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不時收到電訊服務供應商的促銷電話向你推銷電訊服務計劃。當你口頭同意選用其服務後,通常希望取回合約的條款的書面確認。

《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下稱《業界守則》) 為消費者提供更佳保障,簡單而言:

  1. 電訊服務供應商須在經電話訂立合約後一段合理時間內(目標是由適用冷靜期屆滿或終止後起計,或由客戶提供訂立合約所需的全部資料後起計,第七個工作天內),以郵遞或其他獲消費者同意的合理方法(例如: 透過互聯網) ,向消費者提供書面確認。
  2. 然而,消費者需注意,上述規定:
    1. 適用於用戶須登記才可享用的服務(但不包括以下情況,例如:客戶購買用於流動服務的電話儲值卡,須遵從《電訊(登記用戶識別卡)規例》(第 106AI 章)要求而向服務供應商進行實名登記、客戶購買預繳電話卡,或客戶獲服務供應商提供免費Wi-Fi服務);及
    2. 不適用於有關服務是在現有主要服務合約訂立之後再訂用的服務,但服務供應商須向用戶提供合理的方法,查閱服務的合約條款,包括任何適用於客戶的特定條款。

消費者應要求服務供應商講解其服務合約如何符合上述要求。如有需要,你應參考《業界守則》第四段,從而了解你可享有的保障。

備註

《業界守則》為業界自願計劃,而香港所有主要固定與流動網絡營辦商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已落實推行。消費者須注意,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的《業界守則》最新修訂版僅適用於(a)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或以後所有訂立、續簽、延長或更換的新電訊服務合約及其他指定合約;及(b )個人或住宅用戶。此外,在某些特定條件下,《業界守則》的某些條文並不適用。消費者如有疑問,應要求服務供應商詳細解釋,有需要時更應參考《業界守則》的相關條文。

有關《業界守則》全文及已採納《業界守則》的電訊服務供應商名單,請參閱此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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