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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促进市场竞争 加强保障消费者

处理和调查有关具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的电讯服务投诉

《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于2013年7月19日生效后,禁止电讯牌照持有人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的《电讯条例》第7M条同时被废除。在过渡安排下,如果牌照持有人所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是于经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实施前作出,该等行为仍然受《电讯条例》第7M条所规管,并按该条例处理。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通讯办根据《电讯条例》第7M条的规定,协助通讯局处理了92宗投诉个案,当中有6宗个案证实违例。通讯局向牌照持有人施加罚款,款额由港币5万元至9万元不等。

处理和调查电讯与广播业的竞争投诉及电讯业的合并与收购个案

《电讯条例》第7K、7L和7N条禁止电讯持牌人作出反竞争行为,我们根据这些条文,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协助通讯局考虑了56宗投诉个案。经详细考虑后,通讯局决定结束所有个案而不展开调查。同期,我们根据《广播条例》第13条或14条协助通讯局考虑了5宗投诉个案,该两项条文禁止广播持牌人作出反竞争行为。通讯局决定结束4宗个案而不展开调查。至于余下一宗个案,通讯局认为有关的持牌人违反《广播条例》第13条和14条,并向其施加包括港币90万元罚款的惩处4

4 详情见第二章「有关无线电视违反《广播条例》的竞争条文的调查」。

同期,我们亦根据《电讯条例》第7P条有关规管传送者牌照持牌人的收购与合并活动的规定,协助通讯局考虑了两宗个案。一宗个案关于港视在2013年12月20日收购China Mobile 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CMHKC」)100%股权。CMHKC是根据《电讯条例》发出的传送者牌照持牌人,提供流动电视服务。2014年1月,通讯局决定不会就该收购按《电讯条例》第7P条展开调查,因为根据通讯办的评估,该收购不会引起具有或相当可能具有大幅减少在相关电讯巿场中的竞争的效果的忧虑。另一宗个案关于香港电讯有限公司(「香港电讯」)建议收购CSL New World Mobility Limited (「CSLNWM」)。香港电讯全资拥有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 (「HKT」),而HKT是根据《电讯条例》发出的若干传送者牌照的持牌人,提供固定和流动电讯网络服务;CSLNWM则全资拥有香港移动通讯有限公司(「香港移动通讯」),而香港移动通讯是根据《电讯条例》发出的传送者牌照持牌人,提供流动电讯网络服务。因应香港电讯就建议收购CSLNWM 提出的事先同意申请,通讯局根据《电讯条例》第7P条,于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2月4日进行公众咨询,邀请传送者牌照持牌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述。经考虑相关各方作出的申述、外聘经济顾问进行的竞争分析及通讯办的评估,通讯局于2014年4月决定就建议收购给予同意,惟HKT和香港移动通讯作为传送者牌照持牌人,须按指示采取通讯局认为必需的行动,以消除或防止出现任何大幅减少竞争的效果。

经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的执行事宜

经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于2013年7月19日起全面实施,其涵盖范围由商品扩大至包含服务,禁止订明的不良营商手法,并加强执法机制(统称为「公平营商条文」)。除香港海关负责执法外,通讯局同时获赋予共同管辖权,就《电讯条例》和《广播条例》下的持牌人作出与根据相关条例提供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有直接关连的营业行为,按公平营商条文执法。两个执法机关已发出执法指引,就公平营商条文的实施向商户和消费者提供指引,并已签订谅解备忘录,以协调双方在经修订《商品说明条例》下履行各自的职能。

在2013年7月19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通讯办共接获359宗根据《商品说明条例》提出的投诉。在这些投诉中,有160宗因没有足够证据怀疑╱确立出现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的情况或因不属《商品说明条例》的规管范围而结束,有5宗投诉在通讯局向有关持牌人发出了劝谕信促请该等持牌人注意有关事宜,并改善向消费者销售、供应或推广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相关的营业行为后,亦已结束。至于余下的194宗投诉则仍在不同阶段的处理中。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执行事宜

拒收讯息登记册

我们根据《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设立了适用于传真讯息、短讯和预录电话讯息的三份《拒收讯息登记册》。除非发送人已取得号码登记使用者的同意,否则发送人不可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到已登记在登记册上的号码。截至2014年9月,已有超过260万个号码登记在三份登记册上。除须尊重已在登记册上登记的使用者的意愿外,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还须遵从《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所订明的多项发送讯息规则,例如发送人必须在商业电子讯息内提供其联络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让收件人可以联络有关发送人,表明不欲再接收该发送人所发送的商业电子讯息的意愿。

在2011╱12、2012╱13和2013╱14年度收到的怀疑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举报总数分别为2 613宗、2 410宗和1 998宗,这些数字代表举报宗数逐年分别减少约14%、8%和17%。此下降趋势反映电子促销业对《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规定加深了认识,以致遵守有关规定的纪录得以持续改善。我们会继续监察发送人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并理顺程序,以便更有效执法。

执行条例

我们如收到针对某发送人的举报数目不超过某个数额,会发出劝谕信,要求发送人遵守《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规定。如我们收到针对某发送人的举报数目超过该数额,或在发出劝谕信后继续收到针对同一发送人的举报,便会进行正式调查,并可能向有关发送人发出警告信。在2013╱14年度,我们共发出155封劝谕信和83封警告信。

如发现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持续违反该条例,我们会根据《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38条发出执行通知,指示发送人采取措施纠正违例行为。任何人不遵从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港币十万元。在2013╱14年度,我们向六名发送人发出六份执行通知,并首次因发送人违反执行通知而根据《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提出检控。

实施《竞争条例》的筹备工作

立法会已在2012年6月14日通过《竞争条例》,作为跨行业的竞争法例,以禁止各行业从事具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的反竞争行为。根据《竞争条例》,除竞争事务委员会负责执法外,通讯局同时获赋予共同管辖权,就电讯和广播牌照持牌人的行为,包括涉及电讯业传送者牌照持牌人的合并与收购活动,执行《竞争条例》的相关条文。《竞争条例》生效后,《广播条例》和《电讯条例》内的竞争条文将在实施过渡安排下予以废除。

在《竞争条例》生效前,通讯办一直协助通讯局与竞争事务委员会保持紧密联系,以进行所需的筹备工作,包括拟备《竞争条例》的执法指引,以作公众咨询,以及拟备通讯局与竞争事务委员会之间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以协调双方在共同管辖权安排下履行各自的职能。

消费者教育活动

为继续提升市民对明智地使用通讯服务的认识,我们在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举办了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教育活动。活动以「做个精明通讯服务用家」为主题,所推出的多项活动和节目均采用创新互动的元素,务求有效地向市民传达有关讯息。活动的重点之一,是在全港不同地点举行六场名为「通讯达人智FUN嘉年华」的巡回展览,透过现场互动剧场、内容丰富的展板、短片和有趣的游戏,向参观者提供实用的消费者贴士。有见及学生使用智能电话愈趋普及,我们在20所中小学巡回演出名为「击退帐单大王」的话剧,以教育学生如何明智地使用智能电话和保护储存于电话内的个人资料。我们亦举办了多项其他活动,包括四场公众讲座、网上游戏暨幸运抽奖和海报设计比赛,透过互动形式鼓励公众踊跃参与,并在不同媒体播放一系列短片,介绍如何避免流动通讯「帐单震撼」和签订电讯服务合约应注意的事项。鉴于反应良好,我们将在2014╱15年度,继续以同一主题举办消费者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