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办就消委会于选择月刊一份有关宽频月费和服务文章的回应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留意到在今天(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出版的选择月刊内刊登的一篇题为《网上VS街站申请宽频月费差距大》的文章,当中误指通讯办网页载列一些过时的电讯商宽频服务收费资料,不能反映现时市场实况。消委会虽在今早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主动就以上误解作出解释,通讯办仍希望藉此再作澄清,以免文章引起公众误解。

本港的电讯服务市场已经全面开放,电讯服务营办商(「营办商」)可按照其商业考虑及市场策略,自行厘定服务的费用,并因应市场竞争而不时向客户提供不同种类的优惠及折扣。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 ,由营办商厘定的服务费用毋需得到通讯事务管理局的批准。

按《电讯条例》第7F条及相关牌照条款的要求,营办商有需要公布他们提供的公共电讯服务的「收费」(tariffs)安排。营办商公布「收费」内的服务费用水平一项,是营办商可向客户收取的费用上限。换句话说,营办商可因应市场的竞争情况向客户收取不高于「收费」列明的服务费用。该费用上限水平,与营办商推出有关服务时实际收取的服务费用水平,并无直接关系。通讯办在此提醒消费者,切莫以营办商根据法例要求作出公布服务的收费上限作为在选购或比较市场上不同营办商推出不同服务的价格之用。

法例规定营办商公布服务的「收费」安排,旨在增加市场透明度,让公众及业界查阅各营办商推出的不同服务「收费」安排,以促进竞争。若该公布「收费」安排内的服务费用一项是营办商就该服务收取费用的最高上限,营办商是无需要修改或更新。因此,通讯办网页上的相关资料,属仍然有效的费用上限资料

通讯办亦藉此机会提醒大家,在选择固定网络宽频服务时应留意的消费者贴士-

自《业界守则》于二零一一年开始实施,至今未有违反守则的个案。这证明《业界守则》有效确保业界与消费者订立公正、公平及合理的服务合约。如消费者怀疑任何营办商违反《业界守则》,可向香港通讯业联会 (http://www.cahk.hk) 或通讯办(http://www.ofca.gov.hk/sc/contact_us/enquiry/complaints/index.html)投诉。

通讯办会继续监察市场运作,并一如既往地积极推行各项消费者教育工作,以及与电讯业界和消委会合作,以加强对电讯消费者的保障。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