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CA - Tariffs of Fixed Network Operators6694

OFCA - Tariffs of Fixed Network Operators


刊 登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第 十 六 期 宪 报


固 定 电 讯 网 络 服 务 牌 照
电 讯 条 例 ( 第 一 ○ 六 章 )


根 据 固 定 电 讯 网 络 服 务 牌 照 服 务 总 则 第 二 十 条 (二 ) 的 规 定 , 香 港 电 话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国 际 电 讯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电 讯 CAS有 限 公 司 ( 统 称 “ 公 司 ” ), 谨 此 公 布 下 列 电 讯 服 务 之 收 费 、 服 务 条 款 及 条 件 , 并 于 二 ○ ○ ○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起 提 供 服 务 。

服 务 服 务 详 情

退 款 计 划 一 城 讯 通 (1-20 线 ) 凡 于 二 ○ ○ ○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至 六 月 十 二 日 期 内 登 记 使 用 城 讯 通 服 务 的 客 户 (而 新 加 线 后 的 总 线 数 为 二 十 条 或 以 下 ), 若 于 登 记 日 期 过 后 一 个 月 内 决 定 取 消 上 述 服 务 时 , 可 要 求 退 款 。 (注 1)

退 款 计 划 一 商 用 传 真 100 凡 于 二 ○ ○ ○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至 六 月 十 二 日 期 内 登 记 使 用 商 用 传 真 100服 务 的 新 客 户 , 若 于 登 记 日 期 过 后 一 个 月 内 决 定 取 消 上 述 服 务 时 , 可 要 求 退 款 。 (注 2)

退 款 计 划 一 商 务 通 凡 于 二 ○ ○ ○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至 六 月 十 二 日 期 内 登 记 使 用 “ 商 务 通 1” 或 “ 商 务 通 2” 服 务 的 新 客 户 , 若 于 登 记 日 期 过 后 一 个 月 内 决 定 取 消 上 述 服 务 时 , 可 要 求 退 款 。 (注 3)

注 (1)
所 退 款 项 为 “ 城 讯 通 ” 与 商 业 电 话 线 收 费 的 差 额 。 在 上 述 服 务 推 出 期 间 , 客 户 要 求 退 款 以 每 条 商 业 电 话 线 一 次 为 限 。

注 (2)
所 退 款 项 为 “ 商 用 传 真 100” 与 商 业 电 话 线 收 费 的 差 额 。 在 上 述 服 务 推 出 期 间 , 客 户 要 求 退 款 以 每 条 商 业 电 话 线 一 次 为 限 。

注 (3)
所 退 款 项 只 为 “ 商 务 通 1” 或 “ 商 务 通 2” 与 自 动 跳 驳 式 电 话 线 收 费 的 差 额 。 在 上 述 服 务 推 出 期 间 , 客 户 要 求 退 款 以 每 条 自 动 跳 驳 式 电 话 线 一 次 为 限 。


提 供 服 务 时 所 需 时 间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提 供 此 项 服 务 所 需 的 时 间 为 五 天 。

服 务 条 款

此 项 服 务 须 受 公 司 服 务 总 则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限 制 。


刊 登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第 十 六 期 宪 报


固 定 电 讯 网 络 服 务 牌 照
电 讯 条 例 ( 第 一 ○ 六 章 )


根 据 固 定 电 讯 网 络 服 务 牌 照 服 务 总 则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 香 港 电 话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国 际 电 讯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电 讯 CAS有 限 公 司 ﹝ 统 称 “ 公 司 ” ﹞ 谨 此 公 布 下 列 经 修 订 之 电 讯 服 务 收 费 率 , 以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 并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四 月 五 日 起 生 效 。


为 公 共 非 专 利 电 讯 服 务 (PNETS)提 供 的 遥 距 拨 号 连 线 服 务 (RDAS)
(见 注 1)

项 目 服 务 详 情 收 费 金 额 服 务 条 款

1. 遥 距 拨 号 连 线 服 务 (公 共 非 专 利 电 讯 服 务 )
(a) 安 装 费 每 端 口 100元 此 项 服 务 须 遵 守 公 司 服 务 总 则 及 RDAS(PNETS) 的 特 别 条 款
(b) 租 用 费 每 端 口 195元

2. 遥 距 拨 号 连 线 服 务 (公 共 非 专 利 电 讯 服 务 ) - 优 惠 计 划
(a) 安 装 费 每 端 口 100元 此 项 服 务 须 遵 守 公 司 服 务 总 则 及 RDAS(PNETS) 及 RDAS(PNETS) 优 惠 计 划 的 特 别 条 款
(b) 租 用 费 每 端 口 168元


注 :

RDAS(PNETS) 一 般 总 则

(a) 连 接 RDAS平 台 及 客 户 网 络 的 数 据 线 路 , 及
(b) 位 于 客 户 网 络 连 接 数 据 线 路 终 端 的 路 线 器 及 相 关 设 备 。

客 户 可 根 据 公 司 现 行 公 布 的 收 费 租 用 有 关 的 数 据 线 路 。
3. 公 司 将 于 服 务 期 间 分 配 一 个 或 数 个 拨 号 上 网 号 码 予 客 户 , 以 令 其 拨 号 上 网 用 户 可 通 过 公 共 交 换 式 电 话 网 络 接 驳 至 客 户 的 网 络 。


RDAS(PNETS) 及 RDAS(PNETS) 优 惠 计 划 之 特 别 条 款

RDAS(PNETS)及 RDAS(PNETS) 优 惠 计 划 由 香 港 电 话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国 际 电 讯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电 讯 CAS有 限 公 司 ﹝ 统 称 “ 公 司 ” ﹞ 根 据 公 司 服 务 总 则 、 公 众 数 据 网 的 特 别 条 款 及 本 附 录 所 列 的 特 别 条 款 ( 统 称 为 “ 条 款 ” ) 提 供 。 倘 若 本 特 别 条 款 与 其 他 条 款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皆 以 本 特 别 条 款 为 准 。

除 非 另 有 特 别 声 明 , 公 司 在 RDAS(PNETS)及 RDAS(PNETS) 优 惠 计 划 收 费 表 中 载 列 的 所 有 定 义 、 附 注 及 费 用 均 为 本 特 别 条 款 的 一 部 分 , 即 相 等 于 在 本 附 录 里 列 出 。

(a) “ 最 少 租 用 期 ” 指 每 个 端 口 , 由 端 口 服 务 生 效 日 起 , 最 少 租 用 十 二 个 月 。
(b) 每 个 端 口 的 “ 服 务 生 效 日 ” 指 该 端 口 真 正 可 提 供 服 务 的 日 子 。

一 般 总 则

  1. 客 户 将 须 根 据 现 行 刊 载 之 增 值 服 务 与 公 众 电 话 网 络 互 连 的 收 费 (一 般 称 为 PNET(VAS) 收 费 )缴 付 按 其 接 驳 至 RDAS平 台 之 拨 号 上 网 数 据 流 量 之 有 关 收 费 。

  2. 端 口 之 月 租 费 不 会 按 用 户 所 选 之 数 据 机 连 线 速 度 而 改 变 。

  3. 如 客 户 一 次 过 申 请 少 于 或 等 于 360个 端 口 , 公 司 将 尽 力 于 28天 内 为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 如 客 户 一 次 过 申 请 多 于 360个 端 口 , 公 司 将 尽 力 于 2个 月 内 为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 每 次 申 请 的 端 口 数 量 须 为 24或 以 上 。

  4. 客 户 须 每 月 向 公 司 提 供 其 至 少 两 个 月 后 的 端 口 用 量 滚 动 预 测 。 如 客 户 申 请 的 端 口 数 量 未 能 达 到 其 预 测 之 端 口 数 量 , 客 户 将 无 须 负 任 何 责 任 。 如 客 户 的 实 际 需 求 量 高 于 其 提 供 的 预 测 , 则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高 于 预 测 的 数 量 未 能 准 时 提 供 。

    RDAS (PNET) - 优 惠 计 划

  5. 此 服 务 只 限 于 :

    5.1 客 户 于 每 端 口 之 服 务 生 效 日 起 的 12个 月 连 续 缴 付 该 端 口 的 费 用 。 ( “ 最 少 租 用 期 ” )

    5.2 客 户 于 一 年 内 申 请 及 接 受 提 供 至 少 2,400个 端 口 。 ( “ 端 口 最 少 租 用 数 量 ” )

  6. 如 客 户 认 为 其 端 口 的 承 诺 数 量 未 能 应 付 其 拨 号 上 网 的 客 户 数 量 , 客 户 可 根 据 在 此 刊 载 的 收 费 及 服 务 条 件 向 公 司 加 租 端 口 。

  7. 如 客 户 未 能 达 到 条 件 5所 订 立 的 端 口 最 少 租 用 数 量 , 于 第 一 年 期 约 ( “ 期 约 ” ) 中 的 任 何 时 间 , 公 司 有 权 向 客 户 收 取 相 当 于 承 诺 数 量 中 未 申 请 及 提 供 的 端 口 数 量 的 6个 月 租 金 的 赔 偿 金 额 。

  8. 若 客 户 :

    8.1 于 期 约 前 终 止 服 务 ; 及 / 或

    8.2 于 端 口 最 少 租 用 期 前 取 消 租 用 该 端 口 ; 则

    客 户 须 为 每 个 于 最 少 租 用 期 前 取 消 的 端 口 缴 付 相 当 于 其 于 端 口 承 诺 期 间 余 下 月 份 所 需 缴 付 的 月 费 的 一 半 的 服 务 取 消 费 。


( 本 特 别 条 款 之 内 容 如 有 任 何 歧 异 , 当 以 英 文 文 本 为 准 。 )


刊 登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第 十 六 期 宪 报


固 定 电 讯 网 络 服 务 牌 照
电 讯 条 例 ( 第 一 ○ 六 章 )


根 据 固 定 电 讯 网 络 服 务 牌 照 服 务 总 则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 香 港 电 话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国 际 电 讯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电 讯 CAS有 限 公 司 ( 统 称 “ 公 司 ” ) 谨 此 公 布 下 列 修 改 :

  1. 修 改 “ 亚 洲 2000及 欧 洲 2000” 的 特 别 条 款 , 并 于 2000年 4月 17日 起 生 效

    特 别 条 款 1.2 所 载 的 内 容 将 被 删 除 , 并 由 下 列 条 款 替 代 :

    "1.2 推 广 优 惠 于 2000年 4月 17日 至 2000年 6月 30日 期 间 生 效 ( 下 称 “ 优 惠 期 ” ) 。 "

  2. 修 改 “ 周 末 黄 金 抵 价 ” 的 特 别 条 款 , 并 于 2000年 4月 16日 起 生 效 。

    特 别 条 款 1.2、 3.1 及 3.3 所 载 的 内 容 将 被 删 除 , 并 由 下 列 条 款 替 代 :

    "1.2 推 广 优 惠 于 2000年 4月 16日 至 2000年 4月 30日 期 间 生 效 ( 下 称 “ 优 惠 期 ” ) 。

    3.1 以 下 的 推 广 优 惠 收 费 , 于 优 惠 期 内 , 适 用 于 0060/0062服 务 :

          • 19:00至 9:00
          • 9:00至 19:00
          • 24 小 时
          • 深 圳
          • 广 东 省
          • 中 国 其 他 地 区

        3.3 以 下 的 推 广 优 惠 收 费 , 于 优 惠 期 内 , 适 用 于 客 户 使 用 “ 密 密 倾 ” 电 话 卡 所 打 出 的 任 何 电 话 :

          • 致 电 国 家
          • “ 密 密 倾 ” 电 话 卡 每 分 钟 的 推 广 优 惠 收 费 ($)
          • 星 期 六 、 日 和 公 众 假 期 19:00 至 24:00
          • 深 圳
          • 0.99
          • 广 东 省
          • 1.97
          • 中 国 其 他 地 区
          • 1.97
        • "

        由 本 公 司 提 出 有 关 特 别 条 款 的 其 他 内 容 均 不 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