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讯服务合约业界实务守则》(下称《业界守则》),适用于个人或住宅用户的电讯服务合约须:

  1. 以浅白文字撰写;
  2. 清楚易读;
  3. 用最少九点大小印刷字体编印内文、注脚及备注;及
  4. 须中英文版本兼备,或按用户选择使用中文或英文版本,而两者须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业界守则》详列主体合约文件内须包含和清晰显示以下及其他相关项目:

  1. 服务内容及收费;
  2. 续约及终止合约的安排;
  3. 服务供应商单方面更改合约条款的安排;
  4. 服务迁址的安排(如适用),而有关的终止服务收费应以指定的公式计算或指明最高金额,消费者在签约前应获告知这项收费;及
  5. 非应邀合约冷静期的安排(如适用)。

如订定的固定期限合约生效日期与首个计帐周期日期不相同,《业界守则》要求合约内须清楚说明:

  1. 首个计帐周期日(或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告知客户);及
  2. 合约期内第一期及最后一期月费的计算方法。

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的《业界守则》最新修订版规定了主体合约文件的首数页须清晰显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服务内容及收费;
  2. 固定期限合约的目标生效日期和合约的期限(如适用);
  3. 续约及终止合约的安排;
  4. 客户支援渠道的资料;及
  5. 服务供应商认为客户须留意的任何资料。

如主体合约文件的首数页未能完整显示任何上述资料,则须于该首数页内提供如何获取相关资料的详情。

消费者应要求服务供应商讲解其服务合约如何符合上述要求。如有需要,你应参考《业界守则》第三段及第六段,从而加深了解你可享有的保障。

备注

《业界守则》为业界自愿计划,而香港所有主要固定与流动网络营办商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已落实推行。消费者须注意,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的《业界守则》最新修订版仅适用于(a)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或以后所有订立、续签、延长或更换的新电讯服务合约及其他指定合约;及(b )个人或住宅用户。此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业界守则》的某些条文并不适用。消费者如有疑问,应要求服务供应商详细解释,有需要时更应参考《业界守则》的相关条文。

有关《业界守则》全文及已采纳《业界守则》的电讯服务供应商名单,请参阅此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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