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协助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及其执行部门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有效及公正合理地评估能否跟进有关投诉,投诉人应尽早投诉并提交任何已取得或可取得的资料。投诉人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投诉人可填妥:
邮寄或递交至: |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29楼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市场及竞争部 |
传真至: | 2123 2187 |
电邮至: | cable-protection@ofca.gov.hk |
披露身分及个人资料
投诉人提供的所有文件或资料(包括任何个人资料),只会用作与个案直接相关的用途。它们可能会被转交至跟进/调查个案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人士,包括被投诉的施工者、相关政府部门、相关法定组织、以及因执法、检控而获授权接收有关资料的其他机关。投诉人应清楚表明是否同意通讯局将其任何个人资料/文件/资料披露给与投诉有关的任何一方。如投诉人或当事人不同意通讯局披露有关投诉的资料,而这会对通讯局的跟进或调查工作造成困难,通讯局会让投诉人知道能否继续处理其投诉。
通讯局的私隐政策载于:https://www.coms-auth.hk/sc/privacy_policy/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