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2019╱20年營運基金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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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

獨立審計師報告
致立法會

意見

茲證明我已審核及審計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的財務報表,該等財務報表包括於2020年3月31日的財務狀況表與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全面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的附註,包括主要會計政策概要。

我認為,該等財務報表已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真實而中肯地反映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於2020年3月31日的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運作成果及現金流量,並已按照《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第7(4)條所規定的方式妥為擬備。

意見的基礎

我已按照《營運基金條例》第7(5)條及審計署的審計準則進行審計。我根據該等準則而須承擔的責任,詳載於本報告「審計師就財務報表審計而須承擔的責任」部分。根據該等準則,我獨立於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並已按該等準則履行其他道德責任。我相信,我所獲得的審計憑證是充足和適當地為我的審計意見提供基礎。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總經理就財務報表而須承擔的責任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總經理須負責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營運基金條例》第7(4)條擬備真實而中肯的財務報表,以及落實其認為必要的內部控制,使財務報表不存有因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

在擬備財務報表時,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總經理須負責評估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持續經營的能力,以及在適用情況下披露與持續經營有關的事項,並以持續經營作為會計基礎。

審計師就財務報表審計而須承擔的責任

我的目標是就整體財務報表是否不存有任何因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取得合理保證,並發出包括我意見的審計師報告。合理保證是高水平的保證,但不能確保按審計署審計準則進行的審計定能發現所存有的任何重大錯誤陳述。錯誤陳述可以由欺詐或錯誤引起,如果合理預期它們個別或匯總起來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出的經濟決定,則會被視作重大錯誤陳述。

在根據審計署審計準則進行審計的過程中,我會運用專業判斷並秉持專業懷疑態度。我亦會:

  • 識別和評估因欺詐或錯誤而導致財務報表存有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設計及執行審計程序以應對這些風險;以及取得充足和適當的審計憑證,作為我意見的基礎。由於欺詐可能涉及串謀、偽造、蓄意遺漏、虛假陳述,或凌駕內部控制的情況,因此未能發現因欺詐而導致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較未能發現因錯誤而導致者為高;
  • 了解與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適當的審計程序。然而,此舉並非旨在對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
  • 評價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總經理所採用的會計政策是否恰當,以及其作出的會計估計和相關資料披露是否合理;
  • 判定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總經理以持續經營作為會計基礎的做法是否恰當,並根據所得的審計憑證,判定是否存在與事件或情況有關,而且可能對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持續經營的能力構成重大疑慮的重大不確定性。如果我認為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有必要在審計師報告中請使用者留意財務報表中的相關資料披露。假若所披露的相關資料不足,我便須發出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師報告。我的結論是基於截至審計師報告日止所取得的審計憑證。然而,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不能繼續持續經營;以及
  • 評價財務報表的整體列報方式、結構和內容,包括披露資料,以及財務報表是否中肯反映交易和事項。

審計署署長
(署理審計署助理署長陳瑞蘭代行)

審計署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
入境事務大樓26樓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