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本地固定和流动电讯服务收费项目的透明度,通讯事务管理局(见注1)于二零一一年十月发出自愿性的《关于电讯服务帐单资料及收取帐款的实务守则》(只提供英文版本)予电讯服务供应商遵从。该实务守则要求电讯服务供应商向客户提供分项帐单资料以供查核收费、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帐单及收取帐款的资料准确性,并在发生收费方面涉及系统性错误时适时向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报。

为核实曾使用服务所引致的收费,消费者:

 分项资料可视乎情况包括以下特性及详情—  

按时间分类
(例如国际直拨电话、流动漫遊通话、视像通话)

✔  通话的日期、时间及为时多久和收费

✔  通话收费率

✔  漫遊国家及/或伙伴

✔  来电号码(视乎技术上是否可行,不包括拨打“133”字头的本地号码)

✔  拨出电话号码

按用量分类
(例如流动数据服务)

✔  数据传送的日期、时间(可选择是否提供)及用量和收费

✔  每项数据用量的收费率

✔  漫遊国家及/或伙伴

✔  接达或连接的网站或IP地址(见注2)

按项目分类
(例如短讯、多媒体讯息)

 

✔  项目日期和收费

✔  项目类别

✔  每个项目收费率

✔  漫遊国家及/或伙伴

✔  本地位址识别码如客户号码等

按服务分类
(例如Wi-Fi服务、留言信箱服务、内容服务)

 

✔  订用服务的日期及时间和收费

✔  服务类别

✔  有效期

✔  每项服务收费率

✔  位址识别码如客户号码等

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七家本地固定网络营办商和四家流动网络营办商已承诺遵从上述实务守则。有关营办商所提交的遵从情况载于此处。我们会密切监察实务守则的实施情况,并定期更新资料。



注1 : 根据《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第616章),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的所有责任及权力已授予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而电讯管理局(电讯局)的所有责任及权力已授予通讯局的执行部门——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

注2 : 如要求提供就有关使用量所引起的争议而索取的网站或互联网规约(IP)地址资料,电讯服务供应商需时十四个工作天处理。由于记录网站或IP地址资料需要使用一定的容量,服务供应商可提供有关通讯量或计帐金额不少于首60%的网站或IP地址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