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财务状况
审计署署长报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审计署
独立审计师报告
致立法会
意见
兹证明我已审核及审计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的财务报表,该等财务报表包括于2018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表与截至该日止年度的全面收益表、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附注,包括主要会计政策概要。
我认为,该等财务报表已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真实而中肯地反映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于2018年3月31日的状况及截至该日止年度的运作成果及现金流量,并已按照《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7(4)条所规定的方式妥为拟备。
意见的基础
我已按照《营运基金条例》第7(5)条及审计署的审计准则进行审计。我根据该等准则而须承担的责任,详载于本报告「审计师就财务报表审计而须承担的责任」部分。根据该等准则,我独立于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并已按该等准则履行其他道德责任。我相信,我所获得的审计凭证是充足和适当地为我的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总经理就财务报表而须承担的责任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总经理须负责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营运基金条例》第7(4)条拟备真实而中肯的财务报表,以及落实其认为必要的内部控制,使财务报表不存有因欺诈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误陈述。
在拟备财务报表时,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总经理须负责评估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持续经营的能力,以及在适用情况下披露与持续经营有关的事项,并以持续经营作为会计基础。
审计师就财务报表审计而须承担的责任
我的目标是就整体财务报表是否不存有任何因欺诈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误陈述取得合理保证,并发出包括我意见的审计师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不能确保按审计署审计准则进行的审计定能发现所存有的任何重大错误陈述。错误陈述可以由欺诈或错误引起,如果合理预期它们个别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所作出的经济决定,则会被视作重大错误陈述。
在根据审计署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我会运用专业判断并秉持专业怀疑态度。我亦会:
审计署署长
(审计署助理署长何作柱代行)
审计署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26楼
201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