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常见问题,以及《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相关规定的摘要、说明和意见只供一般参考之用。请参考《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文下详尽及确定的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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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收讯息登记册的背景

问1.1拒收讯息登记册的目的为何?
答1.1

提供拒收讯息登记册是条例的一项重要措施,保障公众免于接收发送至其电话或传真号码的非应邀商业电子讯息。设立拒收讯息登记册,旨在于收讯人权益与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拒收讯息登记册可供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使用,以确定某电话或传真号码使用者是否不愿在该电话或传真号码接收非应邀商业电子讯息。在拒收讯息登记册登记电话 / 传真号码后,使用者实际上已经选择不再在该电话 / 传真号码接收任何发送人的商业电子讯息。美国、英国、澳洲和印度政府已设立类似的登记册。

问1.2哪个政府部门管理拒收讯息登记册?
答1.2

根据条例,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获授权在香港设立拒收讯息登记册。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为负责管理拒收讯息登记册日常运作的政府部门。

问1.3在拒收讯息登记册登记号码的费用为何?
答1.3

在拒收讯息登记册登记号码,毋须支付费用。

问1.4共有多少份拒收讯息登记册?
答1.4

通讯局已设立三份登记册,分别是为传真而设的拒收讯息登记册(传真登记册)、为短讯而设的拒收讯息登记册(短讯登记册)和为预先录制讯息而设的拒收讯息登记册(预录电话讯息登记册)。短讯登记册大致上涵盖经流动网络发送的短讯及多媒体短讯和经固网发送的短讯。预录电话讯息登记册则大致上涵盖预录的话音和视像来电。

通讯局不会为电邮设立拒收讯息登记册,因为这样做对非应邀电邮的问题弊多于利,滥发电邮者可轻易从「拒收电邮登记册」取得有效的电邮地址,然后从境外滥发电邮到登记册内的电邮地址,令执法非常困难。

问1.5在拒收讯息登记册登记号码会有何效力?
答1.5

在拒收讯息登记册登记号码,你便受到条例的保护,除非你同意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向你的号码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否则在拒收讯息登记册登记号码后十个工作天起,发送人不得再向你的登记号码发送有关讯息。在保障生效日期后,未经你同意而再向你的登记号码发送任何商业电子讯息,即属违反条例,通讯局会考虑向有关发送人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有关保障生效日期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问题1.7。

问1.6拒收讯息登记册与同意,以何者为准?怎样才可向曾获我同意的个别发送人撤回同意?
答1.6

不论何时在拒收讯息登记册登记号码或向个别发送人给予同意,有效的同意始终凌驾于拒收讯息登记册的登记之上。举例说,如甲收讯人同意乙发送人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即使甲收讯人随后在拒收讯息登记册登记其电话号码,乙发送人仍可向甲收讯人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直至甲收讯人撤回有关同意为止。

如收讯人向个别发送人给予同意后,想发送人停止再向其发送商业电子讯息,收讯人必须向发送人提出取消接收要求。换句话说,取消接收要求应被视为撤回同意,及以后不应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到其电子地址的表示。如发送人收到收讯人的同意及取消接收要求,则以最新的指示为准。

问1.7成功登记电话号码后,我不再收到非应邀商业电子讯息的保障何时开始?
答1.7

已登记于拒收讯息登记册的号码的保障生效日期为登记后的第十个工作天,登记日期可于www.dnc.gov.hk网站查阅。

在保障生效日期后,你可预期已登记号码将不再收到任何非应邀商业电子讯息。然而,即使你于拒收讯息登记册登记号码前已经给予同意,你仍会收到获得你同意的发送人发送的商业电子讯息。你必须向曾获你同意的个别发送人撤回同意,才可停止他们向你再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问1.8条例下如何计算工作日?
答1.8

工作日指任何既非公众假日(包括星期日,但不包括星期六)亦非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烈风警告日的日子。

问1.9列于拒收讯息登记册的号码有效期为多久?
答1.9

于拒收讯息登记册登记的号码并无届满日期。日后如拟删除你于拒收讯息登记册上的号码,则须取消号码登记。为此,你可从拟取消登记的号码致电拒收讯息登记册热线,并启动来电号码显示功能,然后在话音目录中选择「取消已登记号码」。

问1.10拒收讯息登记册载有甚么资料?
答1.10

发放予发送人的拒收讯息登记册资料只包括登记号码及其登记日期。

2. 在拒收讯息登记册上登记

问2.1怎样可以将我的电话号码登记在拒收讯息登记册?
答2.1

用以登记的拒收讯息登记册系统是一套互动话音回应系统。你必须从拟登记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致电拒收讯息登记册热线,并启动来电号码显示功能。系统会记录你的号码,然后提示你按键,确认登记来电号码。完成登记程序后,你的号码会在同日内列于拒收讯息登记册。

问2.2何时可将我的号码登记在拒收讯息登记册?
答2.2

号码登记将不设任何截止日期,市民可于任何日子登记其号码到拒收讯息登记册。

问2.3从我的住宅固网电话打出的电话没有来电号码显示功能。我怎样才可以将号码登记在拒收讯息登记册?
答2.3

在致电登记热线号码时,请先拨「1357 」以启动来电号码显示功能。

问2.4我之前曾要求电讯服务供应商隐藏我的打出电话号码显示。我怎样才可以将号码登记在拒收讯息登记册?
答2.4

在致电登记热线号码时,请先拨「1357」以启动来电号码显示功能。

问2.58字头的个人号码能否登记在拒收讯息登记册?
答2.5

个人号码主要供客户将来电转驳至他们选取的目的地,包括固网号码、流动号码或留言信箱。因此,使用者无法以8字头的个人号码打出电话,而且拒收讯息登记册亦无法记录来电号码以完成登记。

因此,我们将为登记8字头的个人号码作出特别安排,让8字头的个人号码于传真、短讯及预录讯息登记册登记。请用任何电话致电登记热线,选择「登记其他号码」并输入你要登记的8字头个人号码。然后,系统将会致电到拟登记的号码,要求使用者确认号码登记。登记前,你须将个人号码来电转驳至可以接听 / 接达的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3. 不能正确显示来电号码的电话 / 传真号码的登记程序

问3.1我使用的固线电话打出电话时不能支援正确的来电号码显示。在此情况下,我怎样登记电话号码?
答3.1

我们的系统如果记录不到你的有效来电号码显示,就会要求你输入拟登记的八位数电话号码,然后通知你系统会于某段时间内致电回复。系统片刻后会按照所输入的八位数电话号码回复,提示你确认登记有关电话号码的要求。请留意,这项回复安排只会提供予2及3字头的固网电话号码和8字头的个人号码使用。4、5、 6、 7、 8和9字头的流动电话号码将不设回复安排,因为一般而言,该等号码可以显示正确的来电号码。在某些情况下,4、 5、 6、 7、 8和9字头的流动电话号码未必能够显示正确的来电号码,而须经由特别安排登记(请参阅问题4.8)。至于传真登记册的「电话回复」或「传真回复」安排,请参阅问题3.3、3.4和3.5。

问3.2 如果在回复安排下,未能接听回复来电,系统会否再次回复?系统会重试多少次?
答3.2

如果在回复安排下,你未能接听回复来电,系统会在大约十五分钟后重试。一般而言,系统会最多尝试回复来电三次,才会记录此次登记失败。如果你未能接听任何回复来电,你须要再次致电登记热线并重复登记程序。

问3.3我想在传真登记册登记电子传真邮箱号码,但无法以传真邮箱号码拨打电话,因此也不能接听回复安排的来电。在此情况下,我怎样在传真登记册登记传真邮箱号码?
答3.3

传真登记册的系统安装了「传真回复」安排的功能,以解决传真邮箱遇到的问题。你可以使用任何电话致电传真登记册的登记热线、输入拟登记的八位数传真号码、选择「传真回复」选项,然后挂线。系统片刻后会发送载有认证码的传真到输入的号码。请使用任何电话致电1835005,然后按照话音提示输入认证码完成登记程序。

问3.4我想在传真登记册登记传真号码,不过我的传真机并无听筒让我打出电话。在此情况下,我怎样在传真登记册登记传真号码?
答3.4

传真登记册的系统安装了「传真回复」安排的功能,以解决没有听筒传真机遇到的问题。你可以使用任何电话致电传真登记册的登记热线、输入拟登记的八位数传真号码、选择「传真回复」选项,然后挂线。系统片刻后会发送载有认证码的传真到输入的号码。请使用任何电话致电1835005,然后按照话音提示输入认证码完成登记程序。

问3.5在传真回复安排下,如未能收到载有认证码的传真,是次登记是否有效?
答3.5

在传真回复安排下,如因传真线路繁忙而未能收到载有认证码的传真,系统会在大约十五分钟后重试发送传真。但如你未能收到或遗失此传真,你将不能在系统中输入认证码,因此号码的登记将未能成功。要登记号码,你须要再次致电登记热线并重复登记程序。

问3.6我可否在传真登记册登记固线号码和流动电话号码?
答3.6

可以,你可于传真登记册登记固线和流动电话号码。请使用拟登记的电话号码致电传真登记册的登记热线,并于致电登记热线前启动来电号码显示。若曾关闭来电号码显示,在致电登记热线时,请先拨「1357」或重新启动来电号码显示。倘若你的固线电话不能正确显示来电号码,请输入拟登记的八位数号码、选择「电话回复」选项,然后挂线。系统将致电输入的号码,要求你确认号码登记。

4. 其他关于拒收讯息登记册的问题

问4.1怎样可以核查我的号码是否登记在拒收讯息登记册?
答4.1

你可以从拟核查的电话号码致电拒收讯息登记册的登记热线,以核查号码的登记状况。或者,你可透过网站www.dnc.gov.hk核查状况。

问4.2怎样可以取消 / 撤回拒收讯息登记册的电话号码登记?
答4.2

你须从拟取消登记的号码致电登记热线,并启动来电号码显示。请于话音选单选择「取消已登记号码」。倘若2或3字头的固网电话 / 传真号码或8字头的个人号码不能支援正确的来电号码显示,系统将提供回复安排。你的号码一经取消登记,拒收讯息登记册将于同日内删除该号码。

问4.3 在登记后,我将电话号码转携至另一营办商,是否需要重新登记该号码?
答4.3

由于拥有权或登记用户没有改变,毋须就转携至其他营办商的号码重新登记。

问4.4 我已终止电话号码服务,是否需要取消登记?
答4.4

你不需要取消登记。通讯办已要求网络营办商提供已终止服务的号码清单,让通讯办能按有关清单,从拒收讯息登记册上剔除已终止服务的电话号码 。如你已终止你的电话号码服务(而号码于服务终止前已登记在拒收讯息登记册上),但过后获重新编配同一号码,要使这号码继续受法例保障,你须再次为这号码登记。

问4.5倘若不欲将号码登记在任何一份拒收讯息登记册,怎样可以阻止发送人向我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答4.5

在发送每个商业电子讯息时,发送人均须提供取消接收选项。即使你的号码未有登记在任何一份拒收讯息登记册,你亦可以向发送人提出取消接收要求,要求他们停止来电或向你的号码发送讯息。不过请留意,人对人的互动通讯属于条例的豁免范围。

问4.6我使用预缴智能卡流动电话号码,能否登记该号码?
答4.6

可以。预缴智能卡流动电话号码可登记在任何拒收讯息登记册。

问4.7是否可以下载拒收讯息登记册以找出有效的电话或传真号码,并向有关号码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答4.7

条例第58 (2)条规定,从拒收讯息登记册所得的任何资料不得用作条例第31 (2) (b)条所描述的目的(即电子地址的登记用户用于通知发送人停止发送商业电子讯息,以及发送人用于遵守该等要求)以外的目的。任何人滥用拒收讯息登记册,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五年。

问4.8如没有音频电话,或流动电话号码不能显示正确的来电号码,应如何登记号码?
答4.8

在这种情况下,你须填写申请表格,附上可证明你是拟登记的电话 / 传真号码登记使用者的近期电话费单(或其他文件),递交予通讯办。申请表格可于此下载

问4.9除致电登记热线外,可否在网上登记?
答4.9

为了保障公众,登记系统有需要核实登记电话 / 传真号码的人士为该号码的登记使用者,或是已获授权代表该登记使用者。透过致电登记热线,系统可记录来电号码显示,或以电话 / 传真形式回复需登记的号码,从而完成核实。反之在网上登记就不能有效率地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