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CA - Tariffs of Fixed Network Operators2001

OFCA - Tariffs of Fixed Network Operators



刊登于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二十五期宪报

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牌照

电讯条例(第一○六章)

根据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牌照服务总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香港电话有限公司、香港国际电讯有限公司、香港电讯CAS有限公司﹝统称“公司”﹞谨此公布下列经修订之电讯服务收费率,以提供下列服务,并于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住宅信元中继服务 (CRS) 的收费表

(见注1)

项目

服务详情

每条线路收费金额

服务条款

CRS CA

1.1

以用量计之租用费:

(a) 为住宅/学校用户提供的CRS CA服务A
(见注2, 3.1, 4)

每月220元 (见注5)

附录I.A, I.B1及III.A

(b) 为住宅用户提供的CRS CA服务A+
(见注2, 3.1, 6)

每月460元 (见注7)

附录I.A, I.B1及III.A

(c) 为住宅/学校用户提供的CRS CA服务C
(见注2, 3.1, 4)

适用于ATM25, 10BaseT 及USB界面:
每月160元

适用于DMT/G.Lite界面*:
每月130元 (见注5)

附录I.A, I.B1及III.A

1.2

免UBR用量费之租用费:

(a) 为住宅/学校用户提供的CRS CA服务A
(见注2, 3.2, 4)

附录I.A, I.B1及III.A

(i) UBR下传速度为1.5Mbps

每月235元 (见注5)

(ii) UBR下传速度为3Mbps

每月243元 (见注5)

(b) 为住宅用户提供的CRS CA服务A+
(见注2, 3.2, 6)

附录I.A, I.B1及III.A

(i) UBR下传速度为1.5Mbps

每月475元 (见注7)

(ii) UBR下传速度为3Mbps

每月483元 (见注7)

(c) 为住宅/学校用户提供的CRS CA服务C
(见注2, 3.2, 4)

附录I.A, I.B1及III.A

(i) UBR下传速度为1.5Mbps

适用于ATM25, 10BaseT 及USB界面:
每月175元

适用于DMT/G.Lite界面*:
每月145元 (见注5)

(ii) UBR下传速度为3Mbps

适用于ATM25, 10BaseT 及USB界面:
每月183元

2.

项目1的其他有关费用:

附录I.A, I.B1及III.A

(a) 安装 (见注9)

适用于ATM25, 10BaseT, USB 及 DMT/G.Lite* (需上门安装)界面:530元

适用于DMT/G.Lite(无需上门安装)界面*:200元

(b) 搬迁

适用于ATM25, 10BaseT, USB及 DMT/G.Lite*(需上门安装)界面:530元

适用于DMT/G.Lite(无需上门安装)界面*:200元

(c) 使用费(超过CRS CA的每月基本使用量时)

(i) CBR - 仅适用于服务A或服务A+
(见注3)

每分钟5.15分(繁忙时间)

每分钟4.15分(非繁忙时间)
(见注9)

(ii) UBR - 适用于以SVC模式运行的所有CRS CA服务
(见注3)

每兆信元19.62分(繁忙时间)

每兆信元15.75分(非繁忙时间)
(见注10)

(ii) 及 (iii) 仅适用于以用量计的CRSCA服务

(iii) UBR- 适用于以PPP/PVC运行的所有 CRS CA服务
(见注3)

每兆字节0.409分(繁忙时间)

每兆字节0.329分(非繁忙时间)
(见注10)

(d) 安装或拆除内部分机插座

每个分机插座300元

(e) 更改服务

200元 (见注8.2)

CRS 155 CRS SP

3.

租用费:

(a) 为服务提供机构提供的CRS 155服务或CRS SP服务(见注12)

附录I.A, I.B1及III.A

(i) 首15公里
(见注13)

每月15,000元

(ii) 以后每20公里
(见注13)

每月7,000元

(iii) 连接其他据点地区的附加收费
(见注13)

每月7,000元

4.

项目3的其他有关费用:

附录I.A, I.B1及III.A

(a) 安装

32,000元

(b) 搬迁

32,000元

(c) 使用费 (超过CRS 155或CRS SP的每月基本使用量时)

(i) CBR - 仅适用于CRS 155
(见注11, 12)

每分钟5.15分(繁忙时间)

每分钟4.15分(非繁忙时间)
(见注9)

(ii) UBR- 适用于以SVC模式运行的CRS 155 或 CRS SP
(见注11,12)

每兆信元19.62分(繁忙时间)

每兆信元15.75分(非繁忙时间)
(见注10)

(ii) 及 (iii) 仅适用于接驳至以用量计的CRSCA服务

(iii) UBR- 适用于以PPP/PVC运行的 CRS SP
(见注11, 12)

每兆字节0.409分(繁忙时间)

每兆字节0.329分(非繁忙时间)
(见注10)

UBR: 非固定比特速度

CBR: 固定比特速度

SVC: 交换虚拟线路

PPP/PVC: 点对点规程经异步传输模式的永久虚拟线路

注:

CRS CA

 

2.1 CRS CA的界面规格如下:

2.1.1 CRS CA服务A及服务A+的界面采用:

* 双绞线以每秒25.6兆比特传送的 ATM Forum 界面规格 (参考:af-phy-0040.000)

2.1.2 CRS CA服务C的界面采用:

* 双绞线以每秒25.6兆比特传送的 ATM Forum 界面规格 (参考:af-phy-0040.000)

* IEEE802.3 10BaseT以太网界面规格

* 通用性串列汇流排(USB)规格

* G.Lite规格:ITU-T G.992.2

* DMT规格: ANSI T1.413 Issue 2 或 ITU-T G.992.1

(备注:公司计划采用Digital Audio Visual Council (DAVIC) 的1.0规格第08部分标准,作为B种比特速度的无屏蔽双绞式铜缆标准。公司将于稍后公布采用日期。)

 

2.2.1 CRS CA服务A及服务A+可支援:

* CBR的下传速度可达每秒3兆比特或每秒6兆比特(下传方向是由服务提供机构传送至住宅用户/学校用户)

* UBR的下传速度可达每秒1.5兆比特或每秒3兆比特, 上传速度则至少每秒256千比特(上传方向是由住宅用户/学校用户传送至服务提供机构)

* 接驳交换虚拟线路 (Switched Virtual Circuit)

* CBR经交换虚拟线路只适用于打入

* UBR经交换虚拟线路只适用于打出

* 采用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IETF) RFC 1661规格的点对点规程(PPP)经异步传输模式的永久虚拟线路(ATM/PVC)

2.2.2 以交换虚拟线路(SVC)模式运行的CRS CA服务C可支援:

* 传统互联网规程(Classical IP) 经异步传输模式(ATM)的交换虚拟线路 (Switched Virtual Circuit)

* UBR的下传速度可达每秒1.5兆比特或每秒3兆比特, 上传速度则至少每秒256千比特(下传方向是由服务提供机构传送至住宅/学校用户,上传方向是由住宅/学校用户传送至服务提供机构。)

* 只供打出交换虚拟线路 (Switched Virtual Circuit) 接驳

* 采用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IETF) RFC 1577/RFC 1483的规格

 

2.2.3 以点对点规程经永久虚拟线路(PPP/PVC) 模式运行的CRS CA服务C可支援:

* 点对点规程经异步传输模式(ATM)的永久虚拟线路 (Permanent Virtual Circuit)

* UBR的下传速度可达每秒1.5兆比特或每秒3兆比特, 上传速度则至少每秒256千比特(下传方向是由服务提供机构传送至住宅/学校用户,上传方向是由住宅/学校用户传送至服务提供机构。)

* 采用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IETF) RFC 1661的规格

 

2.3 CRS CA乃根据以下网络参数设计:

2.3.1 适用于CRS CA服务A或服务A+

* 在同一个据点地区内,住宅用户/学校用户总数中有百分之十五可同时使用;及

* 每条线路最多可同时连接四条交换虚拟线路及PPP/PVC,其中只可以有一条是使用CBR及只可以有一条以PPP/PVC模式运行

2.3.2 适用于以交换虚拟线路(SVC)模式运行的CRS CA服务C

* 每条线路最多可同时连接一条交换虚拟线路。

2.3.3 适用于以点对点规程经永久虚拟线路(PPP/PVC)模式运行的CRS CA服务C

* 每条线路最多可连接一个PPP/PVC对话。

3.1 CRS CA(以用量计)的租用费包括下列其中一项CRS CA每月基本使用费:

3.1.1 适用于CRS CA服务A或服务A+

* 普通CBR :繁忙时间450分钟加非繁忙时间990分钟

* 额外CBR :无免费使用量

* UBR经SVC :繁忙时间16兆信元加非繁忙时间35兆信元

* UBR经PVC :无免费使用量

3.1.2 适用于以交换虚拟线路(SVC)模式运行的CRS CA服务C

* UBR :繁忙时间16兆信元加非繁忙时间35兆信元

3.1.3 适用于以点对点规程经永久虚拟线路(PPP/PVC)模式运行的CRS CA服务C

* UBR :繁忙时间768兆字节加非繁忙时间1,680兆字节

3.2 CRS CA(免UBR用量费)的租用费包括下列其中一项CRS CA每月基本使用费:

3.2.1 适用于CRS CA服务A或服务A+

* 普通CBR :繁忙时间450分钟加非繁忙时间990分钟

* 额外CBR : 无免费使用量

* UBR经SVC或PVC:繁忙时间及非繁忙时间均无限量使用

3.2.2 适用于以交换虚拟线路(SVC)模式或以点对点规程经永久虚拟线路(PPP/PVC)模式运行的CRS CA服务C

* UBR :繁忙时间或非繁忙时间均无限量使用

5.1 适用于CRS CA服务A

5.1.1 每月二百二十元(以用量计)/每月二百三十五元(免1.5MbpsUBR用量费)/ 每月二百四十三元(免3MbpsUBR用量费)只适用于下列情况:服务提供机构以书面承诺并就“最短承诺期”缴付费用,即缴付 (i) 由有关“服务开始日”起计,CRS CA服务A线路的租用费,以及 (ii)由有关的指定检订日期起计,下列CRS CA服务A线路最低数量的租用费,无论服务提供机构有没有申请或用尽所有最低数量:

--- 最少安装一万条线路,指定的检订日期为在该楼宇首条CRS CA服务A线路“服务开始日”起计的首六个月结束后;及最少安装二万条线路,指定的检订日期为在上述线路“服务开始日”起计的首十二个月结束后。

5.1.2 如果服务提供机构没有订定5.1.1所述的承诺,每条CRS CA服务A线路的租用费将为每月四百三十八元(以用量计)/四百五十三元(免1.5MbpsUBR用量费) / 四百六十一元(免3MbpsUBR用量费)。

5.2 适用于CRS CA服务C

上述 5.1.1及5.1.2 的情况并不适用于 CRS CA服务C。

8.1 逾时安装的额外收费将根据公司所订定日常办公时间以外进行工作的收费率计算。

8.2 当客户需更改正在运行的CRS CA服务而此等更改无需上门,需缴付更改服务费。

需要收取CRS CA更改服务费的项目包括:

* 更改租用费计划为免UBR用量费或以用量计

* 更改UBR下传速度为1.5Mbps 或3Mbps

如客户需更改服务而此等更改需上门服务,,如更改CRS CA 介面等,则此等更改将以“一拆一装”计算。

9. CBR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繁忙时间 CBR = 〔超过每月基本用量的繁忙时间CBR使用量(以分钟计算)〕* 5.15¢

非繁忙时间 CBR = 〔超过每月基本用量的非繁忙时间CBR使用量(以分钟计算)〕*4.15¢

CBR使用费总计 = 繁忙时间 CBR + 非繁忙时间 CBR

3Mbps CBR的一分钟用量=普通CBR的一分钟用量

6Mbps CBR的一分钟用量=普通CBR的一分钟用量 + 额外CBR的一分钟用量

CRS 155 CRS SP

11.1.2 CRS 155可支援:

* 下传CBR可达每秒3兆比特或每秒6兆比特(下传方向是由服务提供机构传送至住宅用户/学校用户)

* UBR的下传速度可达每秒1.5兆比特或每秒3兆比特, 上传速度则至少每秒256千比特(上传方向是由住宅用户/学校用户传送至服务提供机构)

* 只供接驳交换虚拟线路

* 每条交换虚拟线路均有相对应之CRS CA服务A或服务A+接驳线路

* CBR只适用于以交换虚拟线路打出

* UBR只适用于以交换虚拟线路打入

 

11.2.2.1以交换虚拟线路(SVC)模式运行的CRS SP可支援:

* 传统互联网规程(Classical IP) 经异步传输模式(ATM)的永久虚拟线路 (Permanent Virtual Circuit)

* UBR的下传速度可达每秒1.5兆比特或每秒3兆比特, 上传速度则至少每秒256千比特(下传方向是由服务提供机构传送至住宅用户,上传方向是由住宅用户传送至服务提供机构。)

* 只供打入交换虚拟线路 (Switched Virtual Circuit) 接驳

* 每条交换虚拟线路均有相对应之CRS CA服务C (以交换虚拟线路模式运行)接驳线路

* 采用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IETF) RFC 1577/RFC 1483的规格

11.2.3.1以点对点规程经永久虚拟线路(PPP/PVC)模式运行的CRS SP可支援:

* 点对点规程经异步传输模式(ATM)的永久虚拟线路 (Permanent Virtual Circuit)

* UBR的下传速度可达每秒1.5兆比特或每秒3兆比特, 上传速度则至少每秒256千比特(下传方向是由服务提供机构传送至住宅用户,上传方向是由住宅用户传送至服务提供机构。)

* 由CRS CA服务C (以永久虚拟线路模式运行)打入的PPP/PVC对话

* 采用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IETF) RFC 1661的规格

 

* 视乎电讯管理局是否通过采用该项新网络标准

 

(本收费率表之内容如有任何歧异,当以英文文本为准。)

附录 III.A

住宅信元中继服务 (CRS) 之特别条款

1. CRS CA服务A及服务C:

1.1 交换虚拟线路或点对点规程经永久虚拟线路上传的总频宽只可以是UBR,并且不少于每秒256千比特。

2. CRS CA服务A+:

2.1 交换虚拟线路上传的总频宽只可以是UBR,并且不少于每秒256千比特。

2.6 CRS CA服务A+规定的最低安装数量之“最短承诺期”为二十四个月,而每条线路的“最短承诺期”则为三个月。

7. 服务试用

若服务提供机构已正式向公司申请服务试用,而该等服务试用只限于少数已规限的用户,并且该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则以下所列的CRS 服务承诺可应用于试用期:

最短承诺期:

CRS CA 服务: 试用期间的最短承诺期或会短于本特别条款的条款1.3及2.6所列。该最短承诺期将由公司及服务提供机构另行协议。

CRS SP 及CRS 155: 试用期间的最短承诺期或会短于本特别条款的条款3.3所列。该最短承诺期将由公司及服务提供机构另行协议。

终止线路通知期:

CRS CA服务: 试用期间的终止线路通知期或会短于本特别条款的条款1.4及2.7所列。终止线路通知期将由公司及服务提供机构另行协议。

CRS SP 及CRS 155: 试用期间的终止线路通知期或会短于本特别条款的条款3.4所列。终止线路通知期将由公司及服务提供机构另行协议。

最低安装数量:

CRS CA服务: 信元中继服务收费表中的附注5.1 及7.1,7.2不适用于试用期。

CRS 155: 1条线路。

于试用期间CRS 服务的收费维持不变及适用于整个试用期。于试用期间服务提供机构不得与用户作任何商业协议。若试图与用户作任何商业协议,便属违反有关条款及条件。

(本特别条款之内容如有任何歧异,当以英文文本为准。)

 

 

 

刊登于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二十五期宪报

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牌照

电讯条例 (第一○六章)

根据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牌照服务总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香港电话有限公司、香港国际电讯有限公司及香港电讯CAS有限公司 (统称“公司”) 谨此公布下列修订之“香港电讯全球通电话卡”之特别条款,并于2000年6月19起生效。

香港电讯“全球通电话卡”特别条款

“全球通电话卡”服务(以下简称“服务”)乃香港电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其适用的服务总则(以下简称“服务总则”),及以下列“全球通电话卡”使用条款为每位客户提供之服务:

1

服务提供

1.1

客户可使用服务以通达香港国际电讯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各项国际电讯服务。

1.2

本公司接受服务之申请后,将发给客户一张“全球通电话卡”,或于适用时,经本公司及第三者同意下、由第三者所发出之“伙伴卡”会附上电话卡功能,以便客户使用服务。

2

附属卡

2.1

如客户要求,本公司将发出附属卡,或于适用时,附上电话卡功能于“附属伙伴卡”上,以容许客户提名人士使用服务。

2.2

客户须承担支付因使用其附属卡或“附属伙伴卡”获得服务所招致之所有使用收费。本公司将向客户发出账单,以收取其使用服务所招致之所有收费。

3

使用服务

3.1

每张“全球通电话卡”将设有独特之电话卡识别号码。客户须负责将该识别号码妥为保密,以免该号码未经许可而被披露。

3.2

本公司将就每张“全球通电话卡”或“伙伴卡”发出一个私人密码。客户可依据本公司不时制订之规定程序,更改本人或其提名使用者之私人密码。

3.3

本公司可订明每张“全球通电话卡”或“伙伴卡”之信贷限额(以下简称“信贷限额”)及/或使用限额(以下简称“使用限额”),并可不时更改上述限额,而毋须另行通知客户。

3.4

除依据本协议规定终止外,客户可由收到“全球通电话卡”或“伙伴卡”之私人密码起,开始使用该服务。

3.5

“全球通电话卡”属本公司之资产。任何客户之“全球通电话卡”如有遗失或被窃,必须即时通知本公司。

3.6

客户须负责妥为保管“全球通电话卡”,并于本公司要求时或本协议终止时向本公司交还“全球通电话卡”。

   

4

暂停服务

4.1

除执行服务总则第13条(暂停或撤消服务)之规定外,本公司于下列情况下,有权终止任何客户使用“全球通电话卡”或“伙伴卡”服务,而毋须另行通知客户。

(a) 本公司有理由相信现时或曾经有人利用“全球通电话卡”或“伙伴卡”以欺诈方式或未经批准地使用该等服务;

(b) 全球通电话卡”识别号码及私人密码连续六次不符组合;或

(c)已超过有关之信贷限额或使用限额。

   

5

恢复服务

5.1

倘本公司认为导致终止服务之事故已获得纠正,本公司将恢复客户的“全球通电话卡”或“伙伴卡”服务。

   

6

终止协议

6.1

除执行服务总则第14条(期限及终止)之规定外,本公司于下列情况下,有权随时终止服务:

(a) 客户之有关电话交换线不论任何理由被终止;或

(b) 客户超过十二个月不使用服务。

6.2

客户可随时将其获发之所有“全球通电话卡”交还本公司,或通知本公司停用其“伙伴卡”,以终止本协议。

   

7

一般事项

7.1

如一般条款与此特别条款之间存有任何歧异时,将以特别条款为准。

7.2

特别条款备有中,英文两个版本,如两个版本的内容有任何歧异时,将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