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辦就消委會於選擇月刊一份有關寬頻月費和服務文章的回應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留意到在今天(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出版的選擇月刊內刊登的一篇題為《網上VS街站申請寬頻月費差距大》的文章,當中誤指通訊辦網頁載列一些過時的電訊商寬頻服務收費資料,不能反映現時市場實況。消委會雖在今早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主動就以上誤解作出解釋,通訊辦仍希望藉此再作澄清,以免文章引起公眾誤解。

本港的電訊服務市場已經全面開放,電訊服務營辦商(「營辦商」)可按照其商業考慮及市場策略,自行釐定服務的費用,並因應市場競爭而不時向客戶提供不同種類的優惠及折扣。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 ,由營辦商釐定的服務費用毋需得到通訊事務管理局的批准。

按《電訊條例》第7F條及相關牌照條款的要求,營辦商有需要公布他們提供的公共電訊服務的「收費」(tariffs)安排。營辦商公布「收費」內的服務費用水平一項,是營辦商可向客戶收取的費用上限。換句話說,營辦商可因應市場的競爭情況向客戶收取不高於「收費」列明的服務費用。該費用上限水平,與營辦商推出有關服務時實際收取的服務費用水平,並無直接關係。通訊辦在此提醒消費者,切莫以營辦商根據法例要求作出公布服務的收費上限作為在選購或比較市場上不同營辦商推出不同服務的價格之用。

法例規定營辦商公布服務的「收費」安排,旨在增加市場透明度,讓公眾及業界查閱各營辦商推出的不同服務「收費」安排,以促進競爭。若該公布「收費」安排內的服務費用一項是營辦商就該服務收取費用的最高上限,營辦商是無需要修改或更新。因此,通訊辦網頁上的相關資料,屬仍然有效的費用上限資料

通訊辦亦藉此機會提醒大家,在選擇固定網絡寬頻服務時應留意的消費者貼士-

自《業界守則》於二零一一年開始實施,至今未有違反守則的個案。這證明《業界守則》有效確保業界與消費者訂立公正、公平及合理的服務合約。如消費者懷疑任何營辦商違反《業界守則》,可向香港通訊業聯會 (http://www.cahk.hk) 或通訊辦(http://www.ofca.gov.hk/tc/contact_us/enquiry/complaints/index.html)投訴。

通訊辦會繼續監察市場運作,並一如既往地積極推行各項消費者教育工作,以及與電訊業界和消委會合作,以加強對電訊消費者的保障。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