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本地固定和流動電訊服務收費項目的透明度,通訊事務管理局(見註1)於二零一一年十月發出自願性的《關於電訊服務帳單資料及收取帳款的實務守則》(只提供英文版本)予電訊服務供應商遵從。該實務守則要求電訊服務供應商向客戶提供分項帳單資料以供查核收費、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帳單及收取帳款的資料準確性,並在發生收費方面涉及系統性錯誤時適時向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報。

為核實曾使用服務所引致的收費,消費者:

 分項資料可視乎情況包括以下特性及詳情—  

按時間分類
(例如國際直撥電話、流動漫遊通話、視像通話)

✔  通話的日期、時間及為時多久和收費

✔  通話收費率

✔  漫遊國家及/或伙伴

✔  來電號碼(視乎技術上是否可行,不包括撥打“133”字頭的本地號碼)

✔  撥出電話號碼

按用量分類
(例如流動數據服務)

✔  數據傳送的日期、時間(可選擇是否提供)及用量和收費

✔  每項數據用量的收費率

✔  漫遊國家及/或伙伴

✔  接達或連接的網站或IP地址(見註2)

按項目分類
(例如短訊、多媒體訊息)

 

✔  項目日期和收費

✔  項目類別

✔  每個項目收費率

✔  漫遊國家及/或伙伴

✔  本地位址識別碼如客戶號碼等

按服務分類
(例如Wi-Fi服務、留言信箱服務、內容服務)

 

✔  訂用服務的日期及時間和收費

✔  服務類別

✔  有效期

✔  每項服務收費率

✔  位址識別碼如客戶號碼等

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七家本地固定網絡營辦商和四家流動網絡營辦商已承諾遵從上述實務守則。有關營辦商所提交的遵從情況載於此處。我們會密切監察實務守則的實施情況,並定期更新資料。



註1 : 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第616章),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的所有責任及權力已授予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而電訊管理局(電訊局)的所有責任及權力已授予通訊局的執行部門——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

註2 : 如要求提供就有關使用量所引起的爭議而索取的網站或互聯網規約(IP)地址資料,電訊服務供應商需時十四個工作天處理。由於記錄網站或IP地址資料需要使用一定的容量,服務供應商可提供有關通訊量或計帳金額不少於首60%的網站或IP地址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