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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广播业的持续发展

数码地面电视服务的发展

扩大数码地面电视的覆盖范围

自数码地面电视服务于2007年底在本港推出后,两家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 —— 亚洲电视和无线电视已逐步完成了共29个发射站的建设工程。截至2013年9月,数码地面电视服务至少覆盖本港99%的人口,与模拟电视广播服务的覆盖率相若。数码地面电视不仅让更多巿民能享用更佳画面和功能(包括高清电视),更提供更多的电视节目频道1,从而为市民带来更多的节目选择和增值服务(例如隐闭式字幕、电子节目指南和互动服务)。

1 亚洲电视和无线电视目前提供共11 条数码地面电视节目频道,包括高清电视和标清电视频道。

推出数码声音广播服务

三家数码声音广播持牌机构 —— 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DBC)、新城广播有限公司(新城)和凤凰优悦广播有限公司(凤凰优悦),根据牌照规定于2012年正式推出数码声音广播服务。香港电台(港台)也于2012年9月正式推出数码声音广播服务。截至2014年9月底,上述持牌机构与港台合共提供17条数码声音广播频道(DBC七条、新城三条、凤凰优悦两条和港台五条)。数码声音广播频道会逐步增至18条。

数码声音广播传送网络由七个主要发射站组成,分别位于笔架山、青山、九龙坑山、金山、飞鹅山、南丫岛和歌赋山,并于2012年6月正式投入服务。

处理广播投诉

通讯局不会就广播内容作预先审查,而是采取投诉主导的方式,确保广播内容符合有关法例、牌照条件和通讯局所发出的业务守则等规定。作为通讯局的执行部门,我们协助通讯局根据《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391章)的规定和通讯局的广播投诉处理程序处理有关广播内容的投诉。

在2013╱14年度,我们处理了3 029个个案(涉及 12 998宗投诉)2。与2012╱13年度的数字(1 625个个案,涉及49 184宗投诉3)比较,本年度所处理的个案数目增加了86%,而投诉宗数则减少了74%。当中,有43个个案(涉及5 867宗投诉)提交通讯局辖下广播投诉委员会处理,然后由通讯局审议和裁决。经由通讯局审议的投诉个案的详情,已在通讯局网站公布。通讯事务总监根据通讯局授予的权力处理余下的2 986个个案(涉及7 131宗投诉)。这些投诉涉及轻微违规,或其指控并不构成违例情况,或不属《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11(1)条的管辖范围,即投诉内容并不涉及违反有关法例、牌照条件或业务守则的情况。

2 为确保运作效率,针对同一广播内容的类似投诉或相关指控会归纳为一个个案,以一并处理。
3 包括一个涉及超过42 000 宗投诉的个案。

牌照管理

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续期的申请

亚洲电视和无线电视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将于2015年11月30日届满。无线电视和亚洲电视已分别于2013年11月19日和29日向通讯局提交牌照续期申请。我们协助通讯局于2014年2月至4月期间,就两家电视台的牌照续期事宜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公众咨询。我们亦协助通讯局全面评核亚洲电视和无线电视自2003年12月以来的表现,以期于2014年11月或之前就牌照续期的申请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建议。

电讯盈科媒体有限公司(电盈媒体)的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将于2015年9月25日届满。电盈媒体已于2013年9月25日向通讯局提交牌照续期申请。我们协助通讯局于2013年11月就电盈媒体的牌照续期事宜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我们亦协助通讯局全面评核电盈媒体自2003年9月以来的表现,以期于2014年9月或之前就牌照续期的申请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建议。

我们亦处理了八宗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为香港的酒店房间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新牌照及续期申请,详情如下:

(a) 星空华文中国传媒有限公司的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

(b) Swisscom Hospitality Hong Kong Limited的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

(c) 华娱卫视广播有限公司、GLOBECAST HONG KONG LIMITED(前称GlobeCast Hong Kong Limited)、阳光文化网络电视企业有限公司及特纳国际亚太有限公司的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续期申请;以及

(d) 真证传播有限公司和Greenroll Limited的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续期申请。

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申请

2013年10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原则上批准奇妙电视有限公司(「奇妙电视」)和香港电视娱乐有限公司(「香港电视娱乐」)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我们协助通讯局跟进两家机构牌照申请的后续工作。通讯局在完成评核两家申请机构所提交的进一步资料及牌照条款的商讨工作后,会就应否向其正式批出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建议。

有关控制及管理亚洲电视的调查

2013年8月,我们协助通讯局完成有关一名不符合适当人选规定的人士对亚洲电视行使控制的调查。亚洲电视除因违反有关控制持牌机构的牌照条件而被施加港币100万元罚款外,亦须遵守多项要求,包括立即采取纠正行动,确保除了亚洲电视董事、主要人员,以及获适当授权的人士外,不可让其他人士管理亚洲电视,以及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企业管治水平。

有关无线电视违反《广播条例》的竞争条文的调查

我们协助通讯局完成有关无线电视涉嫌违反《广播条例》的竞争条文的调查,并于2013年9月公布了通讯局的调查报告。通讯局裁定无线电视违反《广播条例》第13及14条,向无线电视施加港币90万元罚款,以及指示无线电视停止相关的反竞争行为和采取多项纠正措施。无线电视于2013年10月就通讯局调查所作的裁决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法定上诉,并于2013年12月就《广播条例》的上诉机制和通讯局调查所作的裁决提出司法覆核。我们会协助通讯局按照既定程序处理有关上诉和司法覆核。

检讨业务守则

我们协助通讯局定期检讨业务守则,以期向广播机构提供有关节目、广告和技术标准的适当指引。在本年度,通讯局完成了有关规管社论形式节目和个人意见节目的检讨,并通过对电视和电台业务守则相关的修订。主要修订包括:规定包含持牌机构和对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人(「服务提供者」)就有关香港公共政策或备受香港公众关注而又具争议的议题表达意见的社论形式节目,应被视为个人意见节目的一种,亦应遵守现时适用于个人意见节目的基本规定;在社论形式节目开始时应作出适当宣布,以清楚表明节目内发表的意见属于或包括服务提供者的意见;以及个人意见节目须在同一个平台提供适当的回应机会。新规定于2014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