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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地下空间,尤其在市区范围内,满布各种重要设施。这些地下设施包括电讯管道、光纤电缆和铜线,提供复盖全港的电讯服务。地下电讯设施一旦意外损坏,造成的潜在影响可能非常严重。

根据《2021 年电讯(修订)条例》新增的《电讯条例》(第106章)(「《条例》」)第 18A 及 22A 条,任何人在地下电讯线路附近进行任何低于地面的工作时没有采取合理步骤保护或没有防止地下电讯线路受损,即属刑事罪行。经修订的《条例》的相关条文由 2022 年6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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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在地下电讯线路附近工作的指引》

通讯事务管理局已发出《有关在地下电讯线路附近工作的指引》(「《指引》」),为有关持份者提供遵守经修订的《条例》相关条文的实务指引。

根据经修订的《条例》第22A条,凡被检控违反第18A条的人,可提出已遵从《指引》作为免责辩护。根据第22B条,如裁判官或法院认为《指引》中某条文与《条例》第22A条的控罪有关,则该条文可在法律程序中获接纳为证据。

《地下电讯线路探测报告》

在地下电讯线路附近进行工作时须采取哪些预防步骤和措施?

在工作展开前须采取的预防步骤:

  1. 索取电讯线路图则;
  2. 测定地下电讯线路的所在位置;
  3. 确定准线和深度;以及
  4. 由合资格人士拟备探测报告。

在地下电讯线路附近进行工作须采取的预防措施:

  1. 保持与地下电讯线路的水平间距;
  2. 小心使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挖掘机;
  3. 在工作进行期间保护地下电讯线路;
  4. 报告受损坏的地下电讯线路;
  5. 充足的工地监督;以及
  6. 协调紧急情况。

详情请参阅《指引》第F节和第G节。

固定网络营办商(「固网商」)在促进探测地下电讯线路方面有什么责任?

固网商须 —

  1. 备存和更新其敷设的电讯线路的准线记录,并确保其记录的准确性;
  2. 接获要求时,于议定或合理的时间内为施工者提供其最新的地下电讯线路图则;
  3. 为其地下电讯线路提供合理和足够的保护,例如将光纤缆线和铜线敷设在uPVC管道中;以及
  4. 在《条例》第18A条生效后,每当敷设新的地下电讯线路(包括线路管道),以及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就(i)在现有的线路管道中加添新的电讯线路;或(ii)进行任何维修或挖掘工作以修理、移除、更换或搬迁现有的地下电讯线路或缆线(或其中任何组合)时,安装适当接地的示踪线或等效物,使其敷设的电讯线路能被探测到。

详情请参阅《指引》第E节。

获授权设置与维持地下电讯线路的固网商名单

施工者须在任何工作展开之前,向所有有关固网商索取所需要的资料,尤其是电讯线路的图则。有关固网商的名单可在此下载。

有关固网商的名单可能会不时更新,施工者应定期检查名单中任何更新。有关个别公司的联络资料,请联络通讯办 —

固网商的联络资料更新日期:2023年9月27日

合资格人士名单
申请认可成为合资格人士

要获得认可为合资格人士,申请人应符合以下的要求—

  1. 申请人为机电工程署根据《供电电缆(保护)规例》(第406H章)认可作为确定地下电缆所在的合资格人士,并持有由机电工程署发出,而且余下的有效期最少为6个月的相关认可证明书;及
  2. 申请人曾修读获通讯办认可的关于探测地下电讯线路的训练课程并取得及格成绩。

通讯办可合理地在其认为是合适的条件下给予申请人认可批准。此外,如申请人先前获批的认可已被暂时吊销或撤销,通讯办可以拒绝其申请。

认可有效期

通讯办批给合资格人士的认可有效期为3年。

通讯办会向合资格人士发出证明书以确认批给认可,并列明认可的有效期和批给认可的条件(如有的话)。在有效期届满前,合资格人士须就认可向通讯办提出申请续期及发出新证明书。

续期申请

合资格人士的认可续期申请,须于现有认可的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至4个月的期间内提出。

根据规定而续期的认可,其有效期为再延续3年。

暂时吊销或撤销认可

通讯办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暂时吊销或撤销合资格人士的认可 —

  1. 该人被裁定犯了《条例》第22A条所订的罪行;
  2. 该人未能或不再能够执行合资格人士的职责;
  3. 该人以欺诈手段或基于具误导性或不准确的资料获得认可;
  4. 该人的认可是错误地批给的;
  5. 该人曾作出违反其认可条件的行为;或
  6. 机电工程署根据《供电电缆(保护)规例》批给该人作为合资格人士的认可已被暂时吊销或撤销。
更改详情通知书

如获认可的合资格人士的姓名或地址有任何更改,该人须于作出更改后的21日内将更改的详情以书面通知通讯办。

怎样申请

申请人须向通讯办提出合资格人士的认可或认可续期申请。有关申请费用全免。

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递交申请:

  1. 申请表格可循以下途径索取:
    1. 下载CA-CP表格
    2.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29楼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3. 网上申请
  2. 按照表格规定的要求填写申请表
  3. 把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证明文件:
    1. 亲身递交或邮寄至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29楼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市场及竞争部
      市场及竞争组12
    2. 传真至 2123 2187
    3. 电邮至
训练课程提供机构
课程名称 训练机构名称及地址
探测地下电讯线路 香港建造学院—上水院校
新界上水凤南路1号
查询电话: 2100 9000
网址: https://www.hkic.edu.hk/sch/course/fdut
探测地下电讯线路 香港专业教育学院
新界青衣岛青衣路20号B322室
工程学科在职培训组
查询电话: 2435 9423
网址: https://cpe.vtc.edu.hk/sc/admission/programmes/探測地下電訊線路/81501T/1
常见问题
什么是地下电讯线路?
根据《条例》第2条,「地下电讯线路」是指位处任何土地(海床除外)的地面以下的电讯线路。而「电讯线路」是指为电讯或与电讯相关而用作或拟用作持续人造波导的任何导线、电缆、管道、光纤、丝线、线路、输送管、电线杆、接线柱、管子、导管、支撑结构、附属设备或器具或其他物质媒体。
什么是在地下电讯线路附近进行的工作?
「在地下电讯线路附近进行的工作」是指下表所列的工作类别(《指引》内所描述的任何预防步骤或措施除外),而进行该等工作的工地界线与地下电讯线路之间的分隔在指定距离之内:

拟定的地下工作类别 与地下电讯线路的距离#
在稳定的土地状况下,进行深度不超过1.5米的坑堑或其他挖掘工作 3米
在稳定的土地状况下,进行深度达1.5米至5米的坑堑或其他挖掘工作 5米
在稳定的土地状况下,进行深度超过5米的坑堑或其他挖掘工作 10米
使用手动工具、手提动力操作工具或机械进行垂直、横向或倾斜贯穿,包括打板桩、土地勘测及任何类别的钻探、岩芯取样或锤撃工作 3米
在外露的地下电讯线路附近地方进行烧焊或其他加热工作 10米
打桩、撞撃式挖土或顶管工作 15米
任何形式的隧道及钻孔工作、建造洞穴、驱动切头、顶缆工作 必须预先与固网商联络
使用炸药的工作 60米
# 分隔距离是由地下电讯线路的中心线进行测量,以厘定工作是否在地下电讯线路的附近。
违反经修订《条例》下保护地下电讯线路条文的罪行是什么?

根据经修订的《条例》第 18A 及 22A 条,任何人在地下电讯线路附近进行任何低于地面的工作时没有采取合理步骤保护或没有防止地下电讯线路受损,将会构成刑事罪行如下 —

  1. 如在施工前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定拟议工地范围内或附近是否有地下电讯线路及(若有)有关线路的准线和深度,可处罚款 25,000 元及监禁 6 个月;
  2. 没有确保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防止因施工造成地下电讯线路受损坏或电讯服务中断,可处罚款 25,000 元及监禁 6 个月;
  3. 如(b) 的罪行造成电讯服务中断,可处罚款 20 万元及监禁 12 个月;以及
  4. 如(b)及(c)的罪行持续,则另处每日罚款 1 万元。
投诉涉嫌违反《条例》第 18A 条「关于在地下电讯线路附近进行工作的规定」
其他参考资料
《条例》中的有关条文

《条例》中有关保护地下电讯线路的条文摘录

2. 释义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
地下电讯线路(underground telecommunications line)指位处任何土地(海床除外)的地面以下的电讯线路;

有效指引 (operative guideline)就某作为或不作为而言,指管理局根据第6D条发出的、在该作为或不作为发生时有效的指引;
……

……

18A. 关于在地下电讯线路附近进行工作的规定

(1) 任何人除非在有关工作展开之前,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定 —

(a) 在有关拟定工地之内或附近,是否有地下电讯线路;及

(b) 如在该工地之内或附近有地下电讯线路 — 该线路的准线及深度,

否则不得进行(或致使或准许他人进行)有关工作;上述有关工作是指在地下电讯线路附近进行的低于地面的工作。
(2) 如任何人在(或致使或准许他人在)工地进行低于地面的工作,而在该工地之内或附近有地下电讯线路,则该人须确保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防止该工作造成 —

(a) 该线路受损坏;或

(b) 某电讯服务中断。

22A. 违反第18A 条属犯罪

(1) 任何人违反第18A(1)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2) 任何人违反第18A(2)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如该项违反造成电讯服务中断 — 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2个月;或

(b) 如属其他情况 — 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000 。
(3) 在检控某人犯第(1)款所订罪行的法律程序中,须由该人显示自己在有关工作展开之前,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定 —

(a) 当时在有关拟定工地之内或附近,是否有地下电讯线路;及

(b) 如当时在该工地之内或附近有地下电讯线路 — 该线路的准线及深度。

(4) 就第(3)款而言,有关人士如显示自己已遵从关于第18A(1)条提述的采取合理步骤的有效指引,即视为已显示自己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
(5) 在检控某人犯第(2)款所订罪行的法律程序中,该人如显示自己已遵从关于第18A(2)条提述的采取合理措施的有效指引,即为免责辩护。
(6) 此外,被控犯第(2)款所订罪行的人,如显示 —

(a) 该人在有关工作展开之前,已就第18A(1)条而言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及

(b) 没有就第18A(2)条而言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的原因,是该人倚赖获授权设置和维持有关地下电讯线路的持牌人所提供的资料,

即为免责辩护。

22B. 在根据第22A条提出的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指引

(1) 凡在裁判官席前或在法院进行的刑事法律程序中,某人被指称犯了第22A(1)或(2)条所订罪行,则本条就该法律程序而适用。
(2) 凡裁判官或法院觉得有效指引的某条文,与上述指称的罪行有关,则在上述法律程序中,该条文可获接纳为证据。
(3) 此外,如 —

(a) 裁判官或法院觉得,有关有效指引的某条文,与控方为确立有关罪行而须证明的事宜有关;及

(b) 控方已证明,在有关时间,该人没有遵从该条文,

则控方可依赖该人没有遵从该条文一事,以辅助证明该事宜。
(4) 然而,如上述人士显示,就第(3)(a)款提述的事宜而言,指称遭违反的规定已获遵守(即使遵守方式并非遵从有效指引的有关条文),则第(3)款不适用。

......

32CA. 举证责任

在以下情况下,某人须视为已显示根据第22A(3)、(4)、(5)或(6)或22B(4)条而需显示的事宜 —

(a) 有足够证据,就该事宜带出争论点;及

(b) 控方没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点的相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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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2961 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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