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投訴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涉嫌提供流動電視服務的進一步回應


就傳媒有關上述投訴的進一步查詢,並再經徵詢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外聘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言人今日(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表示:

「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流動電視服務)一如其他電訊服務般,受《電訊條例》(第106章)規管。

《電訊條例》第8(1)(aa)條規定,除根據與按照《電訊條例》批給的牌照行事外,任何人不得於香港在業務運作中,要約提供電訊服務(offer in the course of business a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重點為本文所加)

根據《電訊條例》第8(1A)條,就第(1)(aa)款而言,如某人作出要約 (makes an offer),而該要約若被接納則會構成由該人提供電訊服務的協議、安排或協定,或會構成由另一名已與該人作出提供電訊服務安排的人提供電訊服務的協議、安排或協定,則該人須視為要約提供電訊服務。

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的電視訊號有可能被手提裝置接收,並不等同該持牌人在業務運作中,要約提供流動電視服務。本地免費電視服務持牌人的數碼地面電視訊號廣泛覆蓋本港絕大部分的地區,此等數碼地面電視訊號因而有機會被手提裝置接收,這並不等同該持牌人被視作在提供流動電視服務

基於上文,通訊局認為種種對通訊局沒有執行《電訊條例》,或通訊局選擇性地執法,或通訊局採用雙重標準執法的指控源於對有關法例的誤解,因而是毫無根據的。」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