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常见问题,以及《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相关规定的摘要、说明和意见只供一般参考之用。请参考《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文下详尽及确定的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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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例背景资料

问1.1条例涵盖哪些讯息?
答1.1

非应邀电子讯息五花八门,例如为推广产品或服务而以文字或预先录制话音讯息方式,向电话、传真机或电邮地址发送的电子促销讯息。

条例涵盖以下讯息:

  1. 有商业目的(例如推广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2. 透过公共电讯服务发送(例如发送到流动号码的预先录制话音讯息、短讯、传真和电邮);及
  3. 有香港联系:
    • 一般而言由香港发送或在香港接收;
    • 也包括发送到香港境外漫遊的香港电话号码,

    但条例附表1所载获豁免的讯息除外。

问1.2有哪些是条例涵盖的电子讯息的例子?
答1.2

条例涵盖的电子讯息例子包括:

  • 发送到香港的流动电话号码,以推销任何产品或服务(如医疗服务)的预先录制话音讯息;
  • 发送到香港的公司,以推销任何产品(如打印机碳粉盒)或服务的传真广告;及
  • 发送到电邮地址要约任何产品或服务(如印制名片)的电邮,而该电邮地址的登记使用者正身在香港。
问1.3哪些讯息获得豁免?
答1.3

条例附表1载列获豁免电子讯息的清单。条例的规定不适用的例子包括以下讯息:

  • 人对人的电话;
  • 应收讯人的指定要求发送的讯息,如按要求发送的传真;或
  • 发票或收据等讯息,以确认收讯人之前同意与发送人订立的商业交易。
问1.4条例涵盖由海外发送的商业电子讯息吗?
答1.4

条例涵盖在香港接收(不论收讯人是否香港居民)的商业电子讯息。除根据条例采取执法行动外,我们会与海外执法机关保持紧密联系,联手打击与滥发讯息有关的罪行。

问1.5手提电话漫遊到海外网络时,我会获得保障吗?
答1.5

你会获得保障;只要你的手提电话号码为香港的手提电话号码,无论你接收讯息时身在何地,条例仍然适用。

问1.6非牟利 / 慈善 / 宗教团体所发出的讯息会否被视为商业性质,因而受条例规管?
答1.6

条例规管有香港联系的商业电子讯息。「商业电子讯息」的定义载于该条例第2条。有关讯息是否属于商业性质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亦要考虑到该讯息的目的和实际内容。发送机构的性质并非唯一考虑因素。倘若非牟利 / 慈善 / 宗教团体发送讯息的目的(或其中一个目的)符合条例第2条下的准则,该讯息便会被视为商业讯息。

问1.7这些罪行的罚则如何?
答1.7

违反条例的个人或公司,可被处以罚款或监禁,详情如下:

罪行 执行机构 罚则
诈骗及其他与传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相关的非法活动 由通讯局接受举报并进行初步调查,再转交香港警务处处理 法院设定的无上限罚款及 / 或最多监禁十(10)年
使用不正当手法以扩大商业电子讯息的接收层面 通讯局 最高罚款港币100万元及 / 或监禁五(5)年
违反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 通讯局 向违法者送达执行通知。如不遵从执行通知,首次定罪最高罚款港币10万元

此外,任何人如因违法者触犯条例而蒙受损失或损害,不论违法者是否已被定罪,均可自行向其提出民事申索。

问1.8何谓执行通知?如违法者违反执行通知,罚则为何?
答1.8

通讯局在完成调查后如认为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违反发送规则,而违规情况亦有可能持续或重复,则会向有关发送人发出执行通知,列明违规情况和在订明期间纠正违规情况的行动。

违反执行通知即属违法,最高可处罚款港币10万元,持续干犯者将额外罚款每日1,000元。

问1.9可否向违反条例的发送人索偿?
答1.9

任何人因违法者触犯条例而蒙受损失或损害,不论违法者是否已被定罪,可自行向其提出民事申索。

问1.10甚么是选择不接收机制?
答1.10

在选择不接收机制下,如发送人遵守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便可向电子地址发送非应邀讯息。有关规则包括:

  1. 在讯息内提供发送人资料,让收讯人识别发送人(或授权发送讯息的机构)的身分和联络方法;
  2. 在讯息中提供一项或多项取消接收选项,并描述有关选项,让收讯人向授权发送讯息者发出取消接收要求;
  3. 如电子地址的登记使用者已透过取消接收选项发出取消接收要求,须停止再向有关电子地址发送讯息;及
  4. 不得向拒收讯息登记册载列的电子地址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接收讯息的电子地址登记使用者可:

  1. 从讯息得知发送人的身分,并于有需要时联络发送人;
  2. 使用获提供的取消接收选项向发送人发送取消接收要求,停止以有关电子地址接收同一发送人的商业电子讯息;及
  3. 在拒收讯息登记册登记电子地址,停止接收所有发送人(取得同意者除外)的商业电子讯息。

与选择不接收机制相比,选择接收机制规定必须于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前取得电子地址登记使用者的事先同意。

问1.11条例、《非应邀电子讯息规例》(「规例」)和实务守则三份法律文件如何相辅相成?
答1.11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为主体法例,而《非应邀电子讯息规例》(规例)则为附属法例,以订明讯息中需载列的「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要求」的详细规定。另外,实务守则就条例的条文的适用或实施提供实务指引。虽然实务守则并非法定规定,未能遵守有关实务守则者不会被人采取法律程序起诉,但实务守则代表通讯局对如何应用或实施若干法定条文的意见,在法律程序中可获接纳为证据。如法院信纳实务守则攸关所争议的事宜的裁断,则未能遵守实务守则可被赖以作为可确立或否定该事宜的证明。

2. 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条例第2部)

问2.1条例第2部有哪些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
答2.1
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 违反规则的例子 罚则

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人:

  • 发送讯息至电话时不得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料;
  • 不得发出具误导性标题的电邮讯息;
  • 必须表明身分和提供联络资料;
  • 应为收讯人提供取消接收讯息选项。如收到取消接收要求,须于十个工作天内取消发送;及
  • 不得向已在拒收讯息登记册登记的电子地址发送商业电子讯息,除非登记使用者同意收取该等讯息。
  • 向电话发送预先录制语音讯息时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料;
  • 没有为收讯人提供取消接收选项的传真广告;
  • 收讯人提出取消接收要求仍继续发送商业电子讯息;或
  • 未经拒收讯息登记册内电子地址的登记使用者同意,发送讯息。

通讯局可向首次违法者发出执行通知。如违法者违反执行通知,最高罚款为10万元。

条例第2部的执行机构为通讯局。

问2.2商业电子讯息应提供哪些发送人资料?
答2.2

如为预先录制语音或视像讯息,规定的发送人资料包括发送人姓名、地址和联络电话号码。除了直接提供地址和联络号码,发送人可提供选项,让收讯人按下讯息指明的键后,即时要求提供地址和联络电话号码。

如为传真,规定的发送人资料包括发送人姓名、地址和联络电话号码。

如为短讯,规定的发送人资料包括发送人姓名、地址和联络电话号码。如收讯人可使用联络电话号码取得地址,则讯息可略去地址。

如为电邮,规定的发送人资料包括发送人姓名、地址、联络电话号码和联络电邮地址。

问2.3可否提供邮政信箱号码作为地址?
答2.3

不可以。规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地址,指其一般营业地点,但不包括邮政信箱地址。

问2.4须提供哪种取消接收选项?
答2.4

规例(第9条)规定:

  1. 如为短讯,最少一个取消接收选项为香港电话号码,而取消接收要求可藉口头或按键输入的方式作出;
  2. 在其他情况下,提供的取消接收选项最少一个必须能够接收从收讯人用作取阅该讯息的电讯装置传送的取消接收要求。实务守则亦有进一步指引:
    1. 如为预先录制语音或视像电话通话,最少一个取消接收选项须可透过按一个指明单一数字键以作启动,在作出取消接收选项陈述后立即可以使用,并在讯息的播放时间仍可供使用;
    2. 如为传真,最少一个取消接收选项须为香港传真号码;及
    3. 如为电邮,最少一个取消接收选项须为电邮地址、网页或网址。
问2.5如向发送人发出取消接收要求,发送人何时才会停止再向我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答2.5

发送人须在接获取消接收要求后十个工作天内,停止再向发送取消接收要求的电子地址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问2.6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应以甚么语文提供?
答2.6

规例第6和7条规定须兼用中文和英文提供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不过,如收讯人向发送人表示有关资料可仅用一种语文提供(例如在预先录制语音讯息开始时询问收讯人的语文选择),发送人可仅以该语文提供资料。

由于部分个别人士或机构并无中文姓名 / 名称,海外公司亦同样难以提供中文地址,因此规例第6(3)和(4)条列明,在这些情况下,姓名 / 名称和地址可仅用中文或英文提供。

问2.7有没有表达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的规定?
答2.7

规例就预先录制语音或视像讯息表达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的次序施加若干条件,旨在协助收讯人迅速识别发送人身分和决定是否继续听取讯息。

如发送人为索取地址和 / 或电话号码要求提供输入键,应在讯息开首处按以下次序表达发送人姓名 / 名称、输入键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

  1. 首先为姓名 / 名称;
  2. 其次,取消接收选项陈述;及
  3. 其三,指明输入键(规例第8(3)条)。

否则,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应在讯息开首处按以下次序表达︰

  1. 首先为姓名 / 名称;
  2. 其次,取消接收选项陈述;及
  3. 其三,其他发送人资料包括联络电话号码和地址(规例第8(2)条)。

此外,实务守则建议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须以合理清晰可听见的速度来表达(实务守则第6.3(a)和8.3(a)段)

实务守则于第6和8段提供有关传真或电邮讯息的指引。一般而言,实务守则建议发送人资料可显明展示于传真讯息首页或电邮讯息内文的顶部或底部。发送人资料应以合理清晰可见的字体大小、位置和对比来显示。

同样,取消接收选项陈述应:

  1. 展示在传真讯息首页或电邮讯息内文的顶部或底部;
  2. 以合理清晰可见的字体大小、位置和对比来显示;及
  3. 可与讯息中的商业内容独立区分。

就短讯而言,实务守则就联络电话号码和取消接收选项的电话号码前的标示提供详细指引。详情可参阅实务守则第6.4 和8.4 段。

问2.8如拨打电话号码多次以作出取消接收要求,但总是线路繁忙,发送人是否违法?
答2.8

条例第9(1)(f)条规定取消接收选项合理地相当可能能够在讯息发送之后至少30日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接收收讯人的取消接收要求。实务守则的进一步指引列明,如提供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作为取消接收选项,发送人在设定有关电讯线路容量(和相关的人力资源(如适用))时,应作出合理的努力,并考虑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数量和传输率,务求令取消接收选项有足够容量接收拒收要求。

问2.9发送人应如何记录取消接收要求?
答2.9

根据条例第9(3)条,发送人须在接收取消接收要求后,将该要求的记录按原来接收该要求时的格式保留至少三年,或以能准确地表达原来接收资料的格式保留至少三年。

因此,保留记录的方法应视乎实际提供的取消接收选项而定。如按照实务守则的建议提供取消接收选项,你应可按照以下格式保留取消接收要求的记录:

讯息类型 取消接收选项 记录格式
预先录制语音或视像讯息 在预先录制语音或视像通话期间按单一数字键 按下指定键的收讯人号码的数码记录。
传真 传真号码 保留收到的传真作为记录。为进一步简化程序,可以用电子传真服务作为取消接收选项,或扫描收到的传真,以数码格式保留记录。
电邮 电邮地址、网址 / 网页 保留收到的电邮,或在经网页提交要求的情形下,保留电脑记录,以作记录用途。
短讯 接收以口头或按键作出的取消接收要求的电话号码 如使用互动话音回应系统接受按键,可保留电脑记录档案作为记录。
如接受口头取消接收要求,在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和任何适用法例的情况下,可将实际对话录音以符合法定规定。

3. 以不正当手法发送给大量收讯人(条例第3部)

问3.1以不正当手法发送给大量收讯人是何解?
答3.1

条例第3部的罪行为使用不正当手法以扩大商业电子讯息的接收层面。一般而言,在个别情况下这些手法是有合法用途的,但如用作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可发送讯息给更大量的收讯人或在更短时间内完成发送。为将对收讯人造成的滋扰减至最低,条例禁止使用这些手法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罪行 禁止的行为举例 罚则

条例第3部—以不正当手法发送给大量收讯人,包括:

  • 供应、获取或使用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收集软件1 / 地址收集清单,在未获收讯人同意的情况下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 使用自动化程序产生电子地址以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 使用手稿程式或其他自动化方法登记五个或多于五个电邮地址以发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或
  • 转发或再传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就讯息的来源欺骗或误导收讯人。
  • 出售地址收集清单以作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用途;
  • 使用地址收集软件蒐集网站上的电邮地址,并在未获电邮地址使用人同意的情况下,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 滥发电邮中的「字典式攻击」或「暴力攻击」;或
  • 使用「开放邮件代转」或「开放代理伺服器」以隐藏发送人的来源电邮地址。

最高罚款100万港元和 / 或监禁五年

条例第3部的执行机构为通讯局。

1地址收集软件指经特定设计或经销以作在互联网或公共电讯网络中搜寻电子地址,以及蒐集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等电子地址的软件。

问3.2发送讯息的技术基础设施有何规定?
答3.2

条例就使用技术基础设施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方法订立多项规定,包括:

  1. 不得使用自动化方法产生电子地址以发送商业电子讯息(条例第18条);
  2. 不得使用手稿程式或其他自动化方法登记五个或多于五个电邮地址(条例第19条);
  3. 不得怀有就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的来源欺骗或误导收讯人或任何电讯服务提供者的意图,而转发或再传送该等讯息(条例第20条);
  4. 不得未获授权而取用电讯装置发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条例第22条);
  5. 不得怀有就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的来源欺骗或误导收讯人的意图而未获授权启动电讯装置、服务或网络传送该等讯息(条例第23条);
  6. 不得捏改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的标头资料和发送有关讯息(条例第24条);
  7. 不得以在关键程度上捏改实际登记人身分的资料登记五个或多于五个电子地址,或使用在关键程度上捏改实际注册人身分的资料注册两个或多于两个域名,或明知而启动从该等电子地址或域名传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及
  8. 不得虚假地表示自己是五个或多于五个电子地址的登记人,或两个或多于两个域名的注册人,或明知而启动从该等电子地址或域名传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

总括而言:

  • 应只使用以真确身分资料合法登记或注册的电邮地址或域名;
  • 应让电邮软件产生电邮标头资料;
  • 不应透过公开 / 未获授权邮件代转或代理伺服器发送电邮;
  • 不应使用自动化方法产生电邮地址;及
  • 不应使用用完即弃电邮帐户。
问3.3何谓地址收集?
答3.3

为扩大讯息的接收层面,滥发讯息者可能会使用地址收集软件或 / 及地址收集清单来制作讯息的发送清单。地址收集软件的定义列于条例第14(1)条,一般而言,是指经特定设计以在互联网或公共电讯网络中搜寻及蒐集电子地址的软件。

条例禁止供应、获取或使用地址收集软件及 / 或地址收集清单以发送非应邀电子讯息。如果你有供应或获取地址清单作促销用途,应确保有关清单并非使用地址收集软件制成。

公司和机构如需要在互联网上公布其电邮地址,可考虑使用滥发电邮者难以直接获取的书写方式。想知道如何避免电邮地址被收集及其他减少收到滥发电邮的方法,请参阅政府的资讯安全网网页

问3.4甚么是「字典式攻击」及「暴力攻击」?
答3.4

「字典式攻击」或「暴力攻击」通常指让滥发电邮讯息者能轻易接触大量电邮收讯人的自动化方法。此类方法会尝试以自动化方法组合 / 串连一些常用词汇 / 名称或字母和数字组合以制成收讯人的电邮地址,以猜测有效的电邮地址。而条例在禁止使用此等自动化方法上,不只限于电邮讯息,亦适用于所有电子讯息。以人手收集的清单则未被禁止使用。

问3.5为甚么条例禁止使用手稿程式登记五个或以上电邮帐户?
答3.5

系统管理员或电讯服务供应商偶然会使用手稿程式或其他自动化方法建立多个电邮帐户,以有效管理资讯系统。不过,滥发电邮讯息者亦使用这些方法建立多个暂时性的电邮帐户,以滥发电邮讯息。滥发讯息者一般会在短时间内弃用这些电邮帐户,转用新的帐户,避免遭识破。

条例禁止使用手稿程式或自动化方法登记五个或以上电邮帐户,以作日后发送多项非应邀电子讯息之用。

问3.6甚么是「开放邮件代转」?它有甚么问题?
答3.6

「开放邮件代转」指电邮伺服器容许第三者向其他人士发送电邮,而电邮伺服器所处理电邮的发送人或收讯人均非伺服器的本地或已知用户,以这方法发送的电邮只会附有电邮伺服器的互联网规程地址,而没有相关第三者的地址。

利用「开放邮件代转」,滥发电邮讯息者可隐藏真正的互联网规程地址,使滥发电邮讯息的收讯人无法识别电邮的真正来源。条例禁止这种不当做法。

一台电脑可能在机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运行「开放代理伺服器」或「开放邮件代转」,这可能因电脑运行的电邮伺服器设定错误,或受恶意软件(例如病毒、木马程式或蠕虫)入侵。为了保障自己及公司,资讯科技管理员应确保:

  • 网络及电脑受适当的安全设定保护;
  • 伺服器并无运行任何「开放邮件代转」或「开放代理伺服器」软件;及
  • 电邮讯息并无经由不受其控制的任何代转或代理伺服器传送。

如有疑问,可向合资格的资讯科技保安专家查询。

4. 诈骗及其他与传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相关的非法活动(条例第4部)

问4.1何谓诈骗及其他与传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相关的非法活动?
答4.1

条例第4部的罪行为诈骗及其他与传送商业电子讯息相关的非法活动。这些活动通常与发送大量讯息的专业滥发讯息者有关。专业滥发讯息者使用这些方法来隐藏行踪和避免暴露身分。由于这些罪行属诈骗性质,这类个案会由香港警务处调查。

罪行 禁止的行为举例 罚则

条例第4部—诈骗及其他与传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2相关的非法活动:

  • 未获授权而取用电讯装置发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
  • 未获授权从电讯装置发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就讯息的来源欺骗或误导收讯人;
  • 捏改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的标头资料并发送这些讯息;
  • 使用捏改实际登记人或实际注册人身分的资料登记电子地址或注册域名以发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及
  • 假扮为电子地址或域名的注册人以发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
  • 非法入侵他人电脑发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
  • 使用殭尸3电脑发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或
  • 发送多项标头4资料被捏改的商业电邮。
法院设定的无上限罚款及/或最多监禁十年

2 多项商业电子讯息指在一段24小时的期间内传送多于100项商业电子讯息,或在一段30日的期间内传送多于1000项商业电子讯息。

3 连接至互联网,而被黑客、电脑病毒或木马程式入侵的电脑。这些电脑常被用于进行恶意破坏,例如在远端指示下滥发讯息,而机主一般并不察觉这些活动。

4 标头是机器产生的资料,载列电子讯息的来源或路由资料,例如来电线路识别资料或互联网规程地址,但并不包括可被发送人轻易更改的「寄件人」一栏。

5. 我收到商业电子讯息,可以怎样做?

问5.1我收到商业电子讯息,可以怎样做?
答5.1

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条例全面实施起:

  • 你可于拒收讯息登记册登记固网、流动电话或传真号码;
  • 你可以使用商业电子讯息中提供的取消接收选项,向发送人发出取消接收要求;
  • 你可向通讯局举报违反发送商业电子讯息规则的情况,有关规则包括:
    1. 发送商业电子讯息时并无准确的发送人资料让你联络发送人;
    2. 发送商业电子讯息时并无提供「取消接收」选项;
    3. 在发出「取消接收」要求的十个工作日内没有取消或停止发送;
    4. 未得拒收讯息登记册的登记人同意,在登记十个工作日开始仍向登记人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5. 于商业电邮讯息使用具误导性的标题;及
    6. 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到电话号码时,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料。

通讯局将会进行调查,并可能向发送人发出执行通知;

  • 如怀疑有人出售或使用地址收集清单,应向通讯局举报。通讯局会展开调查,并可能向售卖者或使用者提出检控行动;及
  • 如怀疑电脑遭非法入侵以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应向通讯局举报。通讯局会将举报归类,如有需要可能会将个案转交香港警务处处理。
问5.2如收到人对人的促销电话应怎么办?
答5.2

人对人的促销电话并不属于条例的涵盖范围。不过,如果你相信你的个人资料在直销来电中有被使用(例如致电者能识别你的身分),你可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举报。有关详情,请参阅该署网站http://www.pcpd.org.hk/

问5.3如收到网上诈骗电邮应怎么办?
答5.3

一般而言,条例并不涵盖网上诈骗电邮,但网上诈骗电邮受其他刑事法律规管。你可向香港警务处举报。

问5.4我应否向发送人投诉或回复,以免再收到商业电子讯息?
答5.4

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你便有权作出取消接收要求,要求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停止再向你发送讯息,而发送人必须停止发送。如发送人没有停止发送,你保留的取消接收要求记录可有助有关方面的调查。

不过,部分商业电子讯息(特别是滥发电邮)是由专业滥发讯息者发出,而非合法商户。如果收到可疑的电邮,例如标题或发送人看似可疑的电邮,最好不要开启,马上删除。切勿回复或单击任何连结,包括「取消接收」连结,因为这样做会确定你的电邮地址为有效的地址,可能令你收到更多的滥发讯息。

问5.5如何举报怀疑违反条例的讯息?
答5.5

如欲向通讯局举报,请填妥通讯办网站上的表格,亦可透过传真索取(请致电2961 6333)。表格可于网上填写或以下列方式送交:

邮寄:
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29楼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非应邀电子讯息组
传真:3155 0956
你亦可透过邮寄信件至上述地址向我们举报,信件中请提供:

  • 你的全名;
  • 通讯地址、联络电话、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
  • 收到讯息的种类、时间及日期、电子地址、以及讯息所提供的其他联络方法,例如电话号码;
  • 个案详情;
  • 所有能够帮助我们处理举报的文件或资料,例如收到的传真。

如你在书写方面有困难,可致电2961 6333(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5时45分,公众假期除外),我们的职员会为你填写举报表格。为确保我们为你笔录的投诉内容正确无误,填妥的表格将邮寄或传真给你确认及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