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例」)已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全面生效。現時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須:

  1. 在訊息中提供清楚及準確的發送人資料;
  2. 在訊息中提供取消接收選項及取消接收選項陳述;
  3. 在取消接收要求發出後的十個工作天內,遵從要求;
  4. 由電話或傳真號碼登記於拒收訊息登記冊後第十個工作天開始,除非得到有關的電話或傳真號碼登記使用者的同意,不可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到這些電話或傳真號碼;
  5. 由電話或傳真號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時,不得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及
  6. 不得使用具誤導性的電郵標題。

除此之外,條例亦禁止:

  1. 使用不當方法以擴大商業電子訊息的接收層面;及
  2. 關於發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的詐騙及其他非法活動。

經調查後,如證實發送人違反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通訊局可向發送人發出「執行通知」,如他(們)不遵從,經第一次定罪,可被罰款$100,000。

供市民參考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