規程經異步傳輸模式的永久虛擬線路

註:

CRS CA

 

2.1 CRS CA的界面規格如下:

2.1.1 CRS CA服務A及服務A+的界面採用:

* 雙絞線以每秒25.6兆比特傳送的 ATM Forum 界面規格 (參考:af-phy-0040.000)

2.1.2 CRS CA服務C的界面採用:

* 雙絞線以每秒25.6兆比特傳送的 ATM Forum 界面規格 (參考:af-phy-0040.000)

* IEEE802.3 10BaseT以太網界面規格

* 通用性串列匯流排(USB)規格

* G.Lite規格:ITU-T G.992.2

* DMT規格: ANSI T1.413 Issue 2 或 ITU-T G.992.1

(備註:公司計劃採用Digital Audio Visual Council (DAVIC) 的1.0規格第08部分標準,作為B種比特速度的無屏蔽雙絞式銅纜標準。公司將於稍後公佈採用日期。)

 

2.2.1 CRS CA服務A及服務A+可支援:

* CBR的下傳速度可達每秒3兆比特或每秒6兆比特(下傳方向是由服務提供機構傳送至住宅用戶/學校用戶)

* UBR的下傳速度可達每秒1.5兆比特或每秒3兆比特, 上傳速度則至少每秒256千比特(上傳方向是由住宅用戶/學校用戶傳送至服務提供機構)

* 接駁交換虛擬線路 (Switched Virtual Circuit)

* CBR經交換虛擬線路只適用於打入

* UBR經交換虛擬線路只適用於打出

* 採用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IETF) RFC 1661規格的點對點規程(PPP)經異步傳輸模式的永久虛擬線路(ATM/PVC)

2.2.2 以交換虛擬線路(SVC)模式運行的CRS CA服務C可支援:

* 傳統互聯網規程(Classical IP) 經異步傳輸模式(ATM)的交換虛擬線路 (Switched Virtual Circuit)

* UBR的下傳速度可達每秒1.5兆比特或每秒3兆比特, 上傳速度則至少每秒256千比特(下傳方向是由服務提供機構傳送至住宅/學校用戶,上傳方向是由住宅/學校用戶傳送至服務提供機構。)

* 只供打出交換虛擬線路 (Switched Virtual Circuit) 接駁

* 採用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IETF) RFC 1577/RFC 1483的規格

 

2.2.3 以點對點規程經永久虛擬線路(PPP/PVC) 模式運行的CRS CA服務C可支援:

* 點對點規程經異步傳輸模式(ATM)的永久虛擬線路 (Permanent Virtual Circuit)

* UBR的下傳速度可達每秒1.5兆比特或每秒3兆比特, 上傳速度則至少每秒256千比特(下傳方向是由服務提供機構傳送至住宅/學校用戶,上傳方向是由住宅/學校用戶傳送至服務提供機構。)

* 採用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IETF) RFC 1661的規格

 

2.3 CRS CA乃根據以下網絡參數設計:

2.3.1 適用於CRS CA服務A或服務A+

* 在同一個據點地區內,住宅用戶/學校用戶總數中有百分之十五可同時使用;及

* 每條線路最多可同時連接四條交換虛擬線路及PPP/PVC,其中只可以有一條是使用CBR及只可以有一條以PPP/PVC模式運行

2.3.2 適用於以交換虛擬線路(SVC)模式運行的CRS CA服務C

* 每條線路最多可同時連接一條交換虛擬線路。

2.3.3 適用於以點對點規程經永久虛擬線路(PPP/PVC)模式運行的CRS CA服務C

* 每條線路最多可連接一個PPP/PVC對話。

3.1 CRS CA(以用量計)的租用費包括下列其中一項CRS CA每月基本使用費:

3.1.1 適用於CRS CA服務A或服務A+

* 普通CBR :繁忙時間450分鐘加非繁忙時間990分鐘

* 額外CBR :無免費使用量

* UBR經SVC :繁忙時間16兆信元加非繁忙時間35兆信元

* UBR經PVC :無免費使用量

3.1.2 適用於以交換虛擬線路(SVC)模式運行的CRS CA服務C

* UBR :繁忙時間16兆信元加非繁忙時間35兆信元

3.1.3 適用於以點對點規程經永久虛擬線路(PPP/PVC)模式運行的CRS CA服務C

* UBR :繁忙時間768兆字節加非繁忙時間1,680兆字節

3.2 CRS CA(免UBR用量費)的租用費包括下列其中一項CRS CA每月基本使用費:

3.2.1 適用於CRS CA服務A或服務A+

* 普通CBR :繁忙時間450分鐘加非繁忙時間990分鐘

* 額外CBR : 無免費使用量

* UBR經SVC或PVC:繁忙時間及非繁忙時間均無限量使用

3.2.2 適用於以交換虛擬線路(SVC)模式或以點對點規程經永久虛擬線路(PPP/PVC)模式運行的CRS CA服務C

* UBR :繁忙時間或非繁忙時間均無限量使用

5.1 適用於CRS CA服務A

5.1.1 每月二百二十元(以用量計)/每月二百三十五元(免1.5MbpsUBR用量費)/ 每月二百四十三元(免3MbpsUBR用量費)只適用於下列情況:服務提供機構以書面承諾並就「最短承諾期」繳付費用,即繳付 (i) 由有關「服務開始日」起計,CRS CA服務A線路的租用費,以及 (ii)由有關的指定檢訂日期起計,下列CRS CA服務A線路最低數量的租用費,無論服務提供機構有沒有申請或用盡所有最低數量:

--- 最少安裝一萬條線路,指定的檢訂日期為在該樓宇首條CRS CA服務A線路「服務開始日」起計的首六個月結束後;及最少安裝二萬條線路,指定的檢訂日期為在上述線路「服務開始日」起計的首十二個月結束後。

5.1.2 如果服務提供機構沒有訂定5.1.1所述的承諾,每條CRS CA服務A線路的租用費將為每月四百三十八元(以用量計)/四百五十三元(免1.5MbpsUBR用量費) / 四百六十一元(免3MbpsUBR用量費)。

5.2 適用於CRS CA服務C

上述 5.1.1及5.1.2 的情況並不適用於 CRS CA服務C。

8.1 逾時安裝的額外收費將根據公司所訂定日常辦公時間以外進行工作的收費率計算。

8.2 當客戶需更改正在運行的CRS CA服務而此等更改無需上門,需繳付更改服務費。

需要收取CRS CA更改服務費的項目包括:

* 更改租用費計劃為免UBR用量費或以用量計

* 更改UBR下傳速度為1.5Mbps 或3Mbps

如客戶需更改服務而此等更改需上門服務,,如更改CRS CA 介面等,則此等更改將以「一拆一裝」計算。

9. CBR使用費的計算方法:

繁忙時間 CBR = 〔超過每月基本用量的繁忙時間CBR使用量(以分鐘計算)〕* 5.15¢

非繁忙時間 CBR = 〔超過每月基本用量的非繁忙時間CBR使用量(以分鐘計算)〕*4.15¢

CBR使用費總計 = 繁忙時間 CBR + 非繁忙時間 CBR

3Mbps CBR的一分鐘用量=普通CBR的一分鐘用量

6Mbps CBR的一分鐘用量=普通CBR的一分鐘用量 + 額外CBR的一分鐘用量

CRS 155 CRS SP

11.1.2 CRS 155可支援:

* 下傳CBR可達每秒3兆比特或每秒6兆比特(下傳方向是由服務提供機構傳送至住宅用戶/學校用戶)

* UBR的下傳速度可達每秒1.5兆比特或每秒3兆比特, 上傳速度則至少每秒256千比特(上傳方向是由住宅用戶/學校用戶傳送至服務提供機構)

* 只供接駁交換虛擬線路

* 每條交換虛擬線路均有相對應之CRS CA服務A或服務A+接駁線路

* CBR只適用於以交換虛擬線路打出

* UBR只適用於以交換虛擬線路打入

 

11.2.2.1以交換虛擬線路(SVC)模式運行的CRS SP可支援:

* 傳統互聯網規程(Classical IP) 經異步傳輸模式(ATM)的永久虛擬線路 (Permanent Virtual Circuit)

* UBR的下傳速度可達每秒1.5兆比特或每秒3兆比特, 上傳速度則至少每秒256千比特(下傳方向是由服務提供機構傳送至住宅用戶,上傳方向是由住宅用戶傳送至服務提供機構。)

* 只供打入交換虛擬線路 (Switched Virtual Circuit) 接駁

* 每條交換虛擬線路均有相對應之CRS CA服務C (以交換虛擬線路模式運行)接駁線路

* 採用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IETF) RFC 1577/RFC 1483的規格

11.2.3.1以點對點規程經永久虛擬線路(PPP/PVC)模式運行的CRS SP可支援:

* 點對點規程經異步傳輸模式(ATM)的永久虛擬線路 (Permanent Virtual Circuit)

* UBR的下傳速度可達每秒1.5兆比特或每秒3兆比特, 上傳速度則至少每秒256千比特(下傳方向是由服務提供機構傳送至住宅用戶,上傳方向是由住宅用戶傳送至服務提供機構。)

* 由CRS CA服務C (以永久虛擬線路模式運行)打入的PPP/PVC對話

* 採用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IETF) RFC 1661的規格

 

* 視乎電訊管理局是否通過採用該項新網絡標準

 

(本收費率表之內容如有任何歧異,當以英文文本為準。)

附錄 III.A

住宅信元中繼服務 (CRS) 之特別條款

1. CRS CA服務A及服務C:

1.1 交換虛擬線路或點對點規程經永久虛擬線路上傳的總頻寬只可以是UBR,並且不少於每秒256千比特。

2. CRS CA服務A+:

2.1 交換虛擬線路上傳的總頻寬只可以是UBR,並且不少於每秒256千比特。

2.6 CRS CA服務A+規定的最低安裝數量之「最短承諾期」為二十四個月,而每條線路的「最短承諾期」則為三個月。

7. 服務試用

若服務提供機構已正式向公司申請服務試用,而該等服務試用只限於少數已規限的用戶,並且該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則以下所列的CRS 服務承諾可應用於試用期:

最短承諾期:

CRS CA 服務: 試用期間的最短承諾期或會短於本特別條款的條款1.3及2.6所列。該最短承諾期將由公司及服務提供機構另行協議。

CRS SP 及CRS 155: 試用期間的最短承諾期或會短於本特別條款的條款3.3所列。該最短承諾期將由公司及服務提供機構另行協議。

終止線路通知期:

CRS CA服務: 試用期間的終止線路通知期或會短於本特別條款的條款1.4及2.7所列。終止線路通知期將由公司及服務提供機構另行協議。

CRS SP 及CRS 155: 試用期間的終止線路通知期或會短於本特別條款的條款3.4所列。終止線路通知期將由公司及服務提供機構另行協議。

最低安裝數量:

CRS CA服務: 信元中繼服務收費表中的附註5.1 及7.1,7.2不適用於試用期。

CRS 155: 1條線路。

於試用期間CRS 服務的收費維持不變及適用於整個試用期。於試用期間服務提供機構不得與用戶作任何商業協議。若試圖與用戶作任何商業協議,便屬違反有關條款及條件。

(本特別條款之內容如有任何歧異,當以英文文本為準。)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二十五期憲報

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牌照

電訊條例 (第一○六章)

根據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牌照服務總則第二十條的規定,香港電話有限公司、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及香港電訊CAS有限公司 (統稱「公司」) 謹此公佈下列修訂之「香港電訊全球通電話卡」之特別條款,並於2000年6月19起生效。

香港電訊「全球通電話卡」特別條款

「全球通電話卡」服務(以下簡稱「服務」)乃香港電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按其適用的服務總則(以下簡稱「服務總則」),及以下列「全球通電話卡」使用條款為每位客戶提供之服務:

1

服務提供

1.1

客戶可使用服務以通達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各項國際電訊服務。

1.2

本公司接受服務之申請後,將發給客戶一張「全球通電話卡」,或於適用時,經本公司及第三者同意下、由第三者所發出之「夥伴卡」會附上電話卡功能,以便客戶使用服務。

2

附屬卡

2.1

如客戶要求,本公司將發出附屬卡,或於適用時,附上電話卡功能於「附屬夥伴卡」上,以容許客戶提名人士使用服務。

2.2

客戶須承擔支付因使用其附屬卡或「附屬夥伴卡」獲得服務所招致之所有使用收費。本公司將向客戶發出賬單,以收取其使用服務所招致之所有收費。

3

使用服務

3.1

每張「全球通電話卡」將設有獨特之電話卡識別號碼。客戶須負責將該識別號碼妥為保密,以免該號碼未經許可而被披露。

3.2

本公司將就每張「全球通電話卡」或「夥伴卡」發出一個私人密碼。客戶可依據本公司不時制訂之規定程序,更改本人或其提名使用者之私人密碼。

3.3

本公司可訂明每張「全球通電話卡」或「夥伴卡」之信貸限額(以下簡稱「信貸限額」)及/或使用限額(以下簡稱「使用限額」),並可不時更改上述限額,而毋須另行通知客戶。

3.4

除依據本協議規定終止外,客戶可由收到「全球通電話卡」或「夥伴卡」之私人密碼起,開始使用該服務。

3.5

「全球通電話卡」屬本公司之資產。任何客戶之「全球通電話卡」如有遺失或被竊,必須即時通知本公司。

3.6

客戶須負責妥為保管「全球通電話卡」,並於本公司要求時或本協議終止時向本公司交還「全球通電話卡」。

   

4

暫停服務

4.1

除執行服務總則第13條(暫停或撤消服務)之規定外,本公司於下列情況下,有權終止任何客戶使用「全球通電話卡」或「夥伴卡」服務,而毋須另行通知客戶。

(a) 本公司有理由相信現時或曾經有人利用「全球通電話卡」或「夥伴卡」以欺詐方式或未經批准地使用該等服務;

(b) 全球通電話卡」識別號碼及私人密碼連續六次不符組合;或

(c)已超過有關之信貸限額或使用限額。

   

5

恢復服務

5.1

倘本公司認為導致終止服務之事故已獲得糾正,本公司將恢復客戶的「全球通電話卡」或「夥伴卡」服務。

   

6

終止協議

6.1

除執行服務總則第14條(期限及終止)之規定外,本公司於下列情況下,有權隨時終止服務:

(a) 客戶之有關電話交換線不論任何理由被終止;或

(b) 客戶超過十二個月不使用服務。

6.2

客戶可隨時將其獲發之所有「全球通電話卡」交還本公司,或通知本公司停用其「夥伴卡」,以終止本協議。

   

7

一般事項

7.1

如一般條款與此特別條款之間存有任何歧異時,將以特別條款為準。

7.2

特別條款備有中,英文兩個版本,如兩個版本的內容有任何歧異時,將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