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协助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及其执行部门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有效及公正合理地评估能否跟进有关投诉,投诉人应尽早投诉并提交任何已取得或可取得的资料。投诉人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1. 投诉人应是有关个案的当事人(例如:固网商),在有需要时,当事人须向通讯办或其他执法机关人员提供书面供词,并在法庭审讯中担任控方证人;
  2. 投诉人须向通讯办提供其联络资料(包括姓名、电话号码、电邮地址、通讯地址等);
  3. 投诉人须提供所投诉的施工者的详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有助调查的人士的姓名及联络资料;
  4. 投诉人须尽量详细说明投诉的事实依据,包括发现涉及的地下电讯线路受损坏的日期和时间、位置和受损坏程度、涉及的地下电讯线路受损坏所导致的任何电讯服务中断,以及顺时序描述投诉人认为施工者及/或其工地人员违反《电讯条例》第18A条的行为;及
  5. 投诉人须向通讯办提交投诉表格及所有相关文件及资料的副本(例如涉及的地下电讯线路的位置图和图则、涉及的地下电讯线路事发前后的照片、与涉及的施工者的往来通讯纪录,与涉及的施工者及其工地人员的对话记录等)。

投诉人可填妥:

  1. 网上投诉表格,或
  2. 指定的投诉表格 (PDF格式) (Word格式), 并透过下列其中一种方式提交:
邮寄或递交至: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29楼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市场及竞争部
传真至: 2123 2187
电邮至: cable-protection@ofca.gov.hk

披露身分及个人资料

投诉人提供的所有文件或资料(包括任何个人资料),只会用作与个案直接相关的用途。它们可能会被转交至跟进/调查个案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人士,包括被投诉的施工者、相关政府部门、相关法定组织、以及因执法、检控而获授权接收有关资料的其他机关。投诉人应清楚表明是否同意通讯局将其任何个人资料/文件/资料披露给与投诉有关的任何一方。如投诉人或当事人不同意通讯局披露有关投诉的资料,而这会对通讯局的跟进或调查工作造成困难,通讯局会让投诉人知道能否继续处理其投诉。

通讯局的私隐政策载于:https://www.coms-auth.hk/sc/privacy_policy/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