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下稱《業界守則》),適用於個人或住宅用戶的電訊服務合約須:

  1. 以淺白文字撰寫;
  2. 清楚易讀;
  3. 用最少九點大小印刷字體編印內文、註腳及備註;及
  4. 須中英文版本兼備,或按用戶選擇使用中文或英文版本,而兩者須具備相同的法律效力。

《業界守則》詳列主體合約文件內須包含和清晰顯示以下及其他相關項目:

  1. 服務內容及收費;
  2. 續約及終止合約的安排;
  3. 服務供應商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款的安排;
  4. 服務遷址的安排(如適用),而有關的終止服務收費應以指定的公式計算或指明最高金額,消費者在簽約前應獲告知這項收費;及
  5. 非應邀合約冷靜期的安排(如適用)。

如訂定的固定期限合約生效日期與首個計帳周期日期不相同,《業界守則》要求合約內須清楚說明:

  1. 首個計帳周期日(或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告知客戶);及
  2. 合約期内第一期及最後一期月費的計算方法。

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的《業界守則》最新修訂版規定了主體合約文件的首數頁須清晰顯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服務內容及收費;
  2. 固定期限合約的目標生效日期和合約的期限(如適用);
  3. 續約及終止合約的安排;
  4. 客戶支援渠道的資料;及
  5. 服務供應商認為客戶須留意的任何資料。

如主體合約文件的首數頁未能完整顯示任何上述資料,則須於該首數頁內提供如何獲取相關資料的詳情。

消費者應要求服務供應商講解其服務合約如何符合上述要求。如有需要,你應參考《業界守則》第三段及第六段,從而加深了解你可享有的保障。

備註

《業界守則》為業界自願計劃,而香港所有主要固定與流動網絡營辦商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已落實推行。消費者須注意,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的《業界守則》最新修訂版僅適用於(a)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或以後所有訂立、續簽、延長或更換的新電訊服務合約及其他指定合約;及(b )個人或住宅用戶。此外,在某些特定條件下,《業界守則》的某些條文並不適用。消費者如有疑問,應要求服務供應商詳細解釋,有需要時更應參考《業界守則》的相關條文。

有關《業界守則》全文及已採納《業界守則》的電訊服務供應商名單,請參閱此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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