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辦就投訴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涉嫌提供流動電視服務的進一步回應


就傳媒有關上述投訴的進一步查詢,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發言人今日(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表示:

「《電訊條例》(第106章)與《廣播條例》(第562章)為兩條不同的法例,各自規管不同範疇,並已實施多年。

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流動電視服務)一如其他電訊服務般,受《電訊條例》規管。

本地免費/收費電視節目服務一如其他廣播服務般,受《廣播條例》規管。

《電訊條例》第8(1)(aa)條規定,除根據與按照《電訊條例》批給的牌照行事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在業務運作中,要約提供電訊服務(offer in the course of business a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的電視訊號有可能被手提裝置接收,並不等同該持牌人在業務運作中,要約提供流動電視服務。本地免費電視服務持牌人的數碼地面電視訊號廣泛覆蓋本港絕大部分的地區,此等數碼地面電視訊號因而有機會被手提裝置接收,這並不等同該持牌人被視作在提供流動電視服務。

另一方面,《廣播條例》第5條訂明任何人除非根據並按照牌照提供廣播服務,否則不得提供廣播服務。此規管架構旨在規管於處所設置的電視機接收的廣播內容,以保護例如兒童及青少年。

《廣播條例》進一步指明本地免費/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是指包括擬供或可供由本港超過5 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接收的電視節目服務。因此,如任何公司擬提供的服務須按照《廣播條例》規定領有牌照,則該公司儘管已持有綜合傳送者牌照,但不會因而獲豁免無須遵循《廣播條例》的領牌規定。」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