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服務供應商的推銷員,有時會在未經邀約的情況下,便到訪用戶的住所推廣服務,即所謂的「非應邀到訪」。部份消費者可能不善應付這類非應邀到訪,因而在未完全理解或知悉服務詳情及合約條款的情況下,甚至受壓而簽訂合約同意使用某些電訊服務。

根據《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下稱《業界守則》),消費者可享「冷靜期」及/或其他替代措施,從而為客戶提供額外保障。簡單而言:

  1. 如合約在非應邀到訪用戶住所期間訂立,用戶享有冷靜期;
  2. 非應邀合約的冷靜期一般不少於七天,期間用戶可以取消合約而毋須繳付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 然而,非應邀合約的冷靜期適用於客戶須登記才可享用的服務(但不包括以下情況,例如:客戶購買用於流動服務的電話儲值卡,須遵從《電訊(登記用戶識別卡)規例》(第 106AI 章)要求而向服務供應商進行實名登記、客戶購買預繳電話卡,或客戶獲服務供應商提供免費Wi-Fi服務),而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1. 有關服務是在現有主要服務合約訂立之後再訂用的;或
    2. 延長合約期、續約或更換合約,除非有關安排是在非應邀到訪用戶住所期間訂立。
  4. 消費者應注意,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非應邀合約的冷靜期不再適用﹣
    1. 服務一旦已開始提供;
    2. 服務供應商一旦已實質地開始為提供服務進行安裝或設置工作;
    3. 因訂用服務而提供的網絡終端裝置、用戶室內設備或用戶裝置、或任何宣傳禮品一旦已由用戶收取或送達用戶;
    4. 經由用戶同意的號碼轉攜完成日的三天前;或
    5. 服務供應商已就有關合約向用戶打出服務確認通話。
  5. 消費者應注意,冷靜期的適用範圍有若干限制。因此,消費者在考慮簽訂任何服務合約前,均應該細心詳閱合約的細節。
  6. 鼓勵服務供應商推行更佳的冷靜期安排或其他替代措施,為客戶提供額外的保障,例如鼓勵服務供應商(i)提供自與客戶訂立合約日期起計超過七天的冷靜期,以及為透過非應邀到訪以外的其他銷售渠道所訂立的合約提供冷靜期,及(ii)提供試用服務,而不會要求客戶必須於試用期完結時訂立相關服務合約。

消費者應要求服務供應商講解其服務合約如何包含上述措施。如有需要,你應參考《業界守則》第五段,從而了解你可享有的保障。

備註

《業界守則》為業界自願計劃,而香港所有主要固定與流動網絡營辦商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已落實推行。消費者須注意,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的《業界守則》最新修訂版僅適用於(a)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或以後所有訂立、續簽、延長或更換的新電訊服務合約及其他指定合約;及(b )個人或住宅用戶。此外,在某些特定條件下,《業界守則》的某些條文並不適用。消費者如有疑問,應要求服務供應商詳細解釋,有需要時更應參考《業界守則》的相關條文。

有關《業界守則》全文及已採納《業界守則》的電訊服務供應商名單,請參閱此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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