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常見問題,以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相關規定的摘要、說明和意見只供一般參考之用。請參考《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文下詳盡及確定的法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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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條例背景資料

問1.1條例涵蓋哪些訊息?
答1.1

非應邀電子訊息五花八門,例如為推廣產品或服務而以文字或預先錄製話音訊息方式,向電話、傳真機或電郵地址發送的電子促銷訊息。

條例涵蓋以下訊息:

  1. 有商業目的(例如推廣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
  2. 透過公共電訊服務發送(例如發送到流動號碼的預先錄製話音訊息、短訊、傳真和電郵);及
  3. 有香港聯繫:
    • 一般而言由香港發送或在香港接收;
    • 也包括發送到香港境外漫遊的香港電話號碼,

    但條例附表1所載獲豁免的訊息除外。

問1.2有哪些是條例涵蓋的電子訊息的例子?
答1.2

條例涵蓋的電子訊息例子包括:

  • 發送到香港的流動電話號碼,以推銷任何產品或服務(如醫療服務)的預先錄製話音訊息;
  • 發送到香港的公司,以推銷任何產品(如打印機碳粉盒)或服務的傳真廣告;及
  • 發送到電郵地址要約任何產品或服務(如印製名片)的電郵,而該電郵地址的登記使用者正身在香港。
問1.3哪些訊息獲得豁免?
答1.3

條例附表1載列獲豁免電子訊息的清單。條例的規定不適用的例子包括以下訊息:

  • 人對人的電話;
  • 應收訊人的指定要求發送的訊息,如按要求發送的傳真;或
  • 發票或收據等訊息,以確認收訊人之前同意與發送人訂立的商業交易。
問1.4條例涵蓋由海外發送的商業電子訊息嗎?
答1.4

條例涵蓋在香港接收(不論收訊人是否香港居民)的商業電子訊息。除根據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外,我們會與海外執法機關保持緊密聯繫,聯手打擊與濫發訊息有關的罪行。

問1.5手提電話漫遊到海外網絡時,我會獲得保障嗎?
答1.5

你會獲得保障;只要你的手提電話號碼為香港的手提電話號碼,無論你接收訊息時身在何地,條例仍然適用。

問1.6非牟利 / 慈善 / 宗教團體所發出的訊息會否被視為商業性質,因而受條例規管?
答1.6

條例規管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商業電子訊息」的定義載於該條例第2條。有關訊息是否屬於商業性質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亦要考慮到該訊息的目的和實際內容。發送機構的性質並非唯一考慮因素。倘若非牟利 / 慈善 / 宗教團體發送訊息的目的(或其中一個目的)符合條例第2條下的準則,該訊息便會被視為商業訊息。

問1.7這些罪行的罰則如何?
答1.7

違反條例的個人或公司,可被處以罰款或監禁,詳情如下:

罪行 執行機構 罰則
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 由通訊局接受舉報並進行初步調查,再轉交香港警務處處理 法院設定的無上限罰款及 / 或最多監禁十(10)年
使用不正當手法以擴大商業電子訊息的接收層面 通訊局 最高罰款港幣100萬元及 / 或監禁五(5)年
違反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 通訊局 向違法者送達執行通知。如不遵從執行通知,首次定罪最高罰款港幣10萬元

此外,任何人如因違法者觸犯條例而蒙受損失或損害,不論違法者是否已被定罪,均可自行向其提出民事申索。

問1.8何謂執行通知?如違法者違反執行通知,罰則為何?
答1.8

通訊局在完成調查後如認為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違反發送規則,而違規情況亦有可能持續或重複,則會向有關發送人發出執行通知,列明違規情況和在訂明期間糾正違規情況的行動。

違反執行通知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萬元,持續干犯者將額外罰款每日1,000元。

問1.9可否向違反條例的發送人索償?
答1.9

任何人因違法者觸犯條例而蒙受損失或損害,不論違法者是否已被定罪,可自行向其提出民事申索。

問1.10甚麼是選擇不接收機制?
答1.10

在選擇不接收機制下,如發送人遵守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便可向電子地址發送非應邀訊息。有關規則包括:

  1. 在訊息內提供發送人資料,讓收訊人識別發送人(或授權發送訊息的機構)的身分和聯絡方法;
  2. 在訊息中提供一項或多項取消接收選項,並描述有關選項,讓收訊人向授權發送訊息者發出取消接收要求;
  3. 如電子地址的登記使用者已透過取消接收選項發出取消接收要求,須停止再向有關電子地址發送訊息;及
  4. 不得向拒收訊息登記冊載列的電子地址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接收訊息的電子地址登記使用者可:

  1. 從訊息得知發送人的身分,並於有需要時聯絡發送人;
  2. 使用獲提供的取消接收選項向發送人發送取消接收要求,停止以有關電子地址接收同一發送人的商業電子訊息;及
  3. 在拒收訊息登記冊登記電子地址,停止接收所有發送人(取得同意者除外)的商業電子訊息。

與選擇不接收機制相比,選擇接收機制規定必須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前取得電子地址登記使用者的事先同意。

問1.11條例、《非應邀電子訊息規例》(「規例」)和實務守則三份法律文件如何相輔相成?
答1.11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例)為主體法例,而《非應邀電子訊息規例》(規例)則為附屬法例,以訂明訊息中需載列的「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要求」的詳細規定。另外,實務守則就條例的條文的適用或實施提供實務指引。雖然實務守則並非法定規定,未能遵守有關實務守則者不會被人採取法律程序起訴,但實務守則代表通訊局對如何應用或實施若干法定條文的意見,在法律程序中可獲接納為證據。如法院信納實務守則攸關所爭議的事宜的裁斷,則未能遵守實務守則可被賴以作為可確立或否定該事宜的證明。

2. 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條例第2部)

問2.1條例第2部有哪些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
答2.1
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 違反規則的例子 罰則

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人:

  • 發送訊息至電話時不得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
  • 不得發出具誤導性標題的電郵訊息;
  • 必須表明身分和提供聯絡資料;
  • 應為收訊人提供取消接收訊息選項。如收到取消接收要求,須於十個工作天內取消發送;及
  • 不得向已在拒收訊息登記冊登記的電子地址發送商業電子訊息,除非登記使用者同意收取該等訊息。
  • 向電話發送預先錄製語音訊息時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
  • 沒有為收訊人提供取消接收選項的傳真廣告;
  • 收訊人提出取消接收要求仍繼續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或
  • 未經拒收訊息登記冊內電子地址的登記使用者同意,發送訊息。

通訊局可向首次違法者發出執行通知。如違法者違反執行通知,最高罰款為10萬元。

條例第2部的執行機構為通訊局。

問2.2商業電子訊息應提供哪些發送人資料?
答2.2

如為預先錄製語音或視像訊息,規定的發送人資料包括發送人姓名、地址和聯絡電話號碼。除了直接提供地址和聯絡號碼,發送人可提供選項,讓收訊人按下訊息指明的鍵後,即時要求提供地址和聯絡電話號碼。

如為傳真,規定的發送人資料包括發送人姓名、地址和聯絡電話號碼。

如為短訊,規定的發送人資料包括發送人姓名、地址和聯絡電話號碼。如收訊人可使用聯絡電話號碼取得地址,則訊息可略去地址。

如為電郵,規定的發送人資料包括發送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號碼和聯絡電郵地址。

問2.3可否提供郵政信箱號碼作為地址?
答2.3

不可以。規例規定的個人或機構地址,指其一般營業地點,但不包括郵政信箱地址。

問2.4須提供哪種取消接收選項?
答2.4

規例(第9條)規定:

  1. 如為短訊,最少一個取消接收選項為香港電話號碼,而取消接收要求可藉口頭或按鍵輸入的方式作出;
  2. 在其他情況下,提供的取消接收選項最少一個必須能夠接收從收訊人用作取閱該訊息的電訊裝置傳送的取消接收要求。實務守則亦有進一步指引:
    1. 如為預先錄制語音或視像電話通話,最少一個取消接收選項須可透過按一個指明單一數字鍵以作啟動,在作出取消接收選項陳述後立即可以使用,並在訊息的播放時間仍可供使用;
    2. 如為傳真,最少一個取消接收選項須為香港傳真號碼;及
    3. 如為電郵,最少一個取消接收選項須為電郵地址、網頁或網址。
問2.5如向發送人發出取消接收要求,發送人何時才會停止再向我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答2.5

發送人須在接獲取消接收要求後十個工作天內,停止再向發送取消接收要求的電子地址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問2.6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陳述應以甚麼語文提供?
答2.6

規例第6和7條規定須兼用中文和英文提供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陳述。不過,如收訊人向發送人表示有關資料可僅用一種語文提供(例如在預先錄製語音訊息開始時詢問收訊人的語文選擇),發送人可僅以該語文提供資料。

由於部分個別人士或機構並無中文姓名 / 名稱,海外公司亦同樣難以提供中文地址,因此規例第6(3)和(4)條列明,在這些情況下,姓名 / 名稱和地址可僅用中文或英文提供。

問2.7有沒有表達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陳述的規定?
答2.7

規例就預先錄製語音或視像訊息表達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陳述的次序施加若干條件,旨在協助收訊人迅速識別發送人身分和決定是否繼續聽取訊息。

如發送人為索取地址和 / 或電話號碼要求提供輸入鍵,應在訊息開首處按以下次序表達發送人姓名 / 名稱、輸入鍵和取消接收選項陳述:

  1. 首先為姓名 / 名稱;
  2. 其次,取消接收選項陳述;及
  3. 其三,指明輸入鍵(規例第8(3)條)。

否則,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陳述,應在訊息開首處按以下次序表達︰

  1. 首先為姓名 / 名稱;
  2. 其次,取消接收選項陳述;及
  3. 其三,其他發送人資料包括聯絡電話號碼和地址(規例第8(2)條)。

此外,實務守則建議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陳述須以合理清晰可聽見的速度來表達(實務守則第6.3(a)和8.3(a)段)

實務守則於第6和8段提供有關傳真或電郵訊息的指引。一般而言,實務守則建議發送人資料可顯明展示於傳真訊息首頁或電郵訊息內文的頂部或底部。發送人資料應以合理清晰可見的字體大小、位置和對比來顯示。

同樣,取消接收選項陳述應:

  1. 展示在傳真訊息首頁或電郵訊息內文的頂部或底部;
  2. 以合理清晰可見的字體大小、位置和對比來顯示;及
  3. 可與訊息中的商業內容獨立區分。

就短訊而言,實務守則就聯絡電話號碼和取消接收選項的電話號碼前的標示提供詳細指引。詳情可參閱實務守則第6.4 和8.4 段。

問2.8如撥打電話號碼多次以作出取消接收要求,但總是線路繁忙,發送人是否違法?
答2.8

條例第9(1)(f)條規定取消接收選項合理地相當可能能夠在訊息發送之後至少30日的期間內的任何時間,接收收訊人的取消接收要求。實務守則的進一步指引列明,如提供電話號碼或傳真號碼作為取消接收選項,發送人在設定有關電訊線路容量(和相關的人力資源(如適用))時,應作出合理的努力,並考慮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數量和傳輸率,務求令取消接收選項有足夠容量接收拒收要求。

問2.9發送人應如何記錄取消接收要求?
答2.9

根據條例第9(3)條,發送人須在接收取消接收要求後,將該要求的記錄按原來接收該要求時的格式保留至少三年,或以能準確地表達原來接收資料的格式保留至少三年。

因此,保留記錄的方法應視乎實際提供的取消接收選項而定。如按照實務守則的建議提供取消接收選項,你應可按照以下格式保留取消接收要求的記錄:

訊息類型 取消接收選項 記錄格式
預先錄製語音或視像訊息 在預先錄製語音或視像通話期間按單一數字鍵 按下指定鍵的收訊人號碼的數碼記錄。
傳真 傳真號碼 保留收到的傳真作為記錄。為進一步簡化程序,可以用電子傳真服務作為取消接收選項,或掃描收到的傳真,以數碼格式保留記錄。
電郵 電郵地址、網址 / 網頁 保留收到的電郵,或在經網頁提交要求的情形下,保留電腦記錄,以作記錄用途。
短訊 接收以口頭或按鍵作出的取消接收要求的電話號碼 如使用互動話音回應系統接受按鍵,可保留電腦記錄檔案作為記錄。
如接受口頭取消接收要求,在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和任何適用法例的情況下,可將實際對話錄音以符合法定規定。

3. 以不正當手法發送給大量收訊人(條例第3部)

問3.1以不正當手法發送給大量收訊人是何解?
答3.1

條例第3部的罪行為使用不正當手法以擴大商業電子訊息的接收層面。一般而言,在個別情況下這些手法是有合法用途的,但如用作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可發送訊息給更大量的收訊人或在更短時間內完成發送。為將對收訊人造成的滋擾減至最低,條例禁止使用這些手法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罪行 禁止的行為舉例 罰則

條例第3部—以不正當手法發送給大量收訊人,包括:

  • 供應、獲取或使用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收集軟件1 / 地址收集清單,在未獲收訊人同意的情況下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 使用自動化程序產生電子地址以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 使用手稿程式或其他自動化方法登記五個或多於五個電郵地址以發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或
  • 轉發或再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就訊息的來源欺騙或誤導收訊人。
  • 出售地址收集清單以作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用途;
  • 使用地址收集軟件蒐集網站上的電郵地址,並在未獲電郵地址使用人同意的情況下,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 濫發電郵中的「字典式攻擊」或「暴力攻擊」;或
  • 使用「開放郵件代轉」或「開放代理伺服器」以隱藏發送人的來源電郵地址。

最高罰款100萬港元和 / 或監禁五年

條例第3部的執行機構為通訊局。

1地址收集軟件指經特定設計或經銷以作在互聯網或公共電訊網絡中搜尋電子地址,以及蒐集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等電子地址的軟件。

問3.2發送訊息的技術基礎設施有何規定?
答3.2

條例就使用技術基礎設施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方法訂立多項規定,包括:

  1. 不得使用自動化方法產生電子地址以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條例第18條);
  2. 不得使用手稿程式或其他自動化方法登記五個或多於五個電郵地址(條例第19條);
  3. 不得懷有就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的來源欺騙或誤導收訊人或任何電訊服務提供者的意圖,而轉發或再傳送該等訊息(條例第20條);
  4. 不得未獲授權而取用電訊裝置發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條例第22條);
  5. 不得懷有就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的來源欺騙或誤導收訊人的意圖而未獲授權啟動電訊裝置、服務或網絡傳送該等訊息(條例第23條);
  6. 不得捏改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的標頭資料和發送有關訊息(條例第24條);
  7. 不得以在關鍵程度上捏改實際登記人身分的資料登記五個或多於五個電子地址,或使用在關鍵程度上捏改實際註冊人身分的資料註冊兩個或多於兩個域名,或明知而啟動從該等電子地址或域名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及
  8. 不得虛假地表示自己是五個或多於五個電子地址的登記人,或兩個或多於兩個域名的註冊人,或明知而啟動從該等電子地址或域名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

總括而言:

  • 應只使用以真確身分資料合法登記或註冊的電郵地址或域名;
  • 應讓電郵軟件產生電郵標頭資料;
  • 不應透過公開 / 未獲授權郵件代轉或代理伺服器發送電郵;
  • 不應使用自動化方法產生電郵地址;及
  • 不應使用用完即棄電郵帳戶。
問3.3何謂地址收集?
答3.3

為擴大訊息的接收層面,濫發訊息者可能會使用地址收集軟件或 / 及地址收集清單來製作訊息的發送清單。地址收集軟件的定義列於條例第14(1)條,一般而言,是指經特定設計以在互聯網或公共電訊網絡中搜尋及蒐集電子地址的軟件。

條例禁止供應、獲取或使用地址收集軟件及 / 或地址收集清單以發送非應邀電子訊息。如果你有供應或獲取地址清單作促銷用途,應確保有關清單並非使用地址收集軟件製成。

公司和機構如需要在互聯網上公佈其電郵地址,可考慮使用濫發電郵者難以直接獲取的書寫方式。想知道如何避免電郵地址被收集及其他減少收到濫發電郵的方法,請參閱政府的資訊安全網網頁

問3.4甚麼是「字典式攻擊」及「暴力攻擊」?
答3.4

「字典式攻擊」或「暴力攻擊」通常指讓濫發電郵訊息者能輕易接觸大量電郵收訊人的自動化方法。此類方法會嘗試以自動化方法組合 / 串連一些常用詞彙 / 名稱或字母和數字組合以製成收訊人的電郵地址,以猜測有效的電郵地址。而條例在禁止使用此等自動化方法上,不只限於電郵訊息,亦適用於所有電子訊息。以人手收集的清單則未被禁止使用。

問3.5為甚麼條例禁止使用手稿程式登記五個或以上電郵帳戶?
答3.5

系統管理員或電訊服務供應商偶然會使用手稿程式或其他自動化方法建立多個電郵帳戶,以有效管理資訊系統。不過,濫發電郵訊息者亦使用這些方法建立多個暫時性的電郵帳戶,以濫發電郵訊息。濫發訊息者一般會在短時間內棄用這些電郵帳戶,轉用新的帳戶,避免遭識破。

條例禁止使用手稿程式或自動化方法登記五個或以上電郵帳戶,以作日後發送多項非應邀電子訊息之用。

問3.6甚麼是「開放郵件代轉」?它有甚麼問題?
答3.6

「開放郵件代轉」指電郵伺服器容許第三者向其他人士發送電郵,而電郵伺服器所處理電郵的發送人或收訊人均非伺服器的本地或已知用戶,以這方法發送的電郵只會附有電郵伺服器的互聯網規程地址,而沒有相關第三者的地址。

利用「開放郵件代轉」,濫發電郵訊息者可隱藏真正的互聯網規程地址,使濫發電郵訊息的收訊人無法識別電郵的真正來源。條例禁止這種不當做法。

一台電腦可能在機主不知情的情況下運行「開放代理伺服器」或「開放郵件代轉」,這可能因電腦運行的電郵伺服器設定錯誤,或受惡意軟件(例如病毒、木馬程式或蠕蟲)入侵。為了保障自己及公司,資訊科技管理員應確保:

  • 網絡及電腦受適當的安全設定保護;
  • 伺服器並無運行任何「開放郵件代轉」或「開放代理伺服器」軟件;及
  • 電郵訊息並無經由不受其控制的任何代轉或代理伺服器傳送。

如有疑問,可向合資格的資訊科技保安專家查詢。

4. 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條例第4部)

問4.1何謂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
答4.1

條例第4部的罪行為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這些活動通常與發送大量訊息的專業濫發訊息者有關。專業濫發訊息者使用這些方法來隱藏行蹤和避免暴露身分。由於這些罪行屬詐騙性質,這類個案會由香港警務處調查。

罪行 禁止的行為舉例 罰則

條例第4部—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2相關的非法活動:

  • 未獲授權而取用電訊裝置發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
  • 未獲授權從電訊裝置發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就訊息的來源欺騙或誤導收訊人;
  • 捏改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的標頭資料並發送這些訊息;
  • 使用捏改實際登記人或實際註冊人身分的資料登記電子地址或註冊域名以發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及
  • 假扮為電子地址或域名的註冊人以發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
  • 非法入侵他人電腦發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
  • 使用殭屍3電腦發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或
  • 發送多項標頭4資料被捏改的商業電郵。
法院設定的無上限罰款及/或最多監禁十年

2 多項商業電子訊息指在一段24小時的期間內傳送多於100項商業電子訊息,或在一段30日的期間內傳送多於1000項商業電子訊息。

3 連接至互聯網,而被黑客、電腦病毒或木馬程式入侵的電腦。這些電腦常被用於進行惡意破壞,例如在遠端指示下濫發訊息,而機主一般並不察覺這些活動。

4 標頭是機器產生的資料,載列電子訊息的來源或路由資料,例如來電線路識別資料或互聯網規程地址,但並不包括可被發送人輕易更改的「寄件人」一欄。

5. 我收到商業電子訊息,可以怎樣做?

問5.1我收到商業電子訊息,可以怎樣做?
答5.1

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條例全面實施起:

  • 你可於拒收訊息登記冊登記固網、流動電話或傳真號碼;
  • 你可以使用商業電子訊息中提供的取消接收選項,向發送人發出取消接收要求;
  • 你可向通訊局舉報違反發送商業電子訊息規則的情況,有關規則包括:
    1. 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時並無準確的發送人資料讓你聯絡發送人;
    2. 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時並無提供「取消接收」選項;
    3. 在發出「取消接收」要求的十個工作日內沒有取消或停止發送;
    4. 未得拒收訊息登記冊的登記人同意,在登記十個工作日開始仍向登記人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5. 於商業電郵訊息使用具誤導性的標題;及
    6. 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到電話號碼時,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

通訊局將會進行調查,並可能向發送人發出執行通知;

  • 如懷疑有人出售或使用地址收集清單,應向通訊局舉報。通訊局會展開調查,並可能向售賣者或使用者提出檢控行動;及
  • 如懷疑電腦遭非法入侵以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應向通訊局舉報。通訊局會將舉報歸類,如有需要可能會將個案轉交香港警務處處理。
問5.2如收到人對人的促銷電話應怎麼辦?
答5.2

人對人的促銷電話並不屬於條例的涵蓋範圍。不過,如果你相信你的個人資料在直銷來電中有被使用(例如致電者能識別你的身分),你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舉報。有關詳情,請參閱該署網站http://www.pcpd.org.hk/

問5.3如收到網上詐騙電郵應怎麼辦?
答5.3

一般而言,條例並不涵蓋網上詐騙電郵,但網上詐騙電郵受其他刑事法律規管。你可向香港警務處舉報。

問5.4我應否向發送人投訴或回覆,以免再收到商業電子訊息?
答5.4

由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你便有權作出取消接收要求,要求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停止再向你發送訊息,而發送人必須停止發送。如發送人沒有停止發送,你保留的取消接收要求記錄可有助有關方面的調查。

不過,部分商業電子訊息(特別是濫發電郵)是由專業濫發訊息者發出,而非合法商戶。如果收到可疑的電郵,例如標題或發送人看似可疑的電郵,最好不要開啟,馬上刪除。切勿回覆或單擊任何連結,包括「取消接收」連結,因為這樣做會確定你的電郵地址為有效的地址,可能令你收到更多的濫發訊息。

問5.5如何舉報懷疑違反條例的訊息?
答5.5

如欲向通訊局舉報,請填妥通訊辦網站上的表格,亦可透過傳真索取(請致電2961 6333)。表格可於網上填寫或以下列方式送交:

郵寄:
香港灣仔
皇后大道東213號
胡忠大廈29樓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非應邀電子訊息組
傳真:3155 0956
你亦可透過郵寄信件至上述地址向我們舉報,信件中請提供:

  • 你的全名;
  • 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
  • 收到訊息的種類、時間及日期、電子地址、以及訊息所提供的其他聯絡方法,例如電話號碼;
  • 個案詳情;
  • 所有能夠幫助我們處理舉報的文件或資料,例如收到的傳真。

如你在書寫方面有困難,可致電2961 6333(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45分,公眾假期除外),我們的職員會為你填寫舉報表格。為確保我們為你筆錄的投訴內容正確無誤,填妥的表格將郵寄或傳真給你確認及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