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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促进市场竞争 加强保障消费者

处理和调查电讯与广播业的竞争投诉及电讯业的合并与收购个案

《竞争条例》为跨行业的竞争法例,旨在禁止各行业从事反竞争行为。根据《竞争条例》,通讯局与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获赋予共享管辖权,就在电讯及广播业营运的业务实体的行为,包括涉及电讯业传送者牌照持有人的合并与收购活动,执行《竞争条例》。

根据通讯局与竞委会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备忘录」),对于属于共享管辖权范围内的事宜,通讯局一般会担任主导机关。如某些事宜既涉及属于共享管辖权的范围,又涉及不属于共享管辖权的范围,通讯局与竞委会将因应个别情况,讨论和协定处理有关事宜的最佳做法。

在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我们共接获43宗根据《竞争条例》提出的投诉及╱或查询个案,当中41宗个案已经结案而毋须作进一步跟进,有两宗个案则仍在处理中。年内我们亦协助通讯局根据《竞争条例》的合并守则检视两宗交易,而最终毋须就这些交易作进一步跟进。

无线电视对《广播条例》中的上诉机制及通讯局就无线电视涉嫌违反《广播条例》竞争条文的投诉所作的裁决提出司法复核。在原讼法庭于2016年1月就该司法复核作出裁决后,通讯局于2016年2月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我们会继续协助通讯局就上诉作出所需准备。

处理和调查有关电讯与广播业不良营商手法的投诉

《商品说明条例》的公平营商条文禁止商户在向消费者提供货品和服务时作出某些订明的不良营商手法。

除香港海关负责执法外,通讯局同时获赋予共享管辖权,就《电讯条例》和《广播条例》下的持牌人作出与根据相关条例提供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有直接关连的营业行为,按《商品说明条例》的公平营商条文执法。两个执法机关已签订备忘录,以协调双方在《商品说明条例》的公平营商条文下履行各自的职能,并已发出一套执法指引,就公平营商条文的实施向商户和消费者提供指引。

在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通讯办共处理429宗根据《商品说明条例》提出的投诉。在这些个案中,353宗因证据不足以怀疑╱证实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或因不属《商品说明条例》的规管范围而结案,26宗个案在通讯局向有关持牌人发出劝谕信敦促其注意有关事宜,并改善向消费者销售、供应或推广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的相关营业行为后亦已结案。余下的50宗个案则仍在不同阶段的处理中。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执行事宜

拒收讯息登记册

我们根据《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设立了适用于传真讯息、短讯和预录电话讯息的三份《拒收讯息登记册》。除非发送人已取得号码登记使用者的同意,否则发送人不可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到已登记在登记册上的号码。截至2018年3月,已有超过280万个号码登记在三份登记册上。除不可发送商业电子讯息予已在登记册上登记的使用者外,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亦须遵从《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所订明的多项规则,例如发送人必须在商业电子讯息内向收讯人提供联络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让收讯人可以联络有关发送人和取消接收商业电子讯息。

我们在2017╱18年度共接获677宗怀疑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举报,较去年减少约16%。我们会继续监察各平台上的发送人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并理顺程序,以便更有效执法。

执行条例

如我们收到针对某发送人的举报数目不超过某个数额,会发出劝谕信,要求发送人遵守《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规定。如我们收到针对某发送人的举报数目超过该数额,或在发出劝谕信后继续收到针对同一发送人的举报,便会进行正式调查,并可能向有关发送人发出警告信。在2017╱18年度,我们共发出198封劝谕信和41封警告信。

如发现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持续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我们会根据该条例第38条发出执行通知,指示发送人采取措施纠正违例行为。任何人不遵从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十万元。

消费者教育活动

为持续提高公众对精明使用通讯服务的认识,我们在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举行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教育活动。在活动举行期间,我们在全港各区举办了共六场巡回展览,透过内容丰富的展板、有趣的游戏及短片,宣扬各项实用的消费者讯息。我们亦与业界团体合作举办了四场公众讲座,教导公众如何安全使用通讯服务。为接触不同社群,我们在公共图书馆和学校举办了17场小型展览会,并于社会服务中心及长者中心举办了15场社区讲座。鉴于公众对流动服务无线电基站的辐射安全问题日益关注,我们在2018年1月至3月举办了三场大型社区讲座。此外,我们亦于28所中小学举办话剧表演,教导学生如何适当使用智能电话。我们所举办的其他活动包括刊载一系列宣传漫画和举办Facebook帖文创作比赛,以尽量推广相关教育讯息。为方便与市民沟通,我们亦透过「通讯达人 • 通讯办」的Facebook专页,定期公布最新的消费者讯息,以及消费者教育活动下各项节目与活动的第一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