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辦就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有限公司擬提供的電視服務的立場


就傳媒有關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有限公司(「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擬轉換傳送制式以提供其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流動電視服務」)的查詢,通訊辦發言人今天(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作以下說明:

"作為背景資料,香港流動電視網絡現時持有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發出的綜合傳送者牌照,獲准提供流動電視服務。香港流動電視網絡的綜合傳送者牌照附表1第1.1段指明:

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指利用數碼廣播技術在附表3指明的頻率傳送電視節目服務,以供在本港的移動地點接收其服務。」

該附表第2段進一步指明:

「此牌照未有批准持牌人利用附表3指明的頻率提供任何固網服務」

「此牌照未有批准持牌人提供任何須根據其他條例領有牌照的服務。」

香港流動電視網絡向通訊辦表示擬轉換其傳送標準,由一向採用的中國移動多媒體廣播標準(CMMB)(自二零一二年推出流動電視服務後採用至今)轉換至數碼地面多媒體廣播(DTMB)(即由現有本地免費電視服務牌照持有人提供本地數碼地面電視服務時所採用的相同標準)。」

就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擬轉換其傳送標準,通訊辦今天向該公司表示,此轉換的結果會令本港超過5 000個指明處所的觀眾接收到其流動電視服務,香港流動電視網絡因而需要根據《廣播條例》的規定,領有本地免費電視服務牌照或本地收費電視服務牌照。由於香港流動電視網絡現時並未持有本地免費電視服務牌照或本地收費電視服務牌照,通訊辦向該公司表示,如該公司欲採用DTMB提供流動電視服務,但又未能確保其電視服務不會被超過5 000個指明處所的觀眾接收,該公司則必須根據 《廣播條例》取得所需的牌照。

《電訊條例》與《廣播條例》為兩條不同的法例,其規管範疇亦不同,並已實施多年。 任何公司若擬提供的服務需按照《廣播條例》領有牌照,則縱使該公司已持有綜合傳送者牌照,並不會因而獲豁免申領《廣播條例》下的牌照。

由於兩者所採用的傳送標準不同,因此不應把China Mobile 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先前所提供的服務與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擬提供的服務作比較。

至於有聲稱指前電訊管理局局長已批准城市電訊(香港)有限公司可按其建議採用DTMB標準以提供流動電視服務,通訊辦相信,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是指由當時的電訊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因應拍賣用以提供流動電視服務的無線電頻譜所進行的資格審查。

該資格審查的目的是確定最終可參與頻譜拍賣的合資格競投人。前電訊管理局局長並沒有就參與競投申請人所建議的服務或傳送標準作任何審核,更遑論作出批准。

事實上,由前電訊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發出的合資格競投人公告中清楚指出,頻譜競投及將發給成功競投人的牌照不應被理解為授權該成功競投人可提供任何受其他條例(包括但不限於《廣播條例》)規管的服務。有關文件可於http://www.ofca.gov.hk/filemanager/ofca/en/content_1290/p_success_bidding.pdf下載。

我們亦有需要澄清,按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營辦商的傳送者牌照施加的不少於50%人口的覆蓋要求,適用於移動地點,而並非《廣播條例》所指的住宅或指明處所。

通訊辦和香港流動電視網絡現正透過律師處理此事。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