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已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全面生效。现时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须:

  1. 在讯息中提供清楚及准确的发送人资料;
  2. 在讯息中提供取消接收选项及取消接收选项陈述;
  3. 在取消接收要求发出后的十个工作天内,遵从要求;
  4. 由电话或传真号码登记于拒收讯息登记册后第十个工作天开始,除非得到有关的电话或传真号码登记使用者的同意,不可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到这些电话或传真号码;
  5. 由电话或传真号码发送商业电子讯息时,不得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料;及
  6. 不得使用具误导性的电邮标题。

除此之外,条例亦禁止:

  1. 使用不当方法以扩大商业电子讯息的接收层面;及
  2. 关于发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的诈骗及其他非法活动。

经调查后,如证实发送人违反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通讯局可向发送人发出「执行通知」,如他(们)不遵从,经第一次定罪,可被罚款$100,000。

供市民参考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