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對提供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所提事宜的回應


傳媒就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香港電視)今日(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於媒體簡報會上所提事宜作出查詢,涉及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有限公司(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擬提供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流動電視服務)一事,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發言人今日(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表示:

「正如通訊辦於今天較早時發出的一份新聞公報所闡釋,沒有證據證明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綫)和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提供流動電視服務。根據目前所得資料,無法證實該兩家持牌機構有違反《電訊條例》(第106章)或固定傳送者牌照條款,香港電視稱通訊辦沒有向亞視和無綫執行《電訊條例》或固定傳送者牌照條款的指控是沒有根據的。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亦沒有就此事對無綫或亞視行使過任何酌情權。

至於香港電視投訴通訊辦披露香港流動電視網絡的商業敏感資料,通訊辦相信香港電視是指通訊辦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的背景簡介會上回應媒體的查詢時解釋,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按數碼地面多媒體廣播(DTMB)選用的技術參數(例如64QAM)不宜用於流動接收,只宜用於在固定位置接收。鑑於64QAM 是現有電視廣播標準常用的技術參數,通訊辦並不認同該技術設定會如香港電視所聲稱屬商業敏感資料。通訊辦留意到香港電視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廿三日向通訊辦提交有關資料(包括技術參數)時,香港流動電視網絡並無列明文件為機密性質,亦無說明所載資料為商業敏感資料。

就香港電視指稱通訊辦選擇性地向傳媒披露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所建議的技術參數,事實上通訊辦當時是在回應傳媒問及從什麽跡象顯示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有意提供服務作為住所固定接收。因此,在作答時只提及64QAM。

就香港電視指稱通訊辦未有回應香港流動電視網絡分別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二十一日、二十八日及三月四日經其律師合共發出四封信所載的法律/技術事宜,通訊辦要指出的是,香港電視並不同意通訊辦於三月十一日通過律師回應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所提事宜的原則性立場,跟香港電視指稱通訊辦沒有就所提事宜作出回應,兩者之間存在很大分別。

通訊辦亦留意到香港電視在參考了日期為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流動電視服務發展框架》後,認為流動電視服務不應受《廣播條例》規管。然而,通訊辦希望香港電視注意摘要第14段的內容:

在節目方面,目前《廣播條例》(第562章)並無規管在香港供流動器材接收的電視節目服務(即在移動環境中接收又不涉及任何指明處所的服務)(重點為本文所加),但如服務並非以香港為主要目標市場,則受該條例規管。」

按邏輯解讀上文,《廣播條例》(第562章)並無規管在香港供流動器材接收的電視節目服務一說,若接收信號涉及任何指明處所,則並不適用。

至於香港電視認為,鑑於《廣播條例》所訂明的牌照規定,並無技術上可行的標準可供香港流動電視網絡在不違反《廣播條例》的情況下,用以提供流動電視服務,通訊辦就此希望重申對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所提意見,使用DTMB以外的傳送標準,例如數碼視像廣播(DVB-H)或中國移動多媒體廣播(CMMB)標準均屬可行方案。此外,使用有效的技術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香港流動電視網絡為防止住宅樓宇觀眾接收其信號而採用的加密技術,亦屬可行方案。

通訊局秘書處現正就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廿八日的書面要求,安排香港流動電視網絡與通訊局於二零一四年三月舉行的通訊局定期會議上,就流動電視服務事宜與通訊局會面並作出口頭申述。」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