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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务状况

审计署署长报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审计署

独立审计师报告
致立法会

意见

兹证明我已审核及审计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的财务报表,该等财务报表包括于2018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表与截至该日止年度的全面收益表、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附注,包括主要会计政策概要。

我认为,该等财务报表已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真实而中肯地反映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于2018年3月31日的状况及截至该日止年度的运作成果及现金流量,并已按照《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7(4)条所规定的方式妥为拟备。

意见的基础

我已按照《营运基金条例》第7(5)条及审计署的审计准则进行审计。我根据该等准则而须承担的责任,详载于本报告「审计师就财务报表审计而须承担的责任」部分。根据该等准则,我独立于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并已按该等准则履行其他道德责任。我相信,我所获得的审计凭证是充足和适当地为我的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总经理就财务报表而须承担的责任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总经理须负责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营运基金条例》第7(4)条拟备真实而中肯的财务报表,以及落实其认为必要的内部控制,使财务报表不存有因欺诈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误陈述。

在拟备财务报表时,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总经理须负责评估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持续经营的能力,以及在适用情况下披露与持续经营有关的事项,并以持续经营作为会计基础。

审计师就财务报表审计而须承担的责任

我的目标是就整体财务报表是否不存有任何因欺诈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误陈述取得合理保证,并发出包括我意见的审计师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不能确保按审计署审计准则进行的审计定能发现所存有的任何重大错误陈述。错误陈述可以由欺诈或错误引起,如果合理预期它们个别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所作出的经济决定,则会被视作重大错误陈述。

在根据审计署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我会运用专业判断并秉持专业怀疑态度。我亦会:

识别和评估因欺诈或错误而导致财务报表存有重大错误陈述的风险;设计及执行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以及取得充足和适当的审计凭证,作为我意见的基础。由于欺诈可能涉及串谋、伪造、蓄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内部控制的情况,因此未能发现因欺诈而导致重大错误陈述的风险,较未能发现因错误而导致者为高;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然而,此举并非旨在对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评价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总经理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恰当,以及其作出的会计估计和相关资料披露是否合理;
判定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总经理以持续经营作为会计基础的做法是否恰当,并根据所得的审计凭证,判定是否存在与事件或情况有关,而且可能对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持续经营的能力构成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我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则有必要在审计师报告中请使用者留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资料披露。假若所披露的相关资料不足,我便须发出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师报告。我的结论是基于截至审计师报告日止所取得的审计凭证。然而,未来事件或情况可能导致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营运基金不能继续持续经营;以及
评价财务报表的整体列报方式、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资料,以及财务报表是否中肯反映交易和事项。

审计署署长
(审计署助理署长何作柱代行)

审计署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26楼

201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