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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促进市场竞争 加强保障消费者

全面实施《竞争条例》

《竞争条例》已于2015年12月14日全面实施。该条例为跨行业的竞争法例,旨在禁止各行业从事反竞争行为。根据《竞争条例》,通讯局与竞委会获赋予共享管辖权,就在电讯及广播业营运的业务实体的行为,包括涉及电讯业传送者牌照持有人的合并与收购活动,执行《竞争条例》的相关条文。《广播条例》和《电讯条例》内的竞争条文,已同时在实施过渡安排下予以废除。

随着《竞争条例》全面实施,通讯局与竞委会签订谅解备忘录(「备忘录」),以协调双方履行有共享管辖权的职能。根据通讯局与竞委会在备忘录所同意的原则,对于属于共享管辖权范围内的事宜,通讯局一般会担任主导机关。如某些事宜既涉及属于共享管辖权的范围,又涉及不属于共享管辖权的范围,通讯局与竞委会将因应个别情况,讨论和协定处理有关事宜的最佳办法。

为了协助业界及公众了解《竞争条例》,通讯局与竞委会于2015年7月27日根据《竞争条例》共同发出六份指引,载述如何诠释和执行三项竞争守则,以及处理投诉、进行调查和考虑豁除和豁免申请的程序。

有关处理电讯及广播业根据《竞争条例》提出的宽待申请方面,经考虑电讯及广播业的意见,并参考自2000年起根据《电讯条例》及《广播条例》执行竞争条文的经验,通讯局于2015年11月19日公布决定不会就《竞争条例》的执行,单独或与竞委会共同采纳宽待政策。通讯局可根据《竞争条例》的相关条文,以及因应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就该等通讯局与竞委会有共享管辖权的个案,考虑与电讯及广播持牌人订立宽待协议。

我们会继续协助通讯局在广播及电讯业执行《竞争条例》,以及与竞委会保持联系,以协调双方在共享管辖权安排下履行职能。

处理和调查电讯与广播业的竞争投诉及电讯业的合并与收购个案

自2015年12月14日全面实施《竞争条例》至2016年3月31日为止,我们共接获45宗投诉及╱或查询个案,当中有40宗个案已经结案而无须作进一步跟进,有五宗个案则仍在处理中。在这段期间,我们亦协助通讯局根据《竞争条例》的合并守则检视两宗交易,而最终无须就该两宗交易作进一步跟进。

除根据《竞争条例》处理竞争个案外,我们在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亦协助通讯局根据禁止电讯牌照持有人作出反竞争行为的《电讯条例》第7K、7L和7N条处理了五宗投诉个案,并根据禁止传送者牌照持有人作出反竞争合并的《电讯条例》第7P条考虑了两宗投诉个案。该等个案均在《竞争条例》实施前发生。经审慎考虑后,这些个案已经结案而无须展开调查。同期,我们协助通讯局根据禁止广播牌照持有人作出反竞争行为的《广播条例》第13条及14条,考虑了两宗在《竞争条例》实施前发生的投诉个案。经审慎考虑后,这些个案已经结案而无须展开调查。

无线电视对《广播条例》中的上诉机制及通讯局就无线电视涉嫌违反《广播条例》竞争条文的投诉个案所作的裁决提出司法覆核,我们协助通讯局处理相关的法律程序。2016年1月29日,原讼法庭裁定在无线提出的七项司法覆核理据中,有两项成立。该两项司法覆核理据为:(i)根据《广播条例》第34条向行会提出上诉的机制,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十条;以及(ii)在通讯局的决定的第277段中,通讯局要求无线电视中止所有相关的合约条款和政策,这与纠正无线电视的反竞争行为并不相称。法庭撤销了通讯局的决定。2016年2月26日,通讯局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处理和调查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的投诉

《商品说明条例》的公平营商条文禁止商户在向消费者提供货品和服务时作出某些订明的不良营商手法。

除海关负责执法外,通讯局同时获赋予共享管辖权,就《电讯条例》和《广播条例》下的持牌人作出与根据相关条例提供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有直接关连的营业行为,按《商品说明条例》的公平营商条文执法。两个执法机关已签订备忘录,以协调双方在《商品说明条例》的公平营商条文下履行各自的职能,并已发出一套执法指引,就公平营商条文的实施向商户和消费者提供指引。

在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通讯办共处理899宗根据《商品说明条例》提出的投诉个案。在这些个案中,有820宗因证据不足以怀疑╱证实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或因不属《商品说明条例》的规管范围而结案,有19宗个案在通讯局向有关持牌人发出劝谕信敦促该等持牌人注意有关事宜,并改善向消费者销售、供应或推广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的相关营业行为后,亦已结案;有一宗个案检控成功(法庭于2016年4月14日裁定控罪成立)。至于余下的59宗个案则仍在不同阶段的处理中。

处理和调查有关具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的电讯服务投诉

《商品说明条例》的公平营商条文于2013年7月19日生效后,禁止电讯牌照持有人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的《电讯条例》第7M条同时被废除。在过渡安排下,牌照持有人在2013年7月19日前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会继续受《电讯条例》第7M条所规管。就此而言,在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通讯办根据《电讯条例》第7M条的规定,协助通讯局处理了23宗投诉个案,当中并无发现违例个案。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执行事宜

拒收讯息登记册

我们根据《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设立了适用于传真讯息、短讯和预录电话讯息的三份《拒收讯息登记册》。除非发送人已取得号码登记使用者的同意,否则发送人不可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到已登记在登记册上的号码。截至2016年3月,已有超过280万个号码登记在三份登记册上。除不可发送商业电子讯息予已在登记册上登记的使用者外,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亦须遵从《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所订明的多项发送讯息规则,例如发送人必须在商业电子讯息内向收讯人提供联络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让收讯人可以联络有关发送人,以取消接收商业电子讯息。

在2015╱16年度,接获的怀疑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举报总数为1 725宗,较去年减少了约16%。我们察觉到滥发讯息活动继续从利用传真和预录电话讯息等传统方式转变为使用流动即时通讯应用程式发送短讯。《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采用「技术中立」的原则规管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包括经由即时通讯应用程式发送的商业电子讯息。我们会继续监察各平台上的发送人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并理顺程序,以便更有效执法。

执行条例

我们如收到针对某发送人的举报数目不超过某个数额,会发出劝谕信,要求发送人遵守《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规定。如我们收到针对某发送人的举报数目超过该数额,或在发出劝谕信后继续收到针对同一发送人的举报,便会进行正式调查,并可能向有关发送人发出警告信。在2015╱16年度,我们共发出106封劝谕信和22封警告信。

如发现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持续违反该条例,我们会根据《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38条发出执行通知,指示发送人采取措施纠正违例行为。任何人不遵从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港币10万元。在2015╱16年度,我们向两名发送人发出了两份执行通知。2016年1月22日,我们就一名商业传真讯息发送人怀疑违反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采取突击搜查行动7

7 通讯办在2016年5月及7月向发送人提出检控。

消费者教育活动

在2015╱16年度,我们继续举行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教育活动(「教育活动」),以推广精明使用通讯服务。是次教育活动以「做个精明通讯服务用家」为主题,在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期间举行。在教育活动举行期间,我们在不同地点举办了共八场展览,透过内容丰富的展板、各项有趣的游戏和短片,向市民宣扬实用的消费者讯息。我们亦与一个业界联会合作举办五场公众讲座,由通讯业专家担任嘉宾讲者,教育公众如何精明使用通讯服务。为与更多不同的社群接触,尤其是不熟悉新科技和流动装置的人士,我们亦在教育活动举行期间,在社会服务中心举办了23场社区讲座。我们又举办了一系列校园活动,包括巡回话剧演出、小型展览会,以及手机桌布设计比赛,加深学生对精明使用流动数据服务和保护手机资料的重要性的了解。在活动期间,我们到访了20所中小学,安排超过4 000名学生观看话剧演出。为尽量推广相关的教育讯息,我们亦在报章印载一系列宣传漫画,并在公共交通工具的媒体频道播放短片。

此外,通讯办于年内推出了一系列以外游人士为对象的宣传活动,提醒他们在香港境外使用流动数据漫游服务时须注意的事项。该等活动包括在旅游旺季前发出新闻公报,载述消费者讯息;在香港旅游业议会网页刊登相关讯息;透过本港旅行社分店派发有关消费者讯息的漫画;以及在主要出入境管制站张贴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