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不时收到电讯服务供应商的促销电话向你推销电讯服务计划。当你口头同意选用其服务后,通常希望取回合约的条款的书面确认。

《电讯服务合约业界实务守则》(下称《业界守则》) 为消费者提供更佳保障,简单而言:

  1. 电讯服务供应商须在经电话订立合约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目标是由适用冷静期届满或终止后起计,或由客户提供订立合约所需的全部资料后起计,第七个工作天内),以邮递或其他获消费者同意的合理方法(例如: 透过互联网) ,向消费者提供书面确认。
  2. 然而,消费者需注意,上述规定:
    1. 适用于用户须登记才可享用的服务(但不包括以下情况,例如:客户购买用于流动服务的电话储值卡,须遵从《电讯(登记用户识别卡)规例》(第 106AI 章)要求而向服务供应商进行实名登记、客户购买预缴电话卡,或客户获服务供应商提供免费Wi-Fi服务);及
    2. 不适用于有关服务是在现有主要服务合约订立之后再订用的服务,但服务供应商须向用户提供合理的方法,查阅服务的合约条款,包括任何适用于客户的特定条款。

消费者应要求服务供应商讲解其服务合约如何符合上述要求。如有需要,你应参考《业界守则》第四段,从而了解你可享有的保障。

备注

《业界守则》为业界自愿计划,而香港所有主要固定与流动网络营办商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已落实推行。消费者须注意,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的《业界守则》最新修订版仅适用于(a)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或以后所有订立、续签、延长或更换的新电讯服务合约及其他指定合约;及(b )个人或住宅用户。此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业界守则》的某些条文并不适用。消费者如有疑问,应要求服务供应商详细解释,有需要时更应参考《业界守则》的相关条文。

有关《业界守则》全文及已采纳《业界守则》的电讯服务供应商名单,请参阅此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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