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況下,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可能已經違反《條例》:

*如訊息為短訊,而發送人地址可從訊息中的聯絡電話取得,發送人則可在訊息中省卻地址。如訊息為電郵,發送人除了要提供其營業地方的地址以外,亦須提供聯絡電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