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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地下空間,尤其在市區範圍內,滿佈各種重要設施。這些地下設施包括電訊管道、光纖電纜和銅線,提供覆蓋全港的電訊服務。地下電訊設施一旦意外損壞,造成的潛在影響可能非常嚴重。

根據《2021 年電訊(修訂)條例》新增的《電訊條例》(第106章)(「《條例》」)第 18A 及 22A 條,任何人在地下電訊線路附近進行任何低於地面的工作時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或沒有防止地下電訊線路受損,即屬刑事罪行。經修訂的《條例》的相關條文由 2022 年6月2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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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在地下電訊線路附近工作的指引》

通訊事務管理局已發出《有關在地下電訊線路附近工作的指引》(「《指引》」),為有關持份者提供遵守經修訂的《條例》相關條文的實務指引。

根據經修訂的《條例》第22A條,凡被檢控違反第18A條的人,可提出已遵從《指引》作為免責辯護。根據第22B條,如裁判官或法院認為《指引》中某條文與《條例》第22A條的控罪有關,則該條文可在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

《地下電訊線路探測報告》

在地下電訊線路附近進行工作時須採取哪些預防步驟和措施?

在工作展開前須採取的預防步驟:

  1. 索取電訊線路圖則;
  2. 測定地下電訊線路的所在位置;
  3. 確定準線和深度;以及
  4. 由合資格人士擬備探測報告。

在地下電訊線路附近進行工作須採取的預防措施:

  1. 保持與地下電訊線路的水平間距;
  2. 小心使用手動工具和機械挖掘機;
  3. 在工作進行期間保護地下電訊線路;
  4. 報告受損壞的地下電訊線路;
  5. 充足的工地監督;以及
  6. 協調緊急情況。

詳情請參閱《指引》第F節和第G節。

固定網絡營辦商(「固網商」)在促進探測地下電訊線路方面有什麼責任?

固網商須 —

  1. 備存和更新其敷設的電訊線路的準線記錄,並確保其記錄的準確性;
  2. 接獲要求時,於議定或合理的時間內為施工者提供其最新的地下電訊線路圖則;
  3. 為其地下電訊線路提供合理和足夠的保護,例如將光纖纜線和銅線敷設在uPVC管道中;以及
  4. 在《條例》第18A條生效後,每當敷設新的地下電訊線路(包括線路管道),以及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就(i)在現有的線路管道中加添新的電訊線路;或(ii)進行任何維修或挖掘工作以修理、移除、更換或搬遷現有的地下電訊線路或纜線(或其中任何組合)時,安裝適當接地的示踪線或等效物,使其敷設的電訊線路能被探測到。

詳情請參閱《指引》第E節。

獲授權設置與維持地下電訊線路的固網商名單

施工者須在任何工作展開之前,向所有有關固網商索取所需要的資料,尤其是電訊線路的圖則。有關固網商的名單可在此下載。

有關固網商的名單可能會不時更新,施工者應定期檢查名單中任何更新。有關個別公司的聯絡資料,請聯絡通訊辦 —

固網商的聯絡資料更新日期:2023年9月27日

合資格人士名單
申請認可成為合資格人士

要獲得認可為合資格人士,申請人應符合以下的要求—

  1. 申請人為機電工程署根據《供電電纜(保護)規例》(第406H章)認可作為確定地下電纜所在的合資格人士,並持有由機電工程署發出,而且餘下的有效期最少為6個月的相關認可證明書;及
  2. 申請人曾修讀獲通訊辦認可的關於探測地下電訊線路的訓練課程並取得及格成績。

通訊辦可合理地在其認為是合適的條件下給予申請人認可批准。此外,如申請人先前獲批的認可已被暫時吊銷或撤銷,通訊辦可以拒絕其申請。

認可有效期

通訊辦批給合資格人士的認可有效期為3年。

通訊辦會向合資格人士發出證明書以確認批給認可,並列明認可的有效期和批給認可的條件(如有的話)。在有效期屆滿前,合資格人士須就認可向通訊辦提出申請續期及發出新證明書。

續期申請

合資格人士的認可續期申請,須於現有認可的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至4個月的期間內提出。

根據規定而續期的認可,其有效期為再延續3年。

暫時吊銷或撤銷認可

通訊辦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時吊銷或撤銷合資格人士的認可 —

  1. 該人被裁定犯了《條例》第22A條所訂的罪行;
  2. 該人未能或不再能夠執行合資格人士的職責;
  3. 該人以欺詐手段或基於具誤導性或不準確的資料獲得認可;
  4. 該人的認可是錯誤地批給的;
  5. 該人曾作出違反其認可條件的行為;或
  6. 機電工程署根據《供電電纜(保護)規例》批給該人作為合資格人士的認可已被暫時吊銷或撤銷。
更改詳情通知書

如獲認可的合資格人士的姓名或地址有任何更改,該人須於作出更改後的21日內將更改的詳情以書面通知通訊辦。

怎樣申請

申請人須向通訊辦提出合資格人士的認可或認可續期申請。有關申請費用全免。

申請人可按以下程序遞交申請:

  1. 申請表格可循以下途徑索取:
    1. 下載CA-CP表格
    2.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9樓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3. 網上申請
  2. 按照表格規定的要求填寫申請表
  3. 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證明文件:
    1. 親身遞交或郵寄至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 胡忠大廈29樓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市場及競爭部
      市場及競爭組12
    2. 傳真至 2123 2187
    3. 電郵至
訓練課程提供機構
課程名稱 訓練機構名稱及地址
探測地下電訊線路 香港建造學院—上水院校
新界上水鳳南路1號
查詢電話: 2100 9000
網址: https://www.hkic.edu.hk/chi/course/fdut
探測地下電訊線路 香港專業教育學院
新界青衣島青衣路20號B322室
工程學科在職培訓組
查詢電話: 2435 9423
網址: https://cpe.vtc.edu.hk/tc/admission/programmes/探測地下電訊線路/81501T/1
常見問題
什麼是地下電訊線路?
根據《條例》第2條,「地下電訊線路」是指位處任何土地(海牀除外)的地面以下的電訊線路。而「電訊線路」是指為電訊或與電訊相關而用作或擬用作持續人造波導的任何導線、電纜、管道、光纖、絲線、線路、輸送管、電線杆、接線柱、管子、導管、支撑結構、附屬設備或器具或其他物質媒體。
什麼是在地下電訊線路附近進行的工作?
「在地下電訊線路附近進行的工作」是指下表所列的工作類別(《指引》內所描述的任何預防步驟或措施除外),而進行該等工作的工地界線與地下電訊線路之間的分隔在指定距離之內:

擬定的地下工作類別 與地下電訊線路的距離#
在穩定的土地狀況下,進行深度不超過1.5米的坑塹或其他挖掘工作 3米
在穩定的土地狀況下,進行深度達1.5米至5米的坑塹或其他挖掘工作 5米
在穩定的土地狀況下,進行深度超過5米的坑塹或其他挖掘工作 10米
使用手動工具、手提動力操作工具或機械進行垂直、橫向或傾斜貫穿,包括打板樁、土地勘測及任何類別的鑽探、岩芯取樣或錘撃工作 3米
在外露的地下電訊線路附近地方進行燒焊或其他加熱工作 10米
打樁、撞撃式挖土或頂管工作 15米
任何形式的隧道及鑽孔工作、建造洞穴、驅動切頭、頂纜工作 必須預先與固網商聯絡
使用炸藥的工作 60米
# 分隔距離是由地下電訊線路的中心線進行測量,以釐定工作是否在地下電訊線路的附近。
違反經修訂《條例》下保護地下電訊線路條文的罪行是什麼?

根據經修訂的《條例》第 18A 及 22A 條,任何人在地下電訊線路附近進行任何低於地面的工作時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或沒有防止地下電訊線路受損,將會構成刑事罪行如下 —

  1. 如在施工前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定擬議工地範圍內或附近是否有地下電訊線路及(若有)有關線路的準線和深度,可處罰款 2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2. 沒有確保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防止因施工造成地下電訊線路受損壞或電訊服務中斷,可處罰款 2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3. 如(b) 的罪行造成電訊服務中斷,可處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 12 個月;以及
  4. 如(b)及(c)的罪行持續,則另處每日罰款 1 萬元。
投訴涉嫌違反《條例》第 18A 條「關於在地下電訊線路附近進行工作的規定」
其他參考資料
《條例》中的有關條文

《條例》中有關保護地下電訊線路的條文摘錄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
地下電訊線路(underground telecommunications line)指位處任何土地(海牀除外)的地面以下的電訊線路;

有效指引 (operative guideline)就某作為或不作為而言,指管理局根據第6D條發出的、在該作為或不作為發生時有效的指引;
……

……

18A. 關於在地下電訊線路附近進行工作的規定

(1) 任何人除非在有關工作展開之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定 —

(a) 在有關擬定工地之內或附近,是否有地下電訊線路;及

(b) 如在該工地之內或附近有地下電訊線路 — 該線路的準線及深度,

否則不得進行(或致使或准許他人進行)有關工作;上述有關工作是指在地下電訊線路附近進行的低於地面的工作。
(2) 如任何人在(或致使或准許他人在)工地進行低於地面的工作,而在該工地之內或附近有地下電訊線路,則該人須確保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防止該工作造成 —

(a) 該線路受損壞;或

(b) 某電訊服務中斷。

22A. 違反第18A 條屬犯罪

(1) 任何人違反第18A(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任何人違反第18A(2)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 —

(a) 如該項違反造成電訊服務中斷 — 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2個月;或

(b) 如屬其他情況 — 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 。
(3) 在檢控某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法律程序中,須由該人顯示自己在有關工作展開之前,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定 —

(a) 當時在有關擬定工地之內或附近,是否有地下電訊線路;及

(b) 如當時在該工地之內或附近有地下電訊線路 — 該線路的準線及深度。

(4) 就第(3)款而言,有關人士如顯示自己已遵從關於第18A(1)條提述的採取合理步驟的有效指引,即視為已顯示自己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
(5) 在檢控某人犯第(2)款所訂罪行的法律程序中,該人如顯示自己已遵從關於第18A(2)條提述的採取合理措施的有效指引,即為免責辯護。
(6) 此外,被控犯第(2)款所訂罪行的人,如顯示 —

(a) 該人在有關工作展開之前,已就第18A(1)條而言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及

(b) 沒有就第18A(2)條而言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的原因,是該人倚賴獲授權設置和維持有關地下電訊線路的持牌人所提供的資料,

即為免責辯護。

22B. 在根據第22A條提出的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指引

(1) 凡在裁判官席前或在法院進行的刑事法律程序中,某人被指稱犯了第22A(1)或(2)條所訂罪行,則本條就該法律程序而適用。
(2) 凡裁判官或法院覺得有效指引的某條文,與上述指稱的罪行有關,則在上述法律程序中,該條文可獲接納為證據。
(3) 此外,如 —

(a) 裁判官或法院覺得,有關有效指引的某條文,與控方為確立有關罪行而須證明的事宜有關;及

(b) 控方已證明,在有關時間,該人沒有遵從該條文,

則控方可依賴該人沒有遵從該條文一事,以輔助證明該事宜。
(4) 然而,如上述人士顯示,就第(3)(a)款提述的事宜而言,指稱遭違反的規定已獲遵守(即使遵守方式並非遵從有效指引的有關條文),則第(3)款不適用。

......

32CA. 舉證責任

在以下情況下,某人須視為已顯示根據第22A(3)、(4)、(5)或(6)或22B(4)條而需顯示的事宜 —

(a) 有足夠證據,就該事宜帶出爭論點;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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