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讯服务供应商的推销员,有时会在未经邀约的情况下,便到访用户的住所推广服务,即所谓的「非应邀到访」。部份消费者可能不善应付这类非应邀到访,因而在未完全理解或知悉服务详情及合约条款的情况下,甚至受压而签订合约同意使用某些电讯服务。

根据《电讯服务合约业界实务守则》(下称《业界守则》),消费者可享「冷静期」及/或其他替代措施,从而为客户提供额外保障。简单而言:

  1. 如合约在非应邀到访用户住所期间订立,用户享有冷静期;
  2. 非应邀合约的冷静期一般不少于七天,期间用户可以取消合约而毋须缴付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然而,非应邀合约的冷静期适用于客户须登记才可享用的服务(但不包括以下情况,例如:客户购买用于流动服务的电话储值卡,须遵从《电讯(登记用户识别卡)规例》(第 106AI 章)要求而向服务供应商进行实名登记、客户购买预缴电话卡,或客户获服务供应商提供免费Wi-Fi服务),而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 有关服务是在现有主要服务合约订立之后再订用的;或
    2. 延长合约期、续约或更换合约,除非有关安排是在非应邀到访用户住所期间订立。
  4. 消费者应注意,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非应邀合约的冷静期不再适用﹣
    1. 服务一旦已开始提供;
    2. 服务供应商一旦已实质地开始为提供服务进行安装或设置工作;
    3. 因订用服务而提供的网络终端装置、用户室内设备或用户装置、或任何宣传礼品一旦已由用户收取或送达用户;
    4. 经由用户同意的号码转携完成日的三天前;或
    5. 服务供应商已就有关合约向用户打出服务确认通话。
  5. 消费者应注意,冷静期的适用范围有若干限制。因此,消费者在考虑签订任何服务合约前,均应该细心详阅合约的细节。
  6. 鼓励服务供应商推行更佳的冷静期安排或其他替代措施,为客户提供额外的保障,例如鼓励服务供应商(i)提供自与客户订立合约日期起计超过七天的冷静期,以及为透过非应邀到访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所订立的合约提供冷静期,及(ii)提供试用服务,而不会要求客户必须于试用期完结时订立相关服务合约。

消费者应要求服务供应商讲解其服务合约如何包含上述措施。如有需要,你应参考《业界守则》第五段,从而了解你可享有的保障。

备注

《业界守则》为业界自愿计划,而香港所有主要固定与流动网络营办商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已落实推行。消费者须注意,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的《业界守则》最新修订版仅适用于(a)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或以后所有订立、续签、延长或更换的新电讯服务合约及其他指定合约;及(b )个人或住宅用户。此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业界守则》的某些条文并不适用。消费者如有疑问,应要求服务供应商详细解释,有需要时更应参考《业界守则》的相关条文。

有关《业界守则》全文及已采纳《业界守则》的电讯服务供应商名单,请参阅此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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