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是中國內地與香港於2003年簽訂的自由貿易協議。多年來內地和香港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不斷擴闊CEPA的內容和範疇。
CEPA 充分體現內地與香港互惠共贏的經貿合作關係。有助香港的電訊業和廣播業開拓龐大的內地市場。
《服務貿易協議》的修訂
內地與香港於2019年11月21日簽署協議修訂《服務貿易協議》,增加開放措施,有關措施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
雙方在2024年10月9日簽署協議再次修訂《服務貿易協議》(《修訂協議二》),於2025年3月1日起實施。《修訂協議二》在不少香港特別具優勢的服務領域都增添了開放措施。新增的開放措施讓香港服務提供者及專業人士可更容易在內地設立企業和發展業務。《修訂協議二》的詳情載於https://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19.html。
CEPA下的開放措施 - 電信服務
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有關電信服務的節錄)
(正面清單)
部門或分部門 |
2. 通信服務 |
C. 電信服務 |
a. |
語音電話服務 |
b. |
集束切換(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服務 |
c. |
線路切換(電路交換)數據傳輸服務 |
d. |
電傳服務 |
e. |
電報服務 |
f. |
傳真服務 |
g. |
專線電路租賃服務 |
h. |
電子郵件服務 |
i. |
語音郵件服務 |
j. |
在線信息和數據調用服務 |
k. |
電子數據交換服務 |
l. |
增值傳真服務,包括儲存和發送、儲存和調用 |
m. |
編碼和規程轉換服務 |
n. |
在線信息和/或數據處理(包括傳輸處理) |
o. |
其他(尋呼、遠程電信會議、移動遠洋通信及空對地通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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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1.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銷售不可在內地激活的可於全球使用的電話卡。《修訂協議二》的更新措施 |
2.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下列電信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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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僅限於經營性電子商務網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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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呼叫中心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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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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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業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負面清單)
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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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門 |
C. 電信服務 註1 |
a. |
語音電話服務 |
b. |
集束切換(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服務 |
c. |
線路切換(電路交換)數據傳輸服務 |
d. |
電傳服務 |
e. |
電報服務 |
f. |
傳真服務 |
g. |
專線電路租賃服務 |
h. |
電子郵件服務 |
i. |
語音郵件服務 |
j. |
在線信息和數據調用服務 |
k. |
電子數據交換服務 |
l. |
增值傳真服務,包括儲存和發送、儲存和調用 |
m. |
編碼和規程轉換服務 |
n. |
在線信息和/或數據處理(包括傳輸處理) |
o. |
其他(尋呼、遠程電信會議、移動遠洋通信及空對地通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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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 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 限制性措施: |
商業存在
1.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從事基礎電信業務須由內地方控股。 |
2. |
香港服務提供者提供下列電信服務,港資股權比例不得超過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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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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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內地境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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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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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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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信息服務業務(應用商店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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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內容分發網絡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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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編碼和規程轉換業務。 |
為明晰起見,優先支持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北京、上海、海南、深圳等地區參加試點,提供互聯網數據中心、內容分發網絡、互聯網接入服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以及信息服務中信息發佈平台和遞送服務(互聯網新聞信息、網絡出版、網絡視聽、互聯網文化經營除外)、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業務,港資股比不設限制。《修訂協議二》的新措施
註1:此領域分類按照內地電信部門分類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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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下的開放措施 - 視聽服務
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有關視聽服務的節錄)
(正面清單)
部門或分部門 |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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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像、錄音製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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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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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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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拍電視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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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進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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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電視節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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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視動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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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影或錄像帶製作服務(CPC96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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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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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12. |
允許香港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公司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後,在內地提供有線電視網絡的專業技術服務。 |
合拍電視劇
13. |
內地與香港合拍的電視劇經內地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通過後,可視為國產電視劇播出和發行。《修訂協議二》的更新措施 |
14. |
允許內地與香港合拍電視劇集數與國產劇標準相同。 |
15. |
放寬內地與香港合拍電視劇在主創人員比例、內地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的限制,縮短電視劇合拍立項階段故事梗概的審批時限。 |
16. |
國家廣電總局將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所屬製作機構生產的有香港演職人員參與拍攝的國產電視劇完成片的審查工作,交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 |
17. |
內地與香港節目製作機構合拍電視劇立項的分集梗概,每集不少於800字。《修訂協議二》的更新措施 |
18. |
香港人士參加網絡電視劇作主創人員不受數量限制。《修訂協議二》的更新措施 |
引進劇
19. |
內地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香港生產的電視劇不設數量限制,並放寬香港製作的引進劇在播放數量和時間方面等限制。 |
20. |
允許香港製作的引進劇經廣電總局批准後,在內地廣播電視台的黃金時段播出。《修訂協議二》的更新措施 |
其他電視節目
21. |
香港人士參與內地廣播電視節目和電視劇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 |
22. |
香港人士參與網絡視聽節目製作可不受數量限制。 |
23. |
允許內地與香港合拍的除電視劇外的其他電視節目,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可視為國產節目播出和發行。 |
24. |
允許香港的地面和衛星電視頻道經廣電總局批准後,在境內酒店、賓館等特定範圍內落地播出。《修訂協議二》的更新措施 |
電視動畫
25. |
內地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引進香港製作的電視動畫片不設數量限制,並放寬香港製作的電視動畫片在播放數量和時間方面等限制。 |
26. |
允許內地與香港合拍的電視動畫片,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可視為國產動畫片播出和發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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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業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負面清單)
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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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門 |
D. |
視聽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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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影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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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影或錄像的製作和發行服務(CPC9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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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播和電視服務(CPC9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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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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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 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 限制性措施: |
商業存在
廣播和電視服務
4. |
不得投資各級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廣播電視頻道(率)、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射台、轉播台、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台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不得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
5. |
不得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含引進業務)服務。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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