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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广播业的持续发展

数码地面电视服务的发展

扩大数码地面电视的覆盖范围

自数码地面电视服务于2007年年底在本港推出后,两家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 — 亚洲电视和无线电视已逐步完成了共29个发射站的建设工程,到2012年年底止,覆盖本港人口约98%。数码地面电视不仅让更多巿民能享用更佳画面和视听功能(包括高清电视和环回音响),更提供更多的电视频道3,从而为市民带来更多的节目选择和增值服务(例如隐闭式字幕、电子节目指南、互动服务等)。

通讯局于2012年6月决定批准亚洲电视和无线电视的申请,把豁免提供数码地面电视覆盖全港的规定延至2013年12月31日,其中的附带条件是两家持牌机构的数码地面电视服务须在2012年年底前至少覆盖全港98%的人口,以及在2013年9月前至少覆盖全港99%的人口,与模拟电视广播服务的渗透率相若。

3. 亚洲电视和无线电视目前提供共11条数码地面电视节目频道,包括高清电视和标清电视频道。

数码电视节目频道编码标准的更改

因应亚洲电视和无线电视的联合申请,把四条以数码模式同步广播的电视节目频道的编码标准,由MPEG-2更改为H.264,我们协助通讯局检讨和修订了其《电视通用业务守则 — 技术标准》。以H.264编码后,画像质素有所提高,同时有机会提供更多节目频道,以及引入高清电视和立体电视等更先进的服务。通讯局已批准更改编码标准,有关更改由2012年10月起生效。

推出数码声音广播服务

三家数码声音广播持牌机构 — 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DBC)、新城广播有限公司(新城)和凤凰优悦广播有限公司(凤凰优悦),根据牌照规定于2012年正式推出数码声音广播服务。截至2013年9月底,该三家持牌机构与港台合共提供16条数码声音广播频道(DBC七条、新城两条、凤凰优悦两条和港台五条)。数码声音广播频道会逐步增至18条。

数码声音广播传输网络由七个主要发射站组成,分别位于笔架山、青山、九龙坑山、金山、飞鹅山、南丫岛和歌赋山,并于2012年6月正式投入服务。

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间,DBC因股东意见分歧而暂停其数码声音广播服务。我们协助通讯局对DBC采取规管行动,并因其违反牌照条件而向其施加罚款合共港币280,000元。DBC于解决分歧后,由2013年1月28日起全面复播。

处理广播投诉

通讯局不会就广播内容作预先审查,而是采取投诉主导的方式,确保广播内容符合有关法例、牌照条件和通讯局所发出的业务守则等规定。作为通讯局的执行部门,我们协助通讯局根据《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的规定和通讯局的广播投诉处理程序处理有关广播内容的投诉。

在2012/13年度,我们处理了1 625个个案(涉及49 184宗投诉)4。当中,有41个个案(涉及45 752宗投诉)提交通讯局广播投诉委员会处理,然后由通讯局审议和裁决。经由通讯局审议的投诉个案的详情,已在通讯局网站公布。通讯事务总监根据通讯局授予的权力处理余下的1 584个个案(涉及3 432宗投诉)。这些投诉涉及轻微违规,或其指控并不构成违例情况,或不属《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11(1)条的管辖范围,即投诉内容并不涉及违反有关法例、牌照条件或业务守则的情况。

4. 为确保运作效率,针对同一广播内容的类似投诉或相关指控会归纳为一个个案,以一并处理。

牌照管理

有关无线网络电视有限公司的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续期申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前广管局的建议,于2012年8月批准牌照的续期申请。续期后的牌照有效期为12年,由2013年2月23日至2025年2月22日。

我们亦处理了两宗分别来自健康卫视有限公司和亚太第一卫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申请,以及一宗由恩雨之声有限公司提出,续领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以为香港的酒店房间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申请。

检讨业务守则

我们协助通讯局定期检讨业务守则,藉以向广播机构提供有关节目、广告和技术标准的指引。在本年度,除如上文所述更改《电视通用业务守则 — 技术标准》外,通讯局亦修订了电视和电台业务守则,以放宽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在外购作直接转播的频道中,处理出现在节目内的广告材料的规定;并要求清楚识别以节目形式拍摄的电视广告;以及厘清电视和电台宣传广告的宣传片是否计算在广告时限内的规定。

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的公众参与活动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2010年就两家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的牌照进行中期检讨时,通过前广管局的建议,当中包括定期举办公众参与活动,收集巿民对持牌机构所提供的电视节目质素和种类的意见。首次公众参与活动已于2010年年底/2011年年初举行。我们协助通讯局于2013年2月至5月举行第二次公众参与活动;是次活动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邀请巿民提交书面意见,第二阶段则举行专题小组讨论会。通讯局于2013年8月发表报告,列出在两个阶段公众参与活动所收集到的意见,以及持牌机构就收集所得意见作出的回应和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