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辦起訴一名商業傳真訊息發送人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今日(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訴一名商業傳真訊息發送人(該發送人)涉嫌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條例》)第39條。

通訊辦發言人表示:「我們接獲巿民舉報,指該發送人涉嫌發送沒有包含其姓名或地址的商業傳真訊息。我們亦收到舉報,懷疑該發送人的取消接收選項的線路已被截斷,使收訊人不能向該發送人發出取消接收要求。經調查後,我們於二零一五年十月根據《條例》第38條向該發送人送達執行通知,要求他停止發送違反《條例》的傳真訊息。然而,我們繼續收到有關該發送人發送商業傳真訊息的舉報,顯示該發送人可能沒有遵守執行通知。通訊辦在二零一六年一月採取突擊行動和收集進一步證據後,對該發送人作出檢控行動。」

《條例》規管通過公共電訊服務向電子地址發送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須遵循《條例》規定,其中包括在訊息內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遵照收訊人提出的取消接收要求,以及不得向登記於相關《拒收訊息登記冊》的號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根據《條例》第38條,任何人違反關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或已違反該等規則而違反的情況相當可能會持續或再度發生,則可向該人送達執行通知以指示他糾正該違反事項。根據《條例》第39條,任何人違反向他送達的執行通知,即屬犯罪。經第一次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經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0元。

發言人指出︰「自《條例》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全面實施以來,通訊辦接獲的舉報個案由二零零八年的8,792宗大幅減少至二零一五年的2,096宗。截至二零一六年四月底,我們向違反或可能已違反《條例》的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共發出了3,182封勸諭信、691封警告信和26份執行通知。我們一直致力採取迅速和適當的執法行動,以執行《條例》。」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