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壹週刊有關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的文章所發出的聲明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今日(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就剛出版的壹週刊所刊載一篇有關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流動電視服務)的文章中對通訊辦的提述,作出以下澄清: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作為獨立的法定規管機構,自二零一二年四月成立以來,一直按照包括《廣播條例》(第562章)及《電訊條例》(第106章)執行其法定職能,規管本港的廣播業及電訊業。

就處理規管工作方面,通訊局一直有外聘獨立法律顧問,向其提供法律意見。最近有關流動電視服務的事宜,通訊局亦是委託獨立法律顧問,另加一名倫敦御用大律師向通訊局/通訊辦提供法律意見。

就最近有關流動電視服務的事宜,通訊局/通訊辦沒有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律政司亦沒有向通訊局/通訊辦提供法律意見。壹週刊報導通訊辦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及按律政司的指示作出決定,與事實完全不符。

另外,有關近日的流動電視服務爭拗的發展時序如下:

至於壹週刊在文章中提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早於二月初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和通訊辦發出投訴信,經查證,信件的發出日期實為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