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及其執行部門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有效及公正合理地評估能否跟進有關投訴,投訴人應盡早投訴並提交任何已取得或可取得的資料。投訴人還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投訴人應是有關個案的當事人(例如:固網商),在有需要時,當事人須向通訊辦或其他執法機關人員提供書面供詞,並在法庭審訊中擔任控方證人;
  2. 投訴人須向通訊辦提供其聯絡資料(包括姓名、電話號碼、電郵地址、通訊地址等);
  3. 投訴人須提供所投訴的施工者的詳細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有助調查的人士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4. 投訴人須盡量詳細說明投訴的事實依據,包括發現涉及的地下電訊線路受損壞的日期和時間、位置和受損壞程度、涉及的地下電訊線路受損壞所導致的任何電訊服務中斷,以及順時序描述投訴人認為施工者及/或其工地人員違反《電訊條例》第18A條的行為;及
  5. 投訴人須向通訊辦提交投訴表格及所有相關文件及資料的副本(例如涉及的地下電訊線路的位置圖和圖則、涉及的地下電訊線路事發前後的照片、與涉及的施工者的往來通訊紀錄,與涉及的施工者及其工地人員的對話記錄等)。

投訴人可填妥:

  1. 網上投訴表格,或
  2. 指定的投訴表格 (PDF格式) (Word格式), 並透過下列其中一種方式提交:
郵寄或遞交至: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9樓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市場及競爭部
傳真至: 2123 2187
電郵至: cable-protection@ofca.gov.hk

披露身分及個人資料

投訴人提供的所有文件或資料(包括任何個人資料),只會用作與個案直接相關的用途。它們可能會被轉交至跟進/調查個案過程中涉及的其他人士,包括被投訴的施工者、相關政府部門、相關法定組織、以及因執法、檢控而獲授權接收有關資料的其他機關。投訴人應清楚表明是否同意通訊局將其任何個人資料/文件/資料披露給與投訴有關的任何一方。如投訴人或當事人不同意通訊局披露有關投訴的資料,而這會對通訊局的跟進或調查工作造成困難,通訊局會讓投訴人知道能否繼續處理其投訴。

通訊局的私隱政策載於:https://www.coms-auth.hk/tc/privacy_policy/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