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是中国内地与香港于2003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多年来内地和香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不断扩阔CEPA的内容和范畴。
CEPA 充分体现内地与香港互惠共赢的经贸合作关系。有助香港的电讯业和广播业开拓庞大的内地市场。
《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
内地与香港于2019年11月21日签署协议修订《服务贸易协议》,增加开放措施,有关措施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双方在2024年10月9日签署协议再次修订《服务贸易协议》(《修订协议二》),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修订协议二》在不少香港特别具优势的服务领域都增添了开放措施。新增的开放措施让香港服务提供者及专业人士可更容易在内地设立企业和发展业务。《修订协议二》的详情载于https://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19.html。
CEPA下的开放措施 - 电信服务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有关电信服务的节录)
(正面清单)
部门或分部门 |
2. 通信服务 |
C. 电信服务 |
a. |
语音电话服务 |
b. |
集束切换(分组交换)数据传输服务 |
c. |
线路切换(电路交换)数据传输服务 |
d. |
电传服务 |
e. |
电报服务 |
f. |
传真服务 |
g. |
专线电路租赁服务 |
h. |
电子邮件服务 |
i. |
语音邮件服务 |
j. |
在线信息和数据调用服务 |
k. |
电子数据交换服务 |
l. |
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储存和发送、储存和调用 |
m. |
编码和规程转换服务 |
n. |
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传输处理) |
o. |
其他(寻呼、远程电信会议、移动远洋通信及空对地通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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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1.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销售不可在内地激活的可于全球使用的电话卡。《修订协议二》的更新措施 |
2.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下列电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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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性电子商务网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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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呼叫中心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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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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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
部门 |
|
分部门 |
C. 电信服务 注1 |
a. |
语音电话服务 |
b. |
集束切换(分组交换)数据传输服务 |
c. |
线路切换(电路交换)数据传输服务 |
d. |
电传服务 |
e. |
电报服务 |
f. |
传真服务 |
g. |
专线电路租赁服务 |
h. |
电子邮件服务 |
i. |
语音邮件服务 |
j. |
在线信息和数据调用服务 |
k. |
电子数据交换服务 |
l. |
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储存和发送、储存和调用 |
m. |
编码和规程转换服务 |
n. |
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传输处理) |
o. |
其他(寻呼、远程电信会议、移动远洋通信及空对地通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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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 义务: |
国民待遇 |
保留的 限制性措施: |
商业存在
1. |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基础电信业务须由内地方控股。 |
2. |
香港服务提供者提供下列电信服务,港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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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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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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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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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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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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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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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
为明晰起见,优先支持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北京、上海、海南、深圳等地区参加试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互联网接入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港资股比不设限制。《修订协议二》的新措施
注1:此领域分类按照内地电信部门分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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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的开放措施 - 视听服务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有关视听服务的节录)
(正面清单)
部门或分部门 |
2. 通信服务 |
D. 视听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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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像、录音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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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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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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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拍电视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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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进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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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电视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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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动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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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或录像带制作服务(CPC96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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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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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诺 |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12. |
允许香港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公司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提供有线电视网络的专业技术服务。 |
合拍电视剧
13. |
内地与香港合拍的电视剧经内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可视为国产电视剧播出和发行。《修订协议二》的更新措施 |
14. |
允许内地与香港合拍电视剧集数与国产剧标准相同。 |
15. |
放宽内地与香港合拍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内地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缩短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 |
16. |
国家广电总局将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属制作机构生产的有香港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的审查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
17. |
内地与香港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每集不少于800字。《修订协议二》的更新措施 |
18. |
香港人士参加网络电视剧作主创人员不受数量限制。《修订协议二》的更新措施 |
引进剧
19. |
内地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香港生产的电视剧不设数量限制,并放宽香港制作的引进剧在播放数量和时间方面等限制。 |
20. |
允许香港制作的引进剧经广电总局批准后,在内地广播电视台的黄金时段播出。《修订协议二》的更新措施 |
其他电视节目
21. |
香港人士参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 |
22. |
香港人士参与网络视听节目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 |
23. |
允许内地与香港合拍的除电视剧外的其他电视节目,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视为国产节目播出和发行。 |
24. |
允许香港的地面和卫星电视频道经广电总局批准后,在境内酒店、宾馆等特定范围内落地播出。《修订协议二》的更新措施 |
电视动画
25. |
内地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香港制作的电视动画片不设数量限制,并放宽香港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在播放数量和时间方面等限制。 |
26. |
允许内地与香港合拍的电视动画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视为国产动画片播出和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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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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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门 |
D. |
视听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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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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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或录像的制作和发行服务(CPC9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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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和电视服务(CPC9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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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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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 义务: |
国民待遇 |
保留的 限制性措施: |
商业存在
广播和电视服务
4. |
不得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不得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
5. |
不得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服务。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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