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辦就一名商業傳真訊息發送人涉嫌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成功採取突擊搜查行動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在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採取突擊搜查行動,搜查一名涉嫌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條例》」)的商業傳真訊息發送人(「該發送人」)位於荃灣一幢商業大廈內的辦公室。在突擊行動中,通訊辦檢獲三台電腦,以作進一步分析和調查。

通訊辦發言人表示:「通訊辦在早前接獲有關該發送人發出推廣設計及裝修服務的非應邀傳真訊息的舉報。經調查後,我們發現該發送人曾發送可能已違反《條例》的非應邀傳真訊息。我們曾於二零一五年十月,根據《條例》第38條向該發送人送達執行通知,要求他停止再發送違反《條例》的傳真訊息。儘管如此,通訊辦仍繼續接獲有關該發送人發出非應邀商業傳真訊息的舉報。因此,通訊辦在上星期五採取突擊行動,收集進一步證據以考慮是否採取檢控行動。」

《條例》規管通過公共電訊服務向電子地址發送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包括預先錄製訊息、短訊、傳真及電郵)。根據《條例》,任何人違反關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或已違反該等規則,而違反的情況相當可能會持續或再度發生,則可向該人送達執行通知,以指示他糾正違反事項。任何人違反向他送達的執行通知,即屬犯罪,經第一次定罪,可被罰款100,000港元。

自《條例》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實施後,通訊辦已向違反或涉嫌違反《條例》的發送人發出3,181封勸諭信、686封警告信和26份執行通知。大部分的發送人已停止有關的違規行為,故此通訊辦無需作出檢控行動。通訊辦就涉嫌違反《條例》的發送人採取了七次突撃搜查行動,包括上星期五的突撃搜查行動。通訊辦收到涉嫌違反《條例》的舉報已從二零零八年的8,792宗下降至二零一五年的2,096宗,而重犯率已由二零一零年最高百份之六點五降至二零一四年的百份之一點八。

發言人補充:「一直以來,我們致力對違反《條例》的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採取迅速和適當的執法行動。」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