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常見問題,以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相關規定的摘要、說明和意見只供一般參考之用。請參考《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文下詳盡及確定的法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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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收訊息登記冊的背景

問1.1拒收訊息登記冊的目的為何?
答1.1

提供拒收訊息登記冊是條例的一項重要措施,保障公眾免於接收發送至其電話或傳真號碼的非應邀商業電子訊息。設立拒收訊息登記冊,旨在於收訊人權益與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拒收訊息登記冊可供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使用,以確定某電話或傳真號碼使用者是否不願在該電話或傳真號碼接收非應邀商業電子訊息。在拒收訊息登記冊登記電話 / 傳真號碼後,使用者實際上已經選擇不再在該電話 / 傳真號碼接收任何發送人的商業電子訊息。美國、英國、澳洲和印度政府已設立類似的登記冊。

問1.2哪個政府部門管理拒收訊息登記冊?
答1.2

根據條例,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獲授權在香港設立拒收訊息登記冊。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為負責管理拒收訊息登記冊日常運作的政府部門。

問1.3在拒收訊息登記冊登記號碼的費用為何?
答1.3

在拒收訊息登記冊登記號碼,毋須支付費用。

問1.4共有多少份拒收訊息登記冊?
答1.4

通訊局已設立三份登記冊,分別是為傳真而設的拒收訊息登記冊(傳真登記冊)、為短訊而設的拒收訊息登記冊(短訊登記冊)和為預先錄製訊息而設的拒收訊息登記冊(預錄電話訊息登記冊)。短訊登記冊大致上涵蓋經流動網絡發送的短訊及多媒體短訊和經固網發送的短訊。預錄電話訊息登記冊則大致上涵蓋預錄的話音和視像來電。

通訊局不會為電郵設立拒收訊息登記冊,因為這樣做對非應邀電郵的問題弊多於利,濫發電郵者可輕易從「拒收電郵登記冊」取得有效的電郵地址,然後從境外濫發電郵到登記冊內的電郵地址,令執法非常困難。

問1.5在拒收訊息登記冊登記號碼會有何效力?
答1.5

在拒收訊息登記冊登記號碼,你便受到條例的保護,除非你同意商業電子訊息發送人向你的號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否則在拒收訊息登記冊登記號碼後十個工作天起,發送人不得再向你的登記號碼發送有關訊息。在保障生效日期後,未經你同意而再向你的登記號碼發送任何商業電子訊息,即屬違反條例,通訊局會考慮向有關發送人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有關保障生效日期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問題1.7。

問1.6拒收訊息登記冊與同意,以何者為準?怎樣才可向曾獲我同意的個別發送人撤回同意?
答1.6

不論何時在拒收訊息登記冊登記號碼或向個別發送人給予同意,有效的同意始終凌駕於拒收訊息登記冊的登記之上。舉例說,如甲收訊人同意乙發送人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即使甲收訊人隨後在拒收訊息登記冊登記其電話號碼,乙發送人仍可向甲收訊人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直至甲收訊人撤回有關同意為止。

如收訊人向個別發送人給予同意後,想發送人停止再向其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收訊人必須向發送人提出取消接收要求。換句話說,取消接收要求應被視為撤回同意,及以後不應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到其電子地址的表示。如發送人收到收訊人的同意及取消接收要求,則以最新的指示為準。

問1.7成功登記電話號碼後,我不再收到非應邀商業電子訊息的保障何時開始?
答1.7

已登記於拒收訊息登記冊的號碼的保障生效日期為登記後的第十個工作天,登記日期可於www.dnc.gov.hk網站查閱。

在保障生效日期後,你可預期已登記號碼將不再收到任何非應邀商業電子訊息。然而,即使你於拒收訊息登記冊登記號碼前已經給予同意,你仍會收到獲得你同意的發送人發送的商業電子訊息。你必須向曾獲你同意的個別發送人撤回同意,才可停止他們向你再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問1.8條例下如何計算工作日?
答1.8

工作日指任何既非公眾假日(包括星期日,但不包括星期六)亦非黑色暴雨警告日或烈風警告日的日子。

問1.9列於拒收訊息登記冊的號碼有效期為多久?
答1.9

於拒收訊息登記冊登記的號碼並無屆滿日期。日後如擬刪除你於拒收訊息登記冊上的號碼,則須取消號碼登記。為此,你可從擬取消登記的號碼致電拒收訊息登記冊熱線,並啟動來電號碼顯示功能,然後在話音目錄中選擇「取消已登記號碼」。

問1.10拒收訊息登記冊載有甚麼資料?
答1.10

發放予發送人的拒收訊息登記冊資料只包括登記號碼及其登記日期。

2. 在拒收訊息登記冊上登記

問2.1怎樣可以將我的電話號碼登記在拒收訊息登記冊?
答2.1

用以登記的拒收訊息登記冊系統是一套互動話音回應系統。你必須從擬登記的電話號碼或傳真號碼致電拒收訊息登記冊熱線,並啟動來電號碼顯示功能。系統會記錄你的號碼,然後提示你按鍵,確認登記來電號碼。完成登記程序後,你的號碼會在同日內列於拒收訊息登記冊。

問2.2何時可將我的號碼登記在拒收訊息登記冊?
答2.2

號碼登記將不設任何截止日期,市民可於任何日子登記其號碼到拒收訊息登記冊。

問2.3從我的住宅固網電話打出的電話沒有來電號碼顯示功能。我怎樣才可以將號碼登記在拒收訊息登記冊?
答2.3

在致電登記熱線號碼時,請先撥「1357 」以啟動來電號碼顯示功能。

問2.4我之前曾要求電訊服務供應商隱藏我的打出電話號碼顯示。我怎樣才可以將號碼登記在拒收訊息登記冊?
答2.4

在致電登記熱線號碼時,請先撥「1357」以啟動來電號碼顯示功能。

問2.58字頭的個人號碼能否登記在拒收訊息登記冊?
答2.5

個人號碼主要供客戶將來電轉駁至他們選取的目的地,包括固網號碼、流動號碼或留言信箱。因此,使用者無法以8字頭的個人號碼打出電話,而且拒收訊息登記冊亦無法記錄來電號碼以完成登記。

因此,我們將為登記8字頭的個人號碼作出特別安排,讓8字頭的個人號碼於傳真、短訊及預錄訊息登記冊登記。請用任何電話致電登記熱線,選擇「登記其他號碼」並輸入你要登記的8字頭個人號碼。然後,系統將會致電到擬登記的號碼,要求使用者確認號碼登記。登記前,你須將個人號碼來電轉駁至可以接聽 / 接達的電話號碼或傳真號碼。

3. 不能正確顯示來電號碼的電話 / 傳真號碼的登記程序

問3.1我使用的固線電話打出電話時不能支援正確的來電號碼顯示。在此情況下,我怎樣登記電話號碼?
答3.1

我們的系統如果記錄不到你的有效來電號碼顯示,就會要求你輸入擬登記的八位數電話號碼,然後通知你系統會於某段時間內致電回覆。系統片刻後會按照所輸入的八位數電話號碼回覆,提示你確認登記有關電話號碼的要求。請留意,這項回覆安排只會提供予2及3字頭的固網電話號碼和8字頭的個人號碼使用。4、5、 6、 7、 8和9字頭的流動電話號碼將不設回覆安排,因為一般而言,該等號碼可以顯示正確的來電號碼。在某些情況下,4、 5、 6、 7、 8和9字頭的流動電話號碼未必能夠顯示正確的來電號碼,而須經由特別安排登記(請參閱問題4.8)。至於傳真登記冊的「電話回覆」或「傳真回覆」安排,請參閱問題3.3、3.4和3.5。

問3.2 如果在回覆安排下,未能接聽回覆來電,系統會否再次回覆?系統會重試多少次?
答3.2

如果在回覆安排下,你未能接聽回覆來電,系統會在大約十五分鐘後重試。一般而言,系統會最多嘗試回覆來電三次,才會記錄此次登記失敗。如果你未能接聽任何回覆來電,你須要再次致電登記熱線並重複登記程序。

問3.3我想在傳真登記冊登記電子傳真郵箱號碼,但無法以傳真郵箱號碼撥打電話,因此也不能接聽回覆安排的來電。在此情況下,我怎樣在傳真登記冊登記傳真郵箱號碼?
答3.3

傳真登記冊的系統安裝了「傳真回覆」安排的功能,以解決傳真郵箱遇到的問題。你可以使用任何電話致電傳真登記冊的登記熱線、輸入擬登記的八位數傳真號碼、選擇「傳真回覆」選項,然後掛線。系統片刻後會發送載有認證碼的傳真到輸入的號碼。請使用任何電話致電1835005,然後按照話音提示輸入認證碼完成登記程序。

問3.4我想在傳真登記冊登記傳真號碼,不過我的傳真機並無聽筒讓我打出電話。在此情況下,我怎樣在傳真登記冊登記傳真號碼?
答3.4

傳真登記冊的系統安裝了「傳真回覆」安排的功能,以解決沒有聽筒傳真機遇到的問題。你可以使用任何電話致電傳真登記冊的登記熱線、輸入擬登記的八位數傳真號碼、選擇「傳真回覆」選項,然後掛線。系統片刻後會發送載有認證碼的傳真到輸入的號碼。請使用任何電話致電1835005,然後按照話音提示輸入認證碼完成登記程序。

問3.5在傳真回覆安排下,如未能收到載有認證碼的傳真,是次登記是否有效?
答3.5

在傳真回覆安排下,如因傳真線路繁忙而未能收到載有認證碼的傳真,系統會在大約十五分鐘後重試發送傳真。但如你未能收到或遺失此傳真,你將不能在系統中輸入認證碼,因此號碼的登記將未能成功。要登記號碼,你須要再次致電登記熱線並重複登記程序。

問3.6我可否在傳真登記冊登記固線號碼和流動電話號碼?
答3.6

可以,你可於傳真登記冊登記固線和流動電話號碼。請使用擬登記的電話號碼致電傳真登記冊的登記熱線,並於致電登記熱線前啟動來電號碼顯示。若曾關閉來電號碼顯示,在致電登記熱線時,請先撥「1357」或重新啟動來電號碼顯示。倘若你的固線電話不能正確顯示來電號碼,請輸入擬登記的八位數號碼、選擇「電話回覆」選項,然後掛線。系統將致電輸入的號碼,要求你確認號碼登記。

4. 其他關於拒收訊息登記冊的問題

問4.1怎樣可以核查我的號碼是否登記在拒收訊息登記冊?
答4.1

你可以從擬核查的電話號碼致電拒收訊息登記冊的登記熱線,以核查號碼的登記狀況。或者,你可透過網站www.dnc.gov.hk核查狀況。

問4.2怎樣可以取消 / 撤回拒收訊息登記冊的電話號碼登記?
答4.2

你須從擬取消登記的號碼致電登記熱線,並啟動來電號碼顯示。請於話音選單選擇「取消已登記號碼」。倘若2或3字頭的固網電話 / 傳真號碼或8字頭的個人號碼不能支援正確的來電號碼顯示,系統將提供回覆安排。你的號碼一經取消登記,拒收訊息登記冊將於同日內刪除該號碼。

問4.3 在登記後,我將電話號碼轉攜至另一營辦商,是否需要重新登記該號碼?
答4.3

由於擁有權或登記用戶沒有改變,毋須就轉攜至其他營辦商的號碼重新登記。

問4.4 我已終止電話號碼服務,是否需要取消登記?
答4.4

你不需要取消登記。通訊辦已要求網絡營辦商提供已終止服務的號碼清單,讓通訊辦能按有關清單,從拒收訊息登記冊上剔除已終止服務的電話號碼 。如你已終止你的電話號碼服務(而號碼於服務終止前已登記在拒收訊息登記冊上),但過後獲重新編配同一號碼,要使這號碼繼續受法例保障,你須再次為這號碼登記。

問4.5倘若不欲將號碼登記在任何一份拒收訊息登記冊,怎樣可以阻止發送人向我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答4.5

在發送每個商業電子訊息時,發送人均須提供取消接收選項。即使你的號碼未有登記在任何一份拒收訊息登記冊,你亦可以向發送人提出取消接收要求,要求他們停止來電或向你的號碼發送訊息。不過請留意,人對人的互動通訊屬於條例的豁免範圍。

問4.6我使用預繳智能卡流動電話號碼,能否登記該號碼?
答4.6

可以。預繳智能卡流動電話號碼可登記在任何拒收訊息登記冊。

問4.7是否可以下載拒收訊息登記冊以找出有效的電話或傳真號碼,並向有關號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答4.7

條例第58 (2)條規定,從拒收訊息登記冊所得的任何資料不得用作條例第31 (2) (b)條所描述的目的(即電子地址的登記用戶用於通知發送人停止發送商業電子訊息,以及發送人用於遵守該等要求)以外的目的。任何人濫用拒收訊息登記冊,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五年。

問4.8如沒有音頻電話,或流動電話號碼不能顯示正確的來電號碼,應如何登記號碼?
答4.8

在這種情況下,你須填寫申請表格,附上可證明你是擬登記的電話 / 傳真號碼登記使用者的近期電話費單(或其他文件),遞交予通訊辦。申請表格可於此下載

問4.9除致電登記熱線外,可否在網上登記?
答4.9

為了保障公眾,登記系統有需要核實登記電話 / 傳真號碼的人士為該號碼的登記使用者,或是已獲授權代表該登記使用者。透過致電登記熱線,系統可記錄來電號碼顯示,或以電話 / 傳真形式回覆需登記的號碼,從而完成核實。反之在網上登記就不能有效率地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